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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印发医院规章制度制定及修订办法通知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9-17 20:45:07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印发医院规章制度制定及修订办法通知,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有关印发医院规章制度制定及修订办法通知

有关印发医院规章制度制定及修订办法通知4篇

【篇一】有关印发医院规章制度制定及修订办法通知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

一、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汇波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本规定适用于汇波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四、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依法制订的原则;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2、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3、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5、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五、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1、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2、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4、实际性:高标准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

5、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适用;

6、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组是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3、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5、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6、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审批等工作;

7、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8、负责规章制度编号的管理工作;

9、负责规章制度的保管、存档工作。

八、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规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审核工作;

2、负责规章制度的行文规范审核工作;

九、公司职能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十、管理中心行政组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和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年度计划。

十一、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作出专门说明。

十二、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管理中心行政组协助。

十三、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

2、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3、撰写草案;

4、将草案发至集团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5、汇总意见,修改草案;

十四、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目的: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

2、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

3、职责: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4、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
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5、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

6、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十五、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
款不编序号;
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
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十六、规章制度草案完成后应送相应职能部门、基层企业和员工代表征求意见。

十七、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修改意见存档备查。

十八、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并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十九、规章制度草案经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核表,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核表送管理中心行政组审查。

二十、管理中心行政组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1、是否符合法规的基本原则;

2、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

3、草案结构、条款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技术规范;

4、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二十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中心行政组送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十二、以公司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组负责编号、印刷、发放;
以公司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主管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二十三、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据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

二十四、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公司档案室备案。

二十五、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十六、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二十七、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及时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组。

二十八、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建议,管理中心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定。

二十九、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1、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2、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3、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4、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5、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6、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三十、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1、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2、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3、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4、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5、其它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

三十一、每年一季度,由行政部、人力资源部、企管部对上年度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编纂,并印刷成卷。

三十二、规章制度制定流程见附件二。

三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二】有关印发医院规章制度制定及修订办法通知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

一、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汇波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本规定适用于汇波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四、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依法制订的原则;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2、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3、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5、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五、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1、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2、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4、实际性:高标准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

5、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适用;

6、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组是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3、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5、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6、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审批等工作;

7、负责收集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8、负责规章制度编号的管理工作;

9、负责规章制度的保管、存档工作。

八、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规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审核工作;

2、负责规章制度的行文规范审核工作;

九、公司职能部门根据规章制度体系整体规划,制订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十、管理中心行政组对各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进行协调和审核,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制订年度计划。

十一、起草规章制度应注意规章制度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并就规章制度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不同具体规定在上报时作出专门说明。

十二、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管理中心行政组协助。

十三、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收集资料,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企业的相关规定;

2、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3、撰写草案;

4、将草案发至集团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5、汇总意见,修改草案;

十四、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目的:清晰简洁说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动和内容。

2、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事项和活动。

3、职责:规定实施本制度的部门(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4、制度规范的内容、要求与程序;
对相应经济活动的约束与要求。

5、相应活动、事项的详细流程,附相关的工作流程图。

6、支持性文件和相关记录、图表,包括与本制度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规定,各种应保留的相关记录、表格、单据等。

十五、规章制度篇章结构排列可根据内容多少分为章、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简单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
款不编序号;
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
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十六、规章制度草案完成后应送相应职能部门、基层企业和员工代表征求意见。

十七、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认真研读,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将各部门的修改意见存档备查。

十八、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广泛采纳多方意见,修改完善规章制度草案后,并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十九、规章制度草案经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起草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审核表,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草案及审核表送管理中心行政组审查。

二十、管理中心行政组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下列审查:

1、是否符合法规的基本原则;

2、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

3、草案结构、条款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和技术规范;

4、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二十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中心行政组送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十二、以公司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组负责编号、印刷、发放;
以公司职能部门名义下发的规章制度,由主管部门编写、印刷、发放。

二十三、首次颁布的制度为试行文件。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后经修改的文件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据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

二十四、规章制度发布后5日内,主管部门应送公司档案室备案。

二十五、规章制度一经颁布生效后,公司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十六、为加强规章制度的动态管理,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制度制定部门每年向各相关部门征求规章制度执行意见,搜集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修订。

二十七、各相关部门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对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及时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组。

二十八、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建议,管理中心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定。

二十九、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修正。

1、规定事项不能切合现行经营方针或事实需要的。


2、规定事项局部已不适用的。

3、规章制度的局部与政府有关法令相抵触的。

4、同一规章制度内容前后重复矛盾的。、

5、同一事项所须适用的各种规章制度,其内容彼此冲突矛盾的。

6、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已与现制不符,或原规定事项的主管或执行部门已经裁并或变更的。

