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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扫黑除恶的目的是什么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2-27 11:40:06
  2019扫黑除恶的目的是什么

 篇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2 开展扫黑除恶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1、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是遏制刑事犯罪高发、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迫切需要。 2、打黑除恶为了净化社会空气,匡扶正义,为民除害,最终是为了打造一个更加美好和谐的社会。
  
打黑除恶不仅是一个维护社会治安的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对于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都具有重要意义。 3、通过深入打黑除恶,进一步树立党和政府以及广大干部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黑恶势力的存在就是一面镜子,通过它能照出我们党和政府以及各级干部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正不正,能力强不强。由此也决定着老百姓对我们的信任不信任,以及有无信心。 4、打黑除恶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3 “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的区别 1、重视程度不同。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2、广度和深度不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3、过去“打黑”打的多,防的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篇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朔州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18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2017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及2018年工作计划;2018年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2017年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朔州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朔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综合办公室、运行监管科、政策法规科、会计核算科、科技信息科、项目贷款管理科、监察室;下设市区管理部、个人贷款中心、提取与贷后管理中心、12329客户服务中心、平鲁区管理部、山阴县管理部、怀仁县管理部、应县管理部、右玉县管理部和平朔经办机构,增设建设银行服务网点、交通银行服务网点、工商银行服务网点、晋商银行服务网点、农业银行服务网点。从业人员74人,其中,在编8人,非在编66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8年,新开户单位61家,实缴单位2195家,净减单位107家;新开户职工0.68万人,实缴职工11.59万人,净减职工0.02万人;缴存额15.14亿元,同比下降3.59%。2018年末,缴存总额120.57亿元,同比增长14.36%;缴存余额43.05亿元,同比增长18.33%。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2家,比上年减少2家。

  (二)提取:2018年,提取额8.47亿元,同比下降20.08%;占当年缴存额的55.94%,比上年减少11.58个百分点。2018年末,提取总额77.52亿元,同比增长12.2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5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5万元。

  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4万笔6.3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0.74%、14.44%。

  2018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32亿元。

  2018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74万笔49.11亿元,贷款余额27.4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6%、14.85%、12.43%。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63.86%,比上年减少3.35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4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8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0.0955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8年末,国债余额0.19亿元。

  (五)资金存储: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5.15亿元。其中,1年(含)以下定期7.69亿元,1年以上定期7.12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34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64.30%,比上年减少3.44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8年,业务收入13413.74万元,同比下降0.57%。存款利息5156.9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8245.96万元,其他10.87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8年,业务支出6085.62万元,同比下降0.14%。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5822.5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62.56万元,其他0.47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8年,增值收益7328.12万元,同比下降0.94%。增值收益率1.87%,比上年减少0.28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8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749.31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004.7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574.05万元。

  2018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461.78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490.19万元。

  2018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1798.45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3606.0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8年,管理费用支出846.17万元,同比下降38.35%。其中,人员经费594.23万元,公用经费215.94万元,专项经费36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846.1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594.23万元、215.94万元、36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8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3.69万元,逾期率0.013‰。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2018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2749.31万元。2018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1760.25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4.28%,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31%。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4%提取。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8.2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8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下降4.65%、0.14%和3.57%。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84.46%,国有企业占8.06%,城镇集体企业占0.23%,外商投资企业占0.2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9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0%,其他占0.56%。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9.41%,国有企业占21.30%,城镇集体企业占0.47%,外商投资企业占0.5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7.9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1%,其他占0.22%;中、低收入占98.33%,高收入占1.67%。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4.42%,国有企业占17.78%,城镇集体企业占1.50%,外商投资企业占1.6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3.2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8%,其他占11.24%;中、低收入占99.76%,高收入占0.24%。

  (二)提取业务:2018年,2.88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8.47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8.7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7.3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22.5%,租赁住房占18.88%);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1.2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7.8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7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85%,其他占0.80%)。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71.95%,高收入占28.05%。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8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8.7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8.22%,比上年减少12.29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0267.02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0.03%,90-144(含)平方米占76.49%,144平方米以上占13.48%。购买新房占99.12%(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42%),购买二手房占0.5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8%,其他占0.29%。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7.52%,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2.19%,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29%。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7.29%,30岁-40岁(含)占39.61%,40岁-50岁(含)占16.06%,50岁以上占7.04%;首次申请贷款占91.32%,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8.68%;中、低收入占99.37%,高收入占0.63%。

