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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范本(全文完整)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9-14 08:05:08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范本(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范本(全文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范文6篇

【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教师法》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和意义

制定过程:《教师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规范教师工作的专门法律。

二、《教师法》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重要意义:第一、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对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第三、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第四、有利于使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第五、有利于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法律意识。第六、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第七条第一项)这是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第七条第二项)

这是学术活动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第七条第三项)

这是指导评定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七条第四项)这是报酬待遇权。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著名需要层次理论,已为当今社会各界所接受。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有五大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感的需要、归属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认为,生理需求在未被满足前,没有任何其他的需要会被当作是激励的基础,因为个人的生存是最基本及最重要的考虑。

  目前,有些学校拖欠教师工资相为严重,且拖欠面大,拖欠时间长。据河南省的一份调查,全省拖欠教师工资超过2亿元,个别地方拖欠均超过十个月以上。这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极大地伤害了教师的情感,更重要的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教师待遇是大家最敏感、最关心的问题,提高教师待遇是《教师法》的重要内容。为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真正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使之成为社会所尊重的职业,除了精神上鼓励之外,还必须从提高教师的物质待遇做起,这是推动全社会真正形成尊师重教的需要,也是使广大教师安心于教书育人的需要。目前教师队伍继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经济待遇偏低,在全国12个行业中,教师待遇是倒数第三位,甚至在全国普遍出现拖欠教师工资达3.09亿元,严重影响了教师的生计,极大地挫伤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从而造成教师队伍严重不稳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第七条第五项)这是参与教育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七条第六项)这是进修培训权。

(二)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第八条第一项)守法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第八条第二项)教书义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第八条第三项)育人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八条第四项)爱生义务。把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作为教师的一项基本义务,十分必要。

  教师精神疾病,学生遭受损失

  黎某是北京市某中学教师,她喜怒无常,时而对学生热得似一团火,让每名学生心里热乎乎的,时而又横眉冷对,不分场合地点能把学生训得抬不起头。但因黎某工作尚负责,人员紧张,黎某又一再要求,于是新学期黎某当上了初一年级班主任。上任没多久,黎某就恶性发作,对不顺眼惹她生气的学生挖苦、罚站、停课、留校、告状,还连家长一起训斥,甚至在全班点名开某学生的批判会,这严重地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以至于许多学生厌学,装病逃学。接到学生与家长反映后,直到初二,学校才将黎某换下,但由于初一时受的影响,这个班到初三时也没有恢复元气。后经医院鉴定,黎某患有神经官能症。

     这是一起由于教师患有精神病而导致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学生不仅是教师的职业美德,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该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中学教师黎某在本案中对于其班上学生实施的有关行为,属于侵权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中学生们的人身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该法第13条还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属于违法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患有精神病的教师黎某实施的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和责任教师黎某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政规章的规定,所谓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其中学校存在疏忽、过失的情形之一就是: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等身心疾病,学校知道,但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情形。本案中,中学教师黎某患有神经管能症,在对学生喜怒无常的症状已经凸显的情况下,该中学还任命其为班主任,致使黎某上任后对学生经常采取挖苦、罚站、停课、留校、告状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措施,甚至全班点名开某学生的批判会,这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中学生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学生普遍逃学、厌学的思想,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学生们的身心健康,对于这种状况,学校领导却视而不见,直到一年后,学生上初二年级时才将黎某撤换,因此,学校违反了其维护受教育者合法人身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47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八条第五项)

护生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八条第六项)提高义务。

 三、法律责任

    (一)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轰动一时的北京海淀区艺术职业学校“视频辱师事件”刚刚平息,前日,重庆市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发生类似辱师事件:39岁的女语文教师何小容在课堂上制止几名男生打牌时,遭一名男生恶毒辱骂。何气愤难当,在结束两节任课后,疑突发心肌梗塞猝死在学校。该老师讲述了大致事发经过:6月9日上午8:15,何老师给该校高二年级上语文课。上课中途,何发现后面几排有两名男生在打牌,何当即予以制止,结果其中一名18岁男生不听劝,反而当场大声辱骂何老师,语言不堪入耳。

