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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供热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思考(完整)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9-13 08:15:14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加强供热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思考(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关于加强供热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思考(完整)

关于加强供热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6篇

关于加强供热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篇1

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努力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作者:宋石林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12期

        摘要: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努力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企业职工特别是经营者义不容辞的职责。

        企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好国有资产的目的,在于用好国有资产。企业通过改制的方法强化管理,提高效益,解决好评估和人员安置问题。要不断挖掘新的经济增涨点,促使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努力使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关键词:国有资产 管理 保值 增值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拥有的一切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国家投入资产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企业的国有资产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以及投资收益所取得的资产,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都权益。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企业在转体改制进程中,由于社会大环境不够规范,监督机制尚不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滑坡,出现漏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是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一)中外合资、公司制改建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中外合资、公司制改建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大致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假合资现象,即以中方资产充外方投资造成资产流失,其二是在资产评估中,为了吸引外方投资,过低评估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在改建公司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首先是在产权界定中,企业以假帐的方式将属于国有的资产界定为企业资产;
其次是在资产评估中压低国有资产的价值。

关于加强供热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篇2

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5〕166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察以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针对性、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全市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完善制度,严肃问责。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肃追究责任。

二、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三)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加快建立涵盖企业内各治理主体及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察、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明确各监督主体职责,建立企业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企业内部信息共享,推进共同监管。监事会主要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
内部审计主要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全面性、有效性,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监督;
纪检监察、巡察主要对党的组织、党员、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惩处;
法律、财务等部门重点从防范企业风险等方面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重点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通过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管控的刚性约束,防止权力滥用。进一步发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全面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为兼职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副总法律顾问,大型骨干企业总法律顾问进入企业经营领导班子。全面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原则上总会计师要单设,确需兼职的,需明确其承担的总会计师职责。集团公司要依法依规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强化对子企业、特别是三级及以下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

(四)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分权行为,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分设。重点推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董事会内部制衡约束,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要全面引入外部董事,逐步形成企业董事会中外部董事人数大于内部董事的董事会制度;
除总经理外,经理层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强化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严格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要及时调整或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设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完善各项审计配套制度,设立独立审计部门,有计划的独立开展财务、效益、风险等各类内部审计,实现离任审计全覆盖,并逐年增大任中审计比例。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五)加强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在企业设置监事会,建立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制度。切实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完善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内设监事会直接对股东会或出资人负责。健全监事会制度体系,明确职责边界和履职要求,切实保障监事会依法行权履职,强化监事会及监事的监督责任。建立监事会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机制。监事会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要坚持日常监督和集中检查相结合,以日常监督为基础,积极开展内控集中检查,通过列席企业有关会议,检查企业财务等多种方式,对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和企业内控制度建设的合规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建立监事会揭示问题整改督办和评价制度,加大问题整改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六)推进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强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切实发挥其参与公司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凡是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均需要公开。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制度,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时,应充分表达职工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方面的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

(八)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准确把握职责定位,科学界定监管边界,逐步实现以管资本为主的出资人监督。加快健全国有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对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针对不同时期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组织精干力量,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所出资企业依法委派总会计师试点工作,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重视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运用出资人监督手段,强化对企业境外投资、运营和产权状况的监督。

(九)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对企业当期和事中监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综合运用列席会议、听取汇报、访谈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及时掌握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一步完善履职报告制度,外派监事会要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实行“一企一公开”,也可按照类别和事项公开。加快建立健全核查、移交和整改机制,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保障监事会主席依法行权履职,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调整建议权,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约谈企业负责同志。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十)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强化专项审计,积极探索任期轮审,进一步扩展审计覆盖面和深度。对国有企业重要部门、重大项目、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等开展不定期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完善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办法,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

(十一)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和巡察的监督作用。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督促国有企业落实“两个责任”,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审查国有企业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和“四风”问题。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

(十二)建立高效顺畅的外部监督协同机制。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积极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完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机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四、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十三)扎实推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并明确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在指定信息公开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主动公开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信息,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四)切实加强社会监督。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有关来信、来访和举报,切实保障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推动社会中介机构规范执业,发挥其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稳定、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要及时、迅速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五、强化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十五)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明确国有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责任主体,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对因决策不规范、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除要求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扣发其绩效薪酬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建立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警示教育。

