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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不合格医疗设备管理制度条例,菁选3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3-04-28 20:55:04

不合格医疗设备管理制度条例1  一、凡医疗器械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无批准文号,注册证、有效期、进口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报告,药监局的注册许可证及全中文说明书均应视为不合格品。  二、验收人员查出质量有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不合格医疗设备管理制度条例,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不合格医疗设备管理制度条例,菁选3篇

不合格医疗设备管理制度条例1

  一、凡医疗器械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无批准文号,注册证、有效期、进口医疗器械质量检验报告,药监局的注册许可证及全中文说明书均应视为不合格品。

  二、验收人员查出质量有疑问经质管部确认为不合格品后,应放入划有红线标志的不合格库(区)内,同时填报《医疗器械拒收报告单》,按规定程序查询或拒付款,换货及退货处理。

  三、库房储存期间养护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应挂黄牌暂停销售、及时填写《质量复检通知单》。交质管员复检,按质检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四、对在库医疗器械由于自然因素或过期失效,就及时停售,堆入不合格品库(区)、以及销售退回的不合格品。由仓库保管员填写《不合格品报损审批表》、依表所列程序签署意见及按规定报损处理。

  五、对在库霉烂变质、虫蛀、鼠咬、过期失效的数量多,金额大的不合格品,仓库及质管部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按有关制度处理。

  六、用户投诉发现的伪劣产品,仓库核实后应立即挂黄牌停售,同时报公司质管部,质管部确认后向公司领导及药监部门报告。

不合格医疗设备管理制度条例2

  为了严格控制与管理不合格医疗器械,严格把关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在进货、入库、出库等各个环节,确保使用者在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医疗器械包装、标签,规格、名称、用途及说明书与法定质量标准或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的医疗器械,均属不合格医疗器械;

  二、进货检查验收时发现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必须报经医疗器械管理部、医院相关领导确认,并及时通知采购员与供货单位联系退货事宜;

  三、医疗器械入库存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医疗器械时:

  1、应立即存放于不合格医疗器械区,悬挂红色标志牌(合格品为绿色、待验品为黄色、不合格品为红色);

  2、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果是生产环节或运输环节的质量隐患而导致的,及时向供货单位联系,商洽退货或销毁等处理办法;

  3、上报医疗器械管理部备案,通知财务部拒付或者暂缓支付相关货款;

  4、与供货商进行质量查询,提出改进建议,协助供货商提供更加优质医疗器械;

  四、医院仓库储存保管或养护不当而导致的不合格医疗器械,必须认真排查此类型及其它类型医疗器械有无受到影响,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报请院领导处理;

  五、在出库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医疗器械,应立即停止发货;同时,按出库记录追回不合格医疗器械,并将不合格医疗器械移放于不合格医疗器械区,悬挂红色标志牌;

  六、上级药监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医疗器械时,或药监、药检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医疗器械时,应立即停止出库;同时,按出库记录追回不合格医疗器械,并将不合格医疗器械移入不合格医疗器械区,悬挂红色标志牌,等待进一步处理;

  七、对不合格医疗器械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时,由仓库保管员定期列出清单,填写“销毁医疗器械报告”(附销毁产品的清单),经医疗器械管理部、医院分管院长审批和有关部门核对签字后,由医疗器械管理部组织人员进行销毁,销毁过程应做记录或者录像;特殊管理的不合格医疗器械的销毁应报告药监部门,办理销毁审批手续进行监毁。

不合格医疗设备管理制度条例3

  一、目的:

  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防止购入不合格药品和将不合格药品销售给顾客。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关于不合格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责任:

  1、药房主任负责本制度的管理、指导工作。

  2、药房全体员工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四、主要内容:

  1、不合格药品指购入过程中出现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规定的假药、劣药。

  1.2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药品。

  1.3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1.4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1.5包装破损、被污染,影响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2、不合格药品还包括:

  2.1药房库存过期、失效、淘汰、虫蛀、变质、破损的药品。

  2.2储存发放过程中发现的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

  2.3售后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

  3、发现与第一条相符的不合格药品,不得购入和销售。

  4、对药品的内在质量有怀疑而不能确定其质量状况时应抽样送相应药品检验所检验。

  5、在药品购进验收时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库房管理员应在验收记录中说明并报药房进行复核,经药房主任确认为不合格品的,应拒收。

  6、药房工作人员(含中药)每月30日对储存的药品质量进行一次质量的养护与检查,经药房主任确认为不合格药品,将其存入不合格品区(红色标志)。该批号药品不得继续调配和销售。同时应建立以下制度:

  6.1过期、失效、淘汰、虫蛀、变质等不合格药品登记本。

  6.2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登记本。

  7、对于假劣药品、质量可疑药品、出现质量事故的药品,必须停止购入和销售,就地封存,不得退换货,并向朝阳区药监局报告

  8、对于过期、失效、虫蛀、变质等一般不合格药品,由药房填写不合格品报损报废申请单,经药房主任核验,报主管院长批准后进行销毁。

  9、药品的销毁,应在药房主任的监督下进行,应有销毁工作记录,销毁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特殊管理药品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销毁。销毁方式可采取深埋,燃烧等方式。

  10、抢救室的急救备药,病房的急救备药,科室备药,应按本制度由各科室负责人定期检查,发现不合格药品报药房主任核查,填写报损报废申请单后,遵从本制度进行销毁。

  11、药房主任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记录资料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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