下课后,何将辱骂自己的男生带到学校德育处,要求学校处理。德育处老师表示无法处罚学生,但学生愿意道歉,何深感失望并拒绝接受道歉。正说着,何老师突然就脸色发紫,身体向地上软去。老师们立即喊来校医,并让校门旁顺江社区医生也参与急救,同时拨打120,但人依旧没有抢救过来。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师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1998年我国又修订了新的教师法,从这就可以看出,党和国家对我们教师的重视程度。因此,作为一名教师,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为提高自己对《教师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认真学习了《教师法》。通过学习,我感觉受益非浅,对依法执教、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等概念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下面,我就具体谈一谈学习的感想:

通过学习《教师法》,让我明确了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理论的学习。逐步加深对“教育即服务”、“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等重要思想的理解。并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加强自己的依法执教意识。这不仅要求我们教师发扬蜡烛的精神,还要求教师自觉服从组织的安排,甘为人梯,做辛勤的园丁。只有这样才能一心扑在教育事业上,终生献身教育,并用自己智慧的钥匙,打开学业生踏入科学知识的大门。用自己崇高的品德和健全的人格,塑造学生美好的心灵。

通过学习《教师法》,让我更加热爱学生。热爱学生是教师做好教育工作的力量源泉和精神动力,一个教师只有具备了这种道德情感,才能产生做好教育工作的强烈愿望。千方百计的去教好学生,孔子说的:“爱之,能勿劳乎?言之,能勿诲乎?”就是这个道理。

通过学习《教师法》,鞭策我更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知识修养。新形势下新的理论知识层出不穷,业务知识学习不能仅停留在学过、看过、听过即可,如果钻研不深不透,特别是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做得不到位,就会对工作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我们应该时刻记住,只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不断加强业务进修,才能满足新时期对教师要求的“从经验型向知识型研究型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做好服务于教育教学这项本职工作。

通过学习《教师法》,使我明白了凡事都要以身作则。教师从事的是培养人的工作,教师劳动最有影响力的就是“言传身教”,也就是说教师是用自己的学识、思想品质和人格魅力来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无论哪一层的学生都自觉或不自觉的把教师当成自己的榜样。教师是学生学习做人的参照对象,所以人们常说“教师是镜子,学生是教师的影子。”以身作则要求了教师做事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还要求我们仪表端庄,大方得体。否则就会在不知不觉中给学生造成不良的影响。

另外,通过学习使我懂得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教师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且,当教师享有的权利越多时,对其素质的要求就会越高,相应地,我们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会更重、更多。
因此教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中规定的义务。具体的说就是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应当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

以上是我这段时间学习的感想,如果说,理论学习只是手段,融入实际才是目的,那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呢?

首先,师之以“德”。世界如此精彩,外面诱惑不断。在琳琅满目的大千世界中,我们的心或许容易浮躁,时至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求“富”寻“逸”或许是大多数人的梦想。物质上的富裕、生活上的安逸真的总是幸福的吗?未必!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我们有着比其他职业更高的人格要求。师者的传道、授业、解惑不一定只指向纯知识的学习,相反,它更多的作用于对学生人格的塑造上。很多年后,学生可能忘了你曾经上过的课,但却记住了你在日常生活上的某个小失误或者小成就,这是极其可能的。由于教学对象人格的不稳定性,我们的行为在和学生的交流里散发着潜移默化的威力,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加强师德建设。

第二,行之以“法”。教师不仅要有完善的人格魅力,还要将这种人格置于法律的前提之下。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以全面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为核心,以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为重点,目的在于进一步引导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教师教书育人、以身立教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塑造教师队伍良好形象的活动。近几年来,学生、家长把学校和教师推向被告席的事件屡见不鲜。在“管”与“不管”之间徘徊的教师们疑惑不断,到底如何才是可行的?我们说按照法律行事才是合理的。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必须行之以“法”。

【篇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本节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

《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所指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教师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直接肩负着培养社会接班人的职责、履行的是特殊的具有公职性质的教学职责决定的。适用范围限于教师,便于在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方面对教师作出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有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但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这一权利的行为。