(十六)严格监督工作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监督责任。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监督工作内控措施,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

关于加强供热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篇3

摘要:《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的立法空白,并对其今后的实施产生深远影响。该法的颁布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出资人法律地位、国有企业经营与管理、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但该法在立法范围、国资委监管职能、高管薪酬等方面还有待补充完善。

  关键词: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资产;
运营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3―0068―05

  

  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由于是2003年修宪和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的新法,加之处于一场国际金融危机正演化成全球经济危机的当口,因此其出台的背景、时机与内容颇引人注目。

  党的“十六大”以后,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也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框架。特别是国资委成立以来,注重把握出资人定位,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然而,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例如,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依然缺位,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制基础不完备、不坚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还没有真正做到“三统一、三结合”等等。要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加快制定和出台《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问题做出明确和规范,是一个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举措。此外,《公司法》的修订和《物权法》的通过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要求同时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权益;
在物权法出台后,这一要求便更加迫切。在这一背景下,《企业国有资产法》应运而生。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国有资产运营与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监管的基本原则,健全了监管的体制机制,对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企业改制、资产评估转让等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规定了严格的监管程序和要求。

  

  (一)力堵国有资产流失“黑洞”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法律措施。

  在我国,国有资产分布广泛,既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又有行政事业性资产。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比重高,市场化取向也最为明确。基于自然的传承、历史的积累、文化的积淀、政权的更迭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及国有资本的飞速发展,我国聚集了巨大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财富。据统计,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仅中央企业一级,除国资委监管的146户外,还有财政部负责监管的金融企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其他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以前对国有资产和财富的管理更多依赖的是行政方式和政策治理,制度性缺漏较多,行政性决策的随意性较强,管理体制不完善,加上处于社会与经济的转型期,各种侵吞、侵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与依法治国的需要极不相符。在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如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企业没有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低估贱卖国有资产;
有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投资、违规贷款,擅自用企业国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有的国有资产转让程序不公正、不公开、不透明、不竞价,少数人收受贿赂,侵吞国有资产等。

  如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症结,《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并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券人的权益。“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核心原则。对于曾经引起热议的管理层收购(mbo)问题,该法明文规定,可以向企业的高管或近亲属,或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企业应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如实披露有关信息。“企业国有资产法”还规定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

  

  (二)界定了国资委作为“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

  在总结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了专章规定,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规定了政府授权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从法律制度上解决了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地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承担维护出资人权益责任的问题。

  该法明确界定了国资委作为“干净”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其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目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各地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国资委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明文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2003年8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之后,在省辖的11个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也分别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政府国资委成立以来,将发 挥出资人在推进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同推进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全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国有企业分布战线收缩,产业集中度提高,竞争力增强,国企活力释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对全省经济贡献度明显加大。据统计,从2000~2007年,河北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从8 399家减少至3 019家,但实现利润从亏损2亿元提高到盈利188亿元,国有资产总额从4 034亿元增加至5 042亿元。国有资本集中于钢铁、煤炭、医药化工等优势领域,国有经济对全省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进一步提高,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精锐之师”。

  作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新举措,河北省国有控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成立。这是将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和竞价交易用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次探索,标志着国资委正在由单纯企业监管向运营国有资本方向转变。河北省国资委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加快推进资产重组、开展资本运营、化解金融风险、活化资金融通、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在处置河北证券、重组财达证券债务中,该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由河北省国有控股公司、唐钢集团增资扩股进入财达证券,使其取得了规范类券商资格。另一方面,经过大力协调,促成财达证券以8 100万元的价格受让河北证券的证券类资产,实现了平稳交接和良性过渡。接受河北证券证券类资产后,财达证券营业部由原16家增加到45家,服务部由原来的25家增加到51家,经纪业务规模跻身全国中等以上券商行列,2007年实现利润8亿元,成为河北省经济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该公司还以提高产业集中度为着力点,适时推进钢铁、煤炭产业整合。根据省委、省政府“226”战略部署,谋划组建南、北两大钢铁集团,将大集团战略的实施有机融入“一线两厢”区域布局中。由原唐钢、承钢、宣钢组建了北部钢铁集团――唐山钢铁集团,形成了2 000万t的产能,跻身全国钢铁产业第一阵营,对全省乃至全国钢铁产业战略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煤炭产业整合上,成功组建了河北金牛能源集团。2006年该集团拥有邢台、邯郸、张家口、井陉、山西寿阳等多个矿区,煤炭产量达到1 500万t,“十一五”末将达2 500万t,销售收入150亿元,已经和正在对全省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起到带动作用。