  2.异地贷款:2018年,发放异地贷款611笔17046.90万元。2018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53600.4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5530.73万元。

  3.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8年末,累计试点项目1个,贷款额度0.0955亿元,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可解决144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1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8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86%,比上年减少22.8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新增农业银行服务大厅办理提取、贷款、还贷业务。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

  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

  各县(区)、市直、驻朔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4583元,下限原则上不低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917元),最低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0)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地区平鲁区和朔城区不得低于1700元;二类地区山阴县和怀仁县不得低于1600元;三类地区应县和右玉县不得低于1500元。

  平朔各缴存单位(包括中煤集团山西华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其它各项社保基金的缴费基数,按省社平工资执行。

  缴交比例原则上统一按照单位部分12%、个人部分10%执行。同一缴存单位职工的缴交比例必须一致,不得低于5%、不得超过12%。

  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运行政策合规、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合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中心严格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汇缴行为,一是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市辖范围内没有超缴存基数和超缴存比例上限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二是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缴存单位可在5%——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三是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授权中心审批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并将政策延长执行期至2021年4月30日。四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缴存政策,加快降比例(缓缴)审批效率。

  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根据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相关文件精神,朔州市住房公积金“购房阶段性提取”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从2018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政策,即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账户封存半年以上可办理提取销户手续。

  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实行住房公积金缴贷挂钩机制。

  (1)借款申请人可贷额度按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借款申请人可贷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年缴存额×倍数×家庭系数

  其中:“年缴存额”指借款人本人年缴存额;

  “倍数”标准执行为20;

  “家庭系数”指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系数为1,夫妻双方缴存,系数为2;

  (2)缴存时间两年(含)以下的,按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后,可再增加5万元的基础贷款额度;缴存时间两年到三年(含)的,可再增加10万元的基础贷款额度;缴存时间三年以上的,可再增加15万元的基础贷款额度。

  (3)实行缴贷挂钩后,借款人实际贷款额度不得超出缴贷挂钩公式计算加基础贷款额度后的可贷额度且不得超出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2.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1)购买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在144平米(含)以下及二套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为总房价的80%;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最高贷款比例为总房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为总房价60%;自建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总房价的50%;

  (2)借款申请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月收入的60%,月收入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

  (3)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提供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

  3.借款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的住房消费证明;

  (3)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信用良好;

  (4)借款申请人家庭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4.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全部还清的;

  (2)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未解除的;

  (3)全额付清房款的;

  (4)装修住房的;

  (5)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互贷的;

  (6)2018年7月30日以后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执行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自2016年2月21日起,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新利率。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将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0%。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2018年央行未对公积金贷款利率作调整,执行2015年08月26日调整后的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为2.75%,五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为3.25%。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1.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大力推进扩面工作,实行租房提取政策,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异地使用,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等业务,有力地支持了房地产去库存工作。

  2.以资金管理为主线,强化各方面管理。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操作细则,进一步加强业务、资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特别是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在资金管理上,不断加强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对县(区)管理部全部实行账户“零余额”管理,优化存款结构,加强对大额资金调度和使用的监管,开展对受托银行的考核,按规定要求受托银行按最大限度上浮存款利率,增值收益专户和保证金专户存款利率执行上浮30%至40%,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浮50%至55%。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均执行协定存款利率,基础额度为10万元,实现了增值收益最大化。

  3.加强贷后管理,大力清收逾期贷款。一是指定专人专职监管,实行“日报告、周通报”制度,每天对逾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周开一次碰头会进行排查通报,并要求相关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加大催收力度。二是针对开发商做阶段性保证的贷款,就逾期较多的项目约谈企业负责人进行专项催收。对逾期严重的,将采取提高保证金比例、取消合作关系等措施确保贷款回收。三是针对部分疑似老赖、钉子户的客户在多次上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由各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开发企业等下发律师函,并选择部分态度恶劣、恶意拖欠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借款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布一批失信人员名单,将失信人员通过受托银行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四是加大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力度,在对受托银行考核办法中,建立逾期贷款催收机制、专人负责、分类催收、月平均逾期率等指标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委托手续费及资金存储挂钩。截止12月底,逾期率为0.013‰。