  2、科学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成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科研权。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行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权利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品质、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所以,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尤其是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帮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为其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更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侮辱、体罚学生。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压服。教师违反本法规定,侮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据美国技术预测专家詹姆斯•马丁预测,人类知识在19世纪是每五十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上半叶是每五年增长一倍,而目前已达到了每两年增长一倍。所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制度是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教师法》在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条件、认定办法、过渡办法、职务制度、聘任制度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构成了符合教育规律、符合教师劳动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教师资格制度和任用制度。

  (一)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应具备的特定条件和身份。《教育法》、《教师法》都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考试、认定、罚则等。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才能担任教师,否则不允许从事教师职业。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这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我国教师资格与国际惯例接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教师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认定五个方面,缺一不可。

  (1)国籍。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是中国公民,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

(2)品德。取得教师资格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修养,是成为教师的一个重要条件。

  (3)学历。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的经历,一般表明其具有的文化程度。教师是种专业化的职业,需要从业者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因此,对取得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有基本的学历要求。《教师法》第10条对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的学历进行了具体规定。

  (4)业务。教育教学能力是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备的条件,也是取得教师资格的重要的条件之一。只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胜任教师工作。所以,在《教师资格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作了具体规定。

  (5)认定。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通过合法的程序认定。

  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具备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教师资格,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才具备教师资格。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分别由不同等级的法定机构来认定。例如,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民办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审批部门认定。对已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所申请的资格条件及时予以认定,不得推诿、拖延。

  教师资格的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操作程序。首先必须有申请人的申请,即按时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然后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在受理期限终止30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本人;最后对经认定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该证终身有效,全国通用。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对教师的思想品德、道德修养必然有很高的要求。《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对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形者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由其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

  (二)教师任用制度

  《教师法》第16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是我国教师任用的重要制度,教师职务是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任用制度的实施,从法律的高度确定了教师地位及其职业的不可替代性,促使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促进教师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改善,为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创造条件。这对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教师职务根据岗位设立,即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实际情况设置职务;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教师职务要经过全面考核,以确定其是否称职;教师职务不适用于离退休教师,教师离退休时职务同时解聘。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教师职务系列设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等专业学校设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设一、二、三级教师和高级教师;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各级成人高校执行同级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三)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法》第17条中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聘任制是学校与教师在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种制度,它是在当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进行的教师任用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教师是作为国家正式干部进行计划分配的,造成了平均主义、大锅饭、包的过多、管得过死的弊端。这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聘任制,有利于打破这种状况,有利于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改变用非所长、用非所学的人才分布和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打破教师的任用制,有利于激发教师的工作责任感,调动工作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师聘任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内容。《教师法》第17条中规定:“教师的聘任应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聘任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聘任关系基于独立而结合,基于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而成立,并在平等地位上签订聘任合同。

  2、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聘期内,教师、学校分别承担其义务、责任,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聘任合同领取相应的工资,职务工资应反映教师的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水平,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

3、教师聘任的基本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

4、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对于提高教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是体现《教师法》立法宗旨的重要部分。为了保证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正常而有效地进行,本法在第四章第一次用法律专门对教师培养、培训的措施作了规定。

 《教师法》第四章第18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的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规定了中小学教师培养和培训的途径。

 教师的培养主要通过师范教育渠道进行,中小学教师的培养主要由中等师范学校教育和高等师范学校教育两个正规学历教育承担。其中中等师范学校培养小学和幼儿园师资,高等师范学校负责培养中等师资。同时,国家鼓励综合、理工、农业、林业、政法、艺术等非师范高校的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到中小学或职业学校任教。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不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还有一部分教师不能很好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所以,必须加强中小学教师的培训。教师的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对此,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负有重要的责任。培训教师又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应制定规划,使培训工作具有系统性、规范性、目的性和针对性。为此,《教育法》第1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本法第20、21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就当提供方便,给予协助,不得推诿,更不得阻挠、刁难,这是法定的责任。

  (五)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1、教师的考核。

  教师的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教师考核规章的考核内容、考核原则、考核程序,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它具有导向功能,通过考核,能促使教师不断端正教育思想,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队伍建设管理的规范化。