  

  (三)国家出资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四)国有企业应实行民主管理

  为防止企业高管“一言堂”,《企业国有资产法》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法律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严格界定了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者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也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资本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规范的重点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由于企业管理者直接负责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关系重大。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有关事项在第四章作了规定。该法规定: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六)国企主要负责人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标准及奖惩。明确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将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高管。法律还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范围以及管理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河北省政府国资委成立后,将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作为完善国资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率先在全国地方国资系统制定出台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并在2004年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进行了试运行,为2005年正式推出业绩考核制度奠定了基础。2005年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与22户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签订了经营业绩责任书。此后,河北省政府国资委以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身份正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这标志着河北省在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

  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指标体系设计上,突出了出资人对资本经营效率和资本经营回报的关注和重视,主要有利润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和反映企业不同经营特点的分类指标;
在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上,突出了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明确了企业负责人应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切实增加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此外,还启动了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使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七)正式建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如何完善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障预算这三大预算是近年来政策界和学术界讨论颇多的问题,而如何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则是预算制度改革中的焦点问题。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要手段。鉴于此,《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对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家作为出资人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依照预算法的规定,并参照2008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该法在第六章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编制原则、编制和批准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同时,考虑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正在试点,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调整完善,该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此外,在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要兼顾历史、区分行业差异,即在确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时,要综合考虑国家初期投入规模、企业经营情况及垄断性或竞争性等行业特点,以达到兼顾企业间公平的目的。

  

  (八)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产权市场特有的阳光化平台、规范的操作流程和规则、善于发现投资人和产权价值的特点都有利于国有资产的进场交易。行政事业性和资源类国有资产早已出现在产权市场,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而经营性国有资产也同样需要通过进场竞价发现价格,通过竞争实现价值在市场上的确认,以实现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资产转让原则。

  目前,河北省已建立起以省产权交易中心为龙头(主市场)、以其他10个市为节点(分市场),覆盖全省的区域性产权市场体系,按照统一监管制度、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鉴证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了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和交易系统,形成了运行规范、覆盖广泛的产权市场网络。同时,为了更好地提升产权市场服务功能,河北省还搭建起高效、便捷的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和资源中心,开发了“河北产权网”,创建了网上产权信息数据库,为河北省产权市场提供了高效畅通的信息支撑系统。截至2006年9月,全省累计完成产权交易项目2 921个,交易金额330.94亿元,盘活国有资产存量735.25亿元。据《中国产权市场年鉴》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河北省产权交易金额仅次于上海、北京、天津,排名全国第四。目前,河北产权交易市场已成为国有产权重组和有序流动的重要枢纽。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后续修订空间

  

  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对近30年国企改革开放实践进行了总结,但由于其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产物,瑕疵与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如立法范围偏窄、国资委的“小国资委”定位、对大量需改革的政府部门担任出资人角色的认可、国资监管职能归属不清晰、企业高管薪酬具体规定的缺乏、对交易无效行为的认定、境外国资监管的空白以及立法过于原则化等均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便为今后制定更加广义的《国有资产法》奠定基础。

  

  (一)“小国资法”的立法范围

  国有资产范围很广,有一种划分方法将国有资产大体分为三类: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而这三类国有资产在功能和监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都纳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立法难度会大大增加。

  从立法迫切性看,目前对行政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有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加以规范;
有关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属及其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除物权法外,已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
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各方面对国有资产的关注,也主要是集中在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于是立法机关决定,先制定一部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并最终定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因此,这部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不是完整的国有资产法,它仅规范了国有企业以及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和资源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并没有包括其中,适用范围不大,只是一部完整、全面的《国有资产法》的前奏,随后全国人大将进一步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二)为“金融国资委”成立留下了端口

