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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分析(3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2-13 17:05:03

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分析(3篇)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分析(3篇),供大家参考。

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分析(3篇)

篇一: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

  新形势下纪委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察体制改革以来,XX市监督对象大幅增加,目前全市共有XX名党员,XX名监察对象。面对这么多的监督对象,如何对其实施精准有效监督,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存在问题

  发现问题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从目前监督工作来看,2020年,XX市纪委监委处置的X件问题线索中,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X件,仅占比X%,这说明我们的监督工作还有很大差距和不足。

  (一)站位不高,思想认识有偏差。党章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委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是第一任务、第一职责,都要求坚决把监督挺在前面。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对政治机关的定位把握不准,不善于从政治上审视、分析和查处问题,重审查轻监督,认为办案是硬指标、监督是软任务,无论是监督检查室还是乡镇纪委和派驻机构都忙于办案而疏于监督;有的对监督的“再”监督认识不到位,出现监督“越位”、外行监督内行的现象;有的担当精神不强,主动亮剑不够,认为监督容易得罪人,导致监督弱化、虚化。

  (二)职责不清,权限职能有交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明确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方式,使监督更加有力。但是,《规则》对纪委监委各监督主体谁来统筹、职责分工、如何协作等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而监督检查室具体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与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作风监督的职责上有交叉、有重合。同时,监督检查室的日常监督和派驻机构的派驻监督在对象、内容上边界模糊,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监督关系没有理顺,导致出现“九龙治水”、无序监督,或推诿扯皮、无人监督,或多头监督、资源内耗问题。

  (三)机制不畅,统筹运行有阻力。党中央一体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纪律、监察、派驻、巡视“四个全覆盖”的监督格局,为强化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支撑。实际工作中,党风政风监督室承担专项监督的安排部署、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室负责联系乡镇(单位)的日常监督(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机构负责驻在部门的派驻监督;市委巡察办负责巡察监督,但是“四个监督”各管一块、单兵作战、行无定式,没有打破孤岛、聚拢五指,致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巡察办与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之间没有实现信息共享;监督检查室对派驻机构的联系指导作用没有发挥;党风政风监督室在专项监督上无力统筹“四个监督”,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四)手段不多,方式方法有欠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列席会议、听取汇报、廉政档案、意见回复等常规的监督方式均有点题,但在实践运用中,各监督主体普遍感到茫然,监督办法不多、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比如:监督检查室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洁档案,但是仅仅实现了档案见面、材料扫描,对监督对象的性格特征、岗位职责和廉政风险并不了解,这种粗放式的监督,形式大于内容;派驻机构在派驻监督上缺乏全局观念,未将“病树”“歪树”放在“森林”的整体之下分析研判,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和班

  子情况心中无数、画像不准;党风政风监督室在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上依赖看资料、查账目等传统手段,不会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束手无策。

  二、原因分析

  从监督方面的诸多问题可以看出,监督乏力已经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一)能力素质和监督理念不匹配。从实际情况看,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与当前形势还不相适应。一是监督意识不强,不会督。监察体制改革后,如何按照监察法要求和“四种形态”标准对成倍增加的监察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显得力不从心。二是思维模式固化,不想督。局限于“安排什么干什么”“看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日常监督、派驻监督抓什么、怎么抓、如何抓考虑不深不细。三是担当意识缺乏,不敢督。受熟人社会影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拉不下脸、下不了手,弱化了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二)职责权限和监督格局不匹配。从表面看,“四个监督”是简单的1+,但目前4个1+小于4,因为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不能有力支撑起“四个监督”一体化的格局。一是组织架构上,没有指导统筹“四个监督”的领导机构,监督缺少研判、规划统筹,导致各监督主体各说各的,各干各的,没有同向发力。二是职责定位上,监督职责、监督领域有交叉,也有留白,出现了重复监督或无人监督的困境和尴尬。三是人员力量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的人员力量不足,在保障办案的前提下,很难有精力开展监督工作。