  教师考核的机构:《教师法》第22规定教师的考核机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法》第22条规定考核的内容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教师考核的原则:《教师法》第23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即考核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程序上的基本要求:“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教师考核的结果:《教师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通过对教师的考核,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其结果,一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二是教师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三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

  2、教师的奖励。

  教师的奖励是按照教师的工作成绩、对教育事业的贡献大小而给予的一定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这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有利于鼓励教师积极上进,终身从教,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有利于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教师奖励的内容:《教师法》第33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教师奖励的基本原则:⑴奖励的层次性:规定学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三个层次的奖励,并就不同层次的受奖对象作“成绩优异”、“突出贡献”、“重大贡献”的规定;⑵奖励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奖励的项目上;体现物质与精神奖相结合。

  (六)教师的待遇

  教师的待遇是指教师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总和。教师的待遇是《教师法》的一个重点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的待遇偏低,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因而迫切需要提高教师的待遇。所以,《教师法》第六章专门对教师待遇作了具体规定。

  1、工资。

  《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教师工资应提高的目标。国家以具有较高水平的最稳定的国家公务员工资为参照的依据,可见国家对改善教师工资待遇的决心和行动。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可以改变长期以来教师晋级增薪的不正常、不定期的状况,为提高教师待遇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国家还规定,教师应享受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2、住房。

  《教师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长期以来,由于教师职业属于低薪职业,教师的住房条件较差,而工作特点又需要安静的工作环境,《教师法》、《教育法》将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国家要解决教师住房困难的决心,也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提供了执行教师住房优惠方面的法律依据。

  3、医疗保健。

  《教师法》第29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结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医疗保健是教师生命健康的重要保证。法律将教师的医疗保健规定为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从而使教师的医疗保健得到法律的保障。

  4、养老保险。

  《教师法》第30条规定:“教师退休或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教师在其退休离职后,国家给予良好的安置,是社会对教师的尊敬和回报。这对稳定教师队伍、解决教师退休后的生活待遇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实施

  《教师法》的实施就是使教师法在实际活动中产生法律效力。下面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来明确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以提高教师维权意识和增强教师依法规范自己教育教学行为的能力。

  一、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8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师的申诉权利

  《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四、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

【篇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1998年我国又修订了新的教师法,从这就可以看出,党和国家对我们教师的重视程度。因此,作为一名教师,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

为提高自己对《教师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认真学习了《教师法》。通过学习,我感觉受益非浅,对依法执教、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等概念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下面,我就具体谈一谈学习的感想:

通过学习《教师法》,让我明确了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理论的学习。逐步加深对“教育即服务”、“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等重要思想的理解。并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加强自己的依法执教意识。这不仅要求我们教师发扬蜡烛的精神,还要求教师自觉服从组织的安排,甘为人梯,做辛勤的园丁。只有这样才能一心扑在教育事业上,终生献身教育,并用自己智慧的钥匙,打开学业生踏入科学知识的大门。用自己崇高的品德和健全的人格,塑造学生美好的心灵。

通过学习《教师法》,让我更加热爱学生。热爱学生是教师做好教育工作的力量源泉和精神动力,一个教师只有具备了这种道德情感,才能产生做好教育工作的强烈愿望。千方百计的去教好学生,孔子说的:“爱之,能勿劳乎?言之,能勿诲乎?”就是这个道理。

通过学习《教师法》,鞭策我更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知识修养。新形势下新的理论知识层出不穷,业务知识学习不能仅停留在学过、看过、听过即可,如果钻研不深不透,特别是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做得不到位,就会对工作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我们应该时刻记住,只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不断加强业务进修,才能满足新时期对教师要求的“从经验型向知识型研究型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做好服务于教育教学这项本职工作。

通过学习《教师法》,使我明白了凡事都要以身作则。教师从事的是培养人的工作,教师劳动最有影响力的就是“言传身教”,也就是说教师是用自己的学识、思想品质和人格魅力来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无论哪一层的学生都自觉或不自觉的把教师当成自己的榜样。教师是学生学习做人的参照对象,所以人们常说“教师是镜子,学生是教师的影子。”以身作则要求了教师做事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还要求我们仪表端庄,大方得体。否则就会在不知不觉中给学生造成不良的影响。

另外,通过学习使我懂得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教师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且,当教师享有的权利越多时,对其素质的要求就会越高,相应地,我们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会更重、更多。

因此教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中规定的义务。具体的说就是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应当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

以上是我这段时间学习的感想,如果说,理论学习只是手段,融入实际才是目的,那么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呢?