  鉴于巨额金融资产在国有资产中的比例,金融国有资产监管的必要性不容忽视。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雷曼兄弟的破产、高盛和摩根士丹利转型为银行投资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机构倒闭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彰显了国有金融资产统一监管的重要性。而目前现有相关证券、期货、商业银行、基金等金融类企业法律法规,均未明确对金融国资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属于企业国资法调整的范围。但由于金融业经营的是资金,具有比较强的外部性,因而在附则中提出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目前我国不同类型的金融资产分属不同监管部门,这对控制金融风险非常不利,应尽快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金融国资委,以很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国资监管职能归属有待进一步清晰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在第七章中又特别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由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监督等构成。因此,该法未明示剥离国资委现有的行政监督职能,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五方面关系还需进一步厘清。

  

  (四)企业高管薪酬未作规定

  国企高管因非市场选拔而屡遭诟病,一方面,国企高管难以对国有资产经营好坏真正负责;
另一方面,不少国企高管却又享受市场化的高薪,更是激发各界热议。但由于确定企业高管年薪涉及的因素相当复杂,包括企业的经营规模、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的经营业绩、企业所在地区、行业的平均职工工资水平等等,同时考虑到该法重在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因此最终对高管年薪的问题未作出进一步明确。

关于加强供热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篇4

关于县级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几点思考

张扬美

【摘 要】国有资产管理是涉及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持股、出资、保值增值、亏损核销等系列工作的整个管理动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县级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历经二十年来风雨仍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些县级国投公司运营尚未完全规范;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仍然是一个极其薄弱环节;
出资人缺位与越位同时并存;
政府尚未建立相应的监督、激励机制;
专司国有资产监管的机构尚未独立。解决这些制约因素的措施;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完善国有资产运营体系,探索国有资产运营的新路子;
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理顺产权关系,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
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尽快建立,独立健全专司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期刊名称】企业改革与管理

【年(卷),期】2015(000)017

【总页数】2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
县级;
监督;
建议

据有关部门统计数字(账面,2005不变价),南方某一个山区县2014年有国有资产总量为15.62亿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9.93亿元,企业单位资产9.59亿元。但一个财年,给该县财政创造利润仅仅是国有产权收益1500万元,这个数字,显然让人无法接受。即使,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国家层面早已经提出要求: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指明了方向。本文试结合这几年以来中央有关会议精神,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县级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以确保其保值增值谈几点思考。

关于加强供热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篇5

浅谈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沈丽萍;霍小平

【期刊名称】《鞍钢技术》【年(卷,期】2001(000003
【摘要】@@国有资产即是国家拥有的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用货币、实物、技术成果等形式投资企业的资产.鞍钢全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是指鞍钢集团公司将国有资产投入子公司,并委托其管理和经营.近年来,鞍钢集团公司已有27家企业从主体分离,这些企业拥有的国有资产在鞍钢的资产中占比例很大.假如管理不严格,会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势必影响鞍钢的经济效益,也将阻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总页数】2页(58-59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流失;钢铁工业【作者】沈丽萍;霍小平
【作者单位】鞍钢集团公司子公司监事会;鞍钢集团公司子公司监事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F-9【相关文献】
1.贯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J],王泽润2.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J],张衍武3.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J],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J],刘俐梅;黄桂玲
5.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刻不容缓──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状况的调查[J],丁宝利

关于加强供热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思考篇6

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施
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X〕79号)和《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8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创新,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以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专项监督、社会监督为重点,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严肃问责为保障,进一步改革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体制,明确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推动企业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互衔接、有效贯通,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我市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目标。按照自治区和崇左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到X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督“大格局”基本确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协调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体系、内部监督体

系和内部控制体系更加完备,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相统一的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与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企相匹配的外部监督机制高效协同、责任追究制度约束有力,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监督工作在促进国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中的作用明显增强。
二、着力强化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
(三)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严格落实反“四风”规定,对企业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做法,企业党组织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依法依规。
(四)完善企业内部监督工作体系。落实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主体责任。企业章程应明确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监督有力的监督工作体系。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权利运行机制,合理设置职责权限,规范决

策程序,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有效落实。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全覆盖。加强纪检监察监督,重点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监督,有效利用规范授权、定期轮岗等监督手段,强化执纪问责。加强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监督,进一步发挥总法律顾问、总会计师作用,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推进企业依法经营、防控风险。集团公司要依法依规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强化对子公司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联动配合,建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内部信息共享,确保内部监督及时、有效。
(五)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确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架构,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深入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从知识和来源两个层面优化董事会结构。依法依规完善公司治理,落实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决策作用,明晰与公司经理层的职责边界,明确对经理层的监督职权,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
在部分企业试点,建立由董事会选聘经理层、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的治理体制。制定完善企业授权管理办法,明确董事会对董事长、董事长对总经理、总经理对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范