  4.以缴存人为中心,深化结算方式改革,实现了职工所提资金秒到账。借助全国的结算系统,实现了“三账联动”,职工提取资金由过去的一周内到账提速到一秒内到账。同样,个贷及其他业务的办理效率均得到了极大提升,受到了广大缴存人的一致好评。

  5.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重点,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导向作用。重点支持中低价位和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等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并严格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6.强化“管家”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简化业务办理手续、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由逐级审批简化为窗口直接办理。推行以“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双休日和节假日服务、延长服务时间”等为主要内容的特色服务。从仪容仪表入手,加强对职工的教育,提升窗口服务水平。依托系统强大功能,提高办事效率。通过门户网站、“12329”服务热线、窗口互动等服务,全方位地满足了广大缴存人多种业务的需求,服务水平得到大幅提升。优化服务网点布局,实现了职工业务办理“最近化”。通过公开招标,增设6家银行服务网点,将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初审、复审环节前移至受托银行,授权受托银行办理,实现了就近提供住房公积金服务的目的,彻底改变了过去办理业务市区只有一家网点的局面。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力惠民生的部署要求,中心以服务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为导向,主动担当、改革创新,认真查找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难点、堵点,进一步减少办理环节、简化办事流程、精简证明材料,积极探索研究解决职工办理业务审批慢、来回跑和重复提供资料的问题,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优化再造服务流程,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为群众办事增便利。在提取与贷后业务方面,精简了身份证复印件、单身证明、退休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共计6项,简化办事流程5项;在贷款业务方面,精简了工资表(收入证明)、单身证明、诚信保证书等各类证明材料共计3项,简化办事流程2项,真正做到“最多让职工就近跑一次”、“最好让职工一次也不跑”。

  与此同时,中心进一步落实住建部《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建金〔2016〕14号)和《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要求,以“互联网+”、“云平台+手机公积金”、“大数据”为导向 ,以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以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为主要载体,以高频简单业务办理、上线自助办理为重点,积极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加快提升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自助业务办理能力,促进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服务和监管三位一体协调发展,努力打造新形势下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平台。

  目前,8种服务渠道已建成6种,分别是:门户网站、触摸屏自助终端、12329公积金热线、12329短信平台、微博和微信。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已于7月10开始试运行,手机客户端APP和网上业务大厅个人版正在内部测试中。主要涉及缴存变更、住房公积金的核定与上报、基本信息变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单位基本信息查询五大方面的业务。针对个人业务,引入互联网服务技术,实现了职工查询24小时“零距离”。开通个人网厅查询、微信查询、手机App等查询功能;同支付宝合作,利用其身份认证的先进技术,开通了支付宝城市服务查询功能。现在,职工坐在家里就能查询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基本信息、明细信息、贷款合同信息、还款明细信息等情况,随时随地掏出手机查询一目了然,真正开启了刷脸新时代。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领域综合治理行动,针对监管漏洞制定出台了堵塞行业监管漏洞的具体措施,认真落实行业治乱具体工作。

  1.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心围绕政治站位,履行主体责任。将本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建设,设置了独立的办公场所,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班、配强队伍。广泛开展宣传,深化群众基础。印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手册》3000余册发放给缴存职工,并通过宣传展板,LED显示屏、宣传横幅、门户网站等多种形式,发动广大群众举报犯罪,提供线索。进一步加强线索摸排,强化排查效果,对近期发现的5条线索已登记造册并移交我市扫黑除恶领导组办公室及市公安局。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合力,加大对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证、借款合同、还款票据等原件的鉴别力度,随时保持与公安、住建、房管、民政、国土、工商、人行等成员单位的工作对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真正做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常态化。

  2.大力开展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

  从四月份开始,在广泛征求中心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了中心《工作人员守则》等22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修订完善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项目评审等工作制度和操作办法,理顺了工作关系。同时,对群众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问题,重点督办,限期办结,严格把关,彻底根治群众“办事难”等系列问题,实现政务服务环境的根本好转。

  3.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中心严格按照《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及《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要求,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履行承诺、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对其进行严厉查处,切实维护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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