  (三)制度体系和监督模式不匹配。目前,监督工作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没有可以“照单”监督的制度体系。一是监督重点上,“四个监督”基本都可以“包打天下”,没有各自的主攻方向和侧重点,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沟通协作机制还不完善。二是监督程序上,除了巡察监督比较规范外,日常监督、派驻监督如何请示报告、如何发现线索、如何整改落实均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三是监督方式上,习惯于按老套路、老办法开展工作,不善于抓早抓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监督的手段不多。四是监督对象上,派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对象基本相同,对各自的监督层级和监督重点没有明确的区分,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考核方式和监督实效不匹配。尽管XX市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和各部室每年进行考核,但是考核管理不精细,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动力和活力。一是考核导向上,以案件数量论英雄,让监督工作“出力不讨好”,从主观上丧失了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二是考核方式上,指标设置不科学,让考核显失公平,致使监督工作形式化、表面化。三是考核结果上,由于监督工作“一体两面”的特殊性,既要防止数量化,以发现问题的数量论英雄,又要防止形式化,以监督工作的资料称豪杰,需要注重工作实绩,进一步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体系。

  三、思考与建议

  落实XX市委“六创赶考、三年答卷”部署,推动XX高质量转型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纪检监督作保障。下一步,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一)更新监督理念。做好监督工作必须刚柔结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树立“治病救人”的理念。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通过教育引导、谈心谈话、激励感召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对干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干部切实感受到组织的良苦用心,在心底里支持配合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遵循“惩前毖后”的方针。坚持惩治才是最严厉的监督,提高监督发现问题能力,提高谈话函询转初核比例,加大审查调查力度,严厉惩治违纪违法的人和事,真正让纪律带电、监督长牙。

  (二)紧盯监督对象。将监督见诸日常,需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一是要突出“关键少数”。聚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委决策部署、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二是要管住“绝大多数”。在盯住重点的同时,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级、各个领域,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和“森林”的关系,维护全市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创新监督机制。重塑权责清晰、顺畅高效的监督工作秩序需要破旧立新,才能开新局。一是要破除“单打独斗”的旧思想,确立“联合作战”的新理念。统筹推进纪律、监察、派驻和巡察“四个监督”,使党风政风监督室、监督检查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巡察机构互相配合、各有侧重,形成统一调度、协调配合、衔接有序的监督体系。二是要破除“一成不变”的旧套路,确立“四位一体”新机制。制定《关于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首要职责的实施意见》《“四个监督”协作配合工作细则》《监督人员统一调度工作办法》等配套制度,使各监督主体在监督机制上环环相扣、全面贯通,实现“联”“驻”“巡”三者的优势互补、效果叠加。

  (四)改进监督方法。做好新时期监督工作,既要用好用足行之有效的老办法,又要积极探索监督的新路径。一是联合监督。采取“驻守式”与“检查式”监督相结合,“驻点”与“联片”监督相结合,点穴式与常规式监督相结合,实现统筹协作,发挥集团作战优势。二是科技监督。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互联网+”、微信、手机APP等智能手段,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实现动态监管、智能分析。三是日常监督。运用问题线索排查、廉政档案、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督。四是专项监督。围绕XX市委中心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深度治理。

  (五)注重监督效果。监督工作既要善于发现外在问题,又要由表及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现标本兼治。一是要在发现问题上下功夫。“火眼金睛”把好监督的第一道关口,用好“第一种形态”,发挥监督“发现、预警、提醒、教育”等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错变成大错。二是要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坚持把推动问题解决作为监督工作的落脚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推动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同时,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通过“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治理”,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发挥监督的震慑作用。

篇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国有企业基层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存在的困难问题分析

  摘要:党的十九大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到实处,加强对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骨干力量,其纪委更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作为重要任务,深入分析履行职责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保障。