围、办理程序和监督职责,规范授权行为。
(六)落实内设监事会监督职权。明确内设监事会职能定位,建立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出资人委派制度,增强内设监事会独立性和权威性。强化内设监事会及监事监督责任,落实监事会检查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纠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职权,加大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
(七)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每年听取企业负责人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并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民主测评结果应作为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董事会。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切实发挥其在参与公司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进公司业务公开,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制度,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载体,确保公开事项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着力强化监管统一的出资人监督
(八)建立健全出资人监督机制。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出资人监督。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的同时,按照监管以法定为据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国有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选人用人、薪酬分配、境外

国有资产管理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流失的制度,抓好出台后的贯彻落实,做到管有依据、管有规矩、管有界限、管有分寸。通过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强化监督责任落实。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树立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监管理念,定期开展对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设立稽查办公室,负责分列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所出资企业依法委派总会计师试点工作,完善总会计师述职、履职评估制度,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探索完善重大投资与资产重组项目后评价、低效闲置资产统计分析、“问题资产”巡查、易发风险业务常态化检查等监督机制,切实防止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和暗箱操作。
(九)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完善履职报告制度,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重大事项、重大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实行“一企一公开”,也可以按照类别和事项公开。强化监督成果运用,加强与有关专业监督机构的协作,建立健全核

查、移交和整改机制。切实保障监事会主席依法行权履职,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调整建议权,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者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四、着力强化高效协同的外部专门监督
(十)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建立完善企业审计、政府审计、出资人审计与社会审计共同参与的大审计格局,推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提高审计覆盖面和有效性。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建立出资人经常性审计制度,将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非主业、非控股、境外投资项目作为监督,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加大社会审计力度,完善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办法,扩大第三方审计范围与频率,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重视审计结果运用,将审计结果及审计责任追究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完善审计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和职业准则的经常性核查制度。加强各类审计协调配合,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十一)进一步增强纪检监督和巡查作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巡视的监督作用,督促国有企业落实“两个责任”,实行“一案双

查”,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审查国有企业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和“四风”问题。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视工作,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倒逼改革,促进发展。
五、着力强化以信息公开载体的社会监督
(十二)推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将国有企业重大信息统一公开在政府网络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完善信用信息公示、整合、运用、惩戒机制,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和共享,强化企业信用约束。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制定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借鉴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标准,推动国有企业及时准确披露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企业财务

等重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社会监督机制。重视各类媒体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体系,设立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多渠道举报平台,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行权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有关来信、来访和举报。推动社会中介机构规范执业,发挥其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国资监管机构、国有企业要及时掌握舆情动态,认真回应澄清社会重大质疑,对媒体曝光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及时处理并公布结果。
六、建立顺畅高效的监督协同机制
(十四)建立加强内外监督联动的监督机制。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核查问题,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完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机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结合分类监管,探索建立由外派监事会牵头的国有企业监督联动模式,促使内外部监督目标趋同。纵向延伸监督链条,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对企业监事会的指导,确保对重要子企业经营管理和重要资产的知情权、监督权。横向强化监督指导与协同,加强外派监事会与总法律顾问、总会计师在重大决策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

等方面的协作,加强外派监事会、总法律顾问、总会计师与企业纪检监察、内审、风控、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完善外派监事会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监督措施。
(十五)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日常监督和综合考评。以“一把手”为重点,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制度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实现监督管理常态化。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切实解决企业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健全完善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报告说明制度。
七、严格刚性约束的责任追究
(十六)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明确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责任主体,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查办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公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建立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警示教育
(十七)严格监督工作责任追究。落实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监督责任。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

事会、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巡视部门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监督工作中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
八、落实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的体制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监督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和国有企业要根据本意见,制定贯彻落实办法,依法共同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国有企业要加强内部监督体系建设,针对各类监督主体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责任清单和信息库,将责任细化到具体部门和人员。
(十九)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法律制度。配合做好国有资产监督法律法规的改、废、释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办法,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职责、程序和有关要求法定化、规范化。
(二十)加强监督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才,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优化监督队伍知识结构,重视提升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加强对监督队伍的

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健全与监督工作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监督队伍履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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