首先,师之以“德”。世界如此精彩,外面诱惑不断。在琳琅满目的大千世界中,我们的心或许容易浮躁,时至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求“富”寻“逸”或许是大多数人的梦想。物质上的富裕、生活上的安逸真的总是幸福的吗?未必!鉴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我们有着比其他职业更高的人格要求。师者的传道、授业、解惑不一定只指向纯知识的学习,相反,它更多的作用于对学生人格的塑造上。很多年后,学生可能忘了你曾经上过的课,但却记住了你在日常生活上的某个小失误或者小成就,这是极其可能的。由于教学对象人格的不稳定性,我们的行为在和学生的交流里散发着潜移默化的威力,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加强师德建设。

第二,行之以“法”。教师不仅要有完善的人格魅力,还要将这种人格置于法律的前提之下。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就是以全面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为核心,以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为重点,目的在于进一步引导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教师教书育人、以身立教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塑造教师队伍良好形象的活动。近几年来,学生、家长把学校和教师推向被告席的事件屡见不鲜。在“管”与“不管”之间徘徊的教师们疑惑不断,到底如何才是可行的?我们说按照法律行事才是合理的。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必须行之以“法”。

虽然说“爱之深、恨之切”,但是法律告诉你“恨”的度数。作为教师,我们不仅不能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和人格侮辱,相反应该为学生提供健康的学习环境,这也是在为自己提供和谐的工作环境。我们要将教学活动与法律挂钩,做到心有法律,行有法律。否则一切的理论都将化为乌有。

最后,我要说的是,我们一定要牢记《教师法》,用《教师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摘要】健康的存在是发展的前提。近 年来中小学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校园 安全事故,已成为制约着素质教育发展的瓶颈。

【关键词】课程改革;
积极关注;
发生 和原因;
安全教育;
风险意识;
社会保障制度;

教师队伍建设;
法律体 系;
安全追究责任制

2001年秋,新一轮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提出:培养学生学会学习、减轻学生学习负担, 确立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时至今 日,课堂教学发生着质的变化,中小学 教育 朝着全面素质教育的方向发展。但是我们对 作为教育的对象、课堂学习的主体——学生, 却忽视了身心安全方面的积极关注。

健康的存在是发展的前提。近年来中小 学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校 园安全事 故已成为制约素质教育发展的瓶颈,它导致 的伤痛辐射,己成为一个严重 的社会问题。

让我们不得不对校园的安全问题深慎地进行 审视和思考。

、 几例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和原因 1.溺水事故 2008年夏天,驻市开发区某中学七年级

的几名男生在中午时分去附近的深坑游泳, 结果发生了溺水事故。在后来的事件调查中 得知:一同游泳人发现其伙伴沉水时,既没 有寻找周围现有的工具去施救,也没有 向附 近的人大声呼救,而是跑回村庄悄悄地躲藏 起来 !然后一直等到上课被班主任发现异常, 再三而询问,他们才交待出发生的事。后虽 全体救护人员全力、及时地去打捞,那名溺 水的学生还是无法救治了。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事故发生

的原因:

(1)安全教育不到位 ,风险意识差。学 校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够重视,没有通过有效 的手段、措施,让学生对 自己私自活动的后果, 可能遭遇的危险,有清晰 、深刻、清醒的认识。

(2)学校安防教育流于形式 ,缺少实际 有效的实践培训。重形式少实效,没有培养 学生在紧急情况下自救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事故发生时,往往手足 无措,不能够采取合

理而有效的救护手段。

(3)监护人责任意识淡薄,认识有偏差。

由于个人和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很多父母(或 监护人 )只问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少去锻炼孩子 的自我防护能力,学习和安全都是学校的事。一 旦出了事故,到学校去讨 ‘公道”,谈的都是钱! 根本没有去想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不能从引发 事故的原因中深刻反醒,吸取教训。