三十、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废止。

1、规定事项与现行经营方针相悖或不符的。

2、已与现实情况完全不相切合的。

3、同事项已有新规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4、规定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势变迁,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5、其它情形无保留或继续适用必要的。

三十一、每年一季度,由行政部、人力资源部、企管部对上年度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编纂,并印刷成卷。

三十二、规章制度制定流程见附件二。

三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三】有关印发医院规章制度制定及修订办法通知

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企,使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系统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办事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和其它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以及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起草、修改、审核、发布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二)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原则;

(三)系统化原则;

(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原则。

第二章 制订制度的审批

第五条、列入公司计划,由公司统一安排制定的制度,根据公司各部门的职能划分,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落实制度的制订计划。

第六条、各部门因管理需要制订的规章制度,应在规章制度制订前报总经理办公室,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列入计划,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起草。

第七条、规章制度制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拟完成的时间。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八条、列入公司计划的规章制度,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成起草工作小组或明确起草部门、起草任务、完成时间及其责任,并应当按期完成。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九条、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协商,经充分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三条、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承办人负责将规章制度草案送法律顾问,并附关于制订该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结构是否合理,用词是否准确;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六条、经过法律顾问审查的规章制度,由法法律顾问出具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后,再由各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会审,会审通过的,按制度规定交由总经理审批。

会审后,有修改意见的,交由拟定部门修改后,再行组织会审。

第五章 公布与备案

第十七条、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核的规章制度,除必须报请董事长签发的以外,根据领导职责分工由总经理签发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并办理印发事宜。

第十八条、经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现予发布实施"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十九条、经签发的规章制度,应当公布后方得执行。

第二十条、签发后的规章制度,应当送法务室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法律顾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篇四】有关印发医院规章制度制定及修订办法通知

关于规章制度制定、修订的说明[简]1

企业人事规章制度制定及修订的法律说明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并且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也在第四条第一款再一次强调了上述规定。可知,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对于用人单位明确的要求。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国务院相继废除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直接规定企业与职工之间权利义务的法规,自此用人单位失去了直接适用法律法规对职工进行管理和奖惩的依据,也正因此企业自身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更为凸显。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则上述规章制度不仅不能用来管理职工,职工还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还须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可以说是现代企业管理之必须,而依法建立、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至少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解读

1、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规章制度适用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规章制度的备案及监督检查要求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为规范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以下简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二、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
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

4、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三、四款规定了制定规章制度程序性的要求,

即: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别提示:作为用人单位,尤其重要的是注意保留公示和签收的有关证据,而公示的形式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具体的方式一般有通过企业文件的下达、公告栏张贴、局域网公布、开会培训以及考试等方式予以公布、学习或告知。但出于证据保留的考虑,提倡用人单位应将劳动规章制度写入员工手册,或将相应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让员工签收。

5、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度违法违规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人事规章制度常规体例及内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制度体例一般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员工基本守则;

2、员工招聘、入职、离职管理制度;

3、试用期管理制度;

4、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5、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6、薪酬福利制度(内含:工资异议制度);

7、休息休假制度

8、考勤制度(内含:工作时间、考勤方式以及加班审批等内容);

9、培训及职业晋升制度;

10、保密管理与竞业限制制度;

11、绩效考核制度;

12、奖惩制度;

13、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最新要求)。

三、规章制度的作用分析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下,法律要求人力资源管理走向规范化,而规范化的途径之一,就是要制订全面且有效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中切实的执行。具体来说,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主要有下列作用:

1、树立、加强企业文化的作用

“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精神力量,是企业发展目标、管理理念的外化,同时也是企业凝聚所有人力资源的重要纽带,而规章制度是打造、树立企业文化不可缺少的途径之一。

2、落实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的作用

劳动法律法规的特点之一就是强制性条款比较多,但法律也将用工自主权的空间留给了用人单位,而用工自主权空间需要由规章制度来落实。例如如何界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何界定“严重失职”,如何界定“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等问题,事实上,法律已经授权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中进行细化和补充。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企业唯有借助规章制度才能,将法律赋予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落到实处。

3、使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有序化的作用

正如前文多次提及,我国正处于通过劳动法律体系的改革推动企业管理规范化的过程中,而通过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化、透明化的管理,是现代化企业规范管理之必须。正如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一样,一个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在企业规范化管理中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措施、途径和方法通过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具体后,可大幅度降低发生纠纷的可能,从而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4、防止仲裁、诉讼中败诉风险的作用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律不仅将用工自主权的空间留给了用人单位,而且即使是在双方激烈对抗的仲裁、诉讼活动中,法律依然认可企业的管理自主权,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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