2.火灾

2010年河南省驻马店市南开发区的某初 中,九年级毕业班学生在考试竞争中,心理 扭曲,把别班学生教室里的书,点火烧 了。

虽然值班教师与保安及时发现并组织进行扑 火,但书还 是烧了大半,教 室后墙壁、地面 与后窗户都烧黑了一大片。原因:①楼 E有灭 火器,但都在楼梯墙柜锁着 !②整个楼道处 的 水管都用铁丝拧死,根本不供水,形 同虚设。

③学校没有心理咨询室 ,学生压抑的负性情 绪没有及时疏导。

3.坠楼事件 河南省驻马市上蔡县某乡中学。放学时

名女生站在八年级教室外走廊,等 同伴出 来。她趴在护栏上,头朝下,手里书包快 速 抡着圈,结果沉重的书包与 “加速度 ”的合力, 把她 “拉”下楼 。所幸运的是,这两名学生 都只是受了伤,没有生命危险。原因:

(1)学校安全防护存在漏洞 ,设施存在 着隐患,对间接 的、隐性的安全隐患未能引 起足够的重视。

(2)学生安全意识不强。

4.性侵犯

“校园性侵害”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 问题。北京姓陈的数学教师对小学生进行的 猥亵、浏阳市七宝山乡宝山小学的原校长刘 桂秋对学生进行的猥亵、吉林省通化市某农 村小学 26岁男教师栗锋对学生进行 的数十次 强奸和猥亵等等,这些报导 出来的性侵害事 件,显露 出了校园另一种更为严重的伤害, 令人触目惊心 !类似 的小学生遭老师性侵或 被老师逼迫卖淫的案例并不少见。

“校长带幼女开房”事件带给社会的伤 痛还没有愈合,56岁小学教师性侵小学生的 事件又浮出水面。校园性伤害越来越成为中 小学校园伤害的主要事件,思考其发生原因:

(1)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入 ,社会经济 转型时期,一些人 的道德沦丧,人生观、价 值观发生了扭曲,追求生理上的刺激。

(2)学校性侵害的施实者多为老师 ,受 害对象是学生。教师在中小学生心中有绝对 的权威地位、领导和控制能力有绝对优势。

而中小学生,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缺少自 我保护意识,没有 自我防护能力。

(3)学校环境的相对独立性 ,面对权威 的教师,学生成为自身安全防范的弱势群体, 教师借口学生的 “错误 ”而进 行的性侵犯, 学生害怕被父母批、同学嘲笑而隐瞒,造成 伤害的隐蔽性。

(4)法律上的漏洞与学校对学生性安全 意识上的淡薄、管理上的缺失。

(5)父母外出打工 ,不仅给罪犯造成可 趁之机,同时也忽视了对子女的性安全教育。

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圊于传统观念,对 “丑 事”沉默,助长了伤害事件的恶性发展。

二、对校园意外事故的思考 随着社会的发展,由各类 灾害、人为暴

力等导致的校园意外伤害致使近年来青少年 受伤害人数急剧上升,重复 的情节和重复的 事故该引起怎样的反思?

“ 切为了学生 ,为 了学生的一切 ”, 而安全是一切的前提 !改革 开放以来,随着 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 念也在发生变 化,各种社会矛盾、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加剧, 作为弱势群体的学生,已成 为一些不法分子 发泄对社会不满的重点选择对象,在各种灾 难性事故和暴力恶性事件中成为受害者。

梁启超《少年中国说》中说:
“少年智

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
少年强则国强⋯⋯”。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怎样才能为 他们的成长 “保驾护航 ”,怎样做才 能让伤 害减到最低,让他们快乐幸福健康地成长呢? 我想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重视安全教育 ,防范为主,建立健全

校园安全防范体系

各级领导应认清形势,加强措施,落 实 责任,切实把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放在学 校工作的首位,真正使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有 法可依,责权 明确。不仅学校要切实履行好 教育管理保护责任,同时家长还要认真履行 监护责任。全社会相关部门都要重视和采取 “有效作为”,构筑学校、家长、社会三位

体的 “校园安全网”。

2.加强安全教育,培养自护能力

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安全行 为指导,请 司法部门进行法制教育,组织学 生参加实践活动。让学生具备实际的安全防 范和自我救护能力,能在紧急情况下的能够 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救护手段。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学校事故的

风险分担

4.转变观念 ,落实校园安全资金投入 , 加大资金的倾斜力度,使 学校的安全管理工 作有充分的资金保障

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转变评价机制

教师资格要有全国统一明确的文件规

,老师要像选公务员一样的环节和程序。

使它成为一种能力与体面职业的代表。对在

职教师要进行全面清查与考核,对不具有教 师素质的人员,要坚 决、及时地给予清退。

合格教师也要进行长期有效的思想品德、职 业道德教育。取消安全负责领导组长制,施 行安全监督群从制,建立师生共同参与的监 督机制。对寝、教室、办公场所的安全检查 及值班记录要备案保存。定期召开男、女生 生活会,建立心理咨 询室,由专业专职人员 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及时发现存在的危险。

转变对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相对公平 、 公正的、教学成绩与思想品质相结合的、接 受群众监督的评价机制,采取 道德一票否决 制,弘扬正气 。

6.加强与完善中小学安全问题的法律体系 民主与法制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健康 和安全是文明社会对青少年的给予,全社会共 同的正确关注,是校园意外伤害的终止符,加 强和完善中小学安会问题的法律体系建设,是 建立和健全安全机制的坚强后盾,落实责任制

是中小学安全成为现实的最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1]《新中国成立后的八次基础教育课程 改革》.2012(4)

[2]百度文库 .《中小学生校园意外伤害 事故的种类、原因和防治对策》

[3]《天中晚报》.2013年 9月26日第 3494期

[4]李冰洁 .《小学生一再遭性侵 ,当反 思性安全教育》东方网

【篇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织金 八步小学 李菊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
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怎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教师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对学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二、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之言。对于老师则不可以“家长”自居,应该与学生平等相待,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爱学生就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创造精神,与他们……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到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我的认识。

一、为人师表,言传身教。教师的人格力量来自于学术水平与道德情操的完善统一,不仅要在自己讲授的课程中学识渊博,循循善诱,更要通过言传身教,通过榜样,无言的力量教给学生做人的道理,使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和远大理想。在学生的眼中,教师具有无可怀疑的威信,教师是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对每一个现象的态度,都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二、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之言。对于老师则不可以“家长”自居,应该与学生平等相待,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爱学生就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创造精神,与他们平等相处,用自己的信任与关切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创造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与学,互为关联,互为依存。“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一个好老师会将学生放在平等地位,信任他们,尊重他们,视他们为自己的朋友和共同探求真理的伙伴。

三、视学生为己出,处处关爱学生。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热爱一个学生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则无异于毁坏一个学生。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在成长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问题,需要我们去帮忙引导。如果说教师的人格力量是一种无穷的榜样力量,那么教师的爱心是成功教师的原动力。那么如何爱心去打开学生心灵的窗户?首先就要了解他们。了解学生的爱好和才能,了解他们的个性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只有了解了每个学生的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才能引导他们成为有个性、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教育是人类学,是对人类灵魂的引导和塑造。

四、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知识修养。新形势下新的理论知识层出不穷,业务知识学习不能仅停留在学过、看过、听过即可,如果钻研不深不透,特别是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做得不到位,就会对工作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我们应该时刻记住,只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不断加强业务进修,才能满足新时期对教师要求的“从经验型向知识型研究型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做好服务于教育教学这项本职工作。

五、工作作风需严谨,在工作标准需严格。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
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我作为一名教师,就要一身正气,就是要突出“为人师表”,就是要追求“以德立身”。我们教师的基本职能就是“传道、授业、解惑”。因此,我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要学识渊博,品德高尚,还要富有教学经验。而要做到这些要求,就应该做到坚持学习与实践。要刻苦学习教育科学的理论,要进一步学习新知识,不断增强业务水平。

【篇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东方青年·教师》

【年(卷),期】2010(000)001

【摘要】@@ 第一章 总则rn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rn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rn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总页数】2页(60-61)

【关键词】

【作者】佚名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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