  关键词:十九大精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一、纪委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的问题1、思想有偏差、体制机制不完善。一些国企的基层纪委把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与服从同级党委领导剥离开来,过多地强调服从,而忽视了监督,纪委书记“怕得罪人、怕丢选票”的思想坎难以逾越,不愿、不敢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党章等法规制度明确了监督要求,但一些国企配套的监督制度不完善、跟进不及时,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同级监督没有抓手、缺乏依据,“抓与不抓一个样、抓好抓坏一个样”现象客观存在。2、认识不到位,监督缺乏信心。部分基层纪检干部对纪委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中肩负的重大责任认识不深刻,责任感、使命感不强;把监督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就某项工作进行督查等同起来;还有一些党员干部认为,监督只是纪委的事,与其他人和组织没有关系等等。不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不同程度地对监督心有疑忌,监督的信心不足。3、组织保障不健全,监督难度增加。在目前领导和工作机制下,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在人员配备、经费等方面没有真正独立,另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执纪监督结果又与监督对象的绩效考核、干部提拔等密切相关,一些国企和领导干部不愿接受监督,使得纪委监督执纪问责面临压力和干扰,而且这种情况越到基层压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委履行职责。4.职责边界不清,监督时而“越位”一些职能部门或者出于工作惯性、或者因为不愿“得罪人”,对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不愿承担,过分依赖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把关”;一些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热衷于“大包大揽”,进一步导致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无法集中精力聚焦主业,监督职能的发挥收到掣肘。二、困难问题原因分析1.思想认识偏差,监督“越位”。一是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存在“好人主义”思想,特别是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碍情怯面,顾虑重重,缺乏斗争精神,不敢碰硬、不愿监督,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职能职责和职业精神问题。二是有的国企党政主要领导过分信任和依赖纪委,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给纪委去做,由纪委大包大揽而外,有时还把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也明确要求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参与处理,认识上缺乏一定的高度、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纪委工作常常出现“越位”的情况。2.组织机构不健全,监督无抓手大部分国企在二级、三级单位都成立有纪委,但一些国企在四级单位中并没

  有纪委,甚至没有设立纪检的职能机构,从而导致基层领导权力过大,“把企业当‘家业’,把自己当成‘任性老板’”,人生定位发生了偏移,没有了约束,使得加强贪腐的源头治理及“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成为一句空话。

  3.体制机制不完善,监督“打折扣”在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下,一些国企基层纪委的上级监督范围不明确,基层纪委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监督对象,党员、群众监督往往“监督无门”,使得基层纪委履行监督责任面临压力和干扰,导致基层纪委在履行职责时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窘境,监督力度被削弱。4.干预严重,“一把手”监督成难点一些国企把经营核心都放在创造利润上,减少了对党建、纪检监察工作等方面的投入与关注。特别是国企掌握资金运作的权利大多在行政一把手中,导致纪检干部在工作中产生依赖行政领导的情况,而某些行政领导会在人力、资金方面干预纪委的运作,从而导致部分纪检监察干部自身思想发生转变,放松了对行政领导的约束。三、履行好监督责任的对策建议1.强化思想引领,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扎实开展党政领导廉政教育,严格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书的要求,制定党风廉政学习教育计划,并通过集中学习、一对一谈话等形式,坚持对各部门领导的廉政教育,深化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认识,激发其自觉遵守廉政要求,形成良好风气。强化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和道德意识;在接受法律法规约束的同时,充分发挥道德的力量,对领导干部进行道德约束,进一步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强化道德素质提升。2.惩治腐败要坚持零容忍。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是重中之重,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敢于亮剑,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充分整合资源,强化国企基层纪委同法院、公安、检察院以及审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探索纪委、部门纪检组(系统)协作办案模式,重点查处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涉及民生资金项目落实的案件以及发生在基层干部中的腐败案件,冶病树拔烂树,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3.体制机制创新要有新突破。深化纪检体制改革,关键是抓住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通过出台实施细则、责任清单,做到责任清、任务明;在责任追究上,建立刚性的问责追责机制,突出考核追责、问题倒查追责、履职不力追责三个重点内容,通过强化党内监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力求管到位、严到份;通过约谈、报告、述职述责、检查考核等措施,为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提供了保证。4.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制度。在建立监督约束机制的同时,必须同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激励制度。制定纪检监察干部内部考核评价制度,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制定详细考核指标,从学习、业务、思想动态等方面对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表彰的基本依据。通过健全内部考核评价机制,形成了积极向上、朝气蓬勃的良好竞争氛围,激发纪检监察干部奋勇拼搏的工作热情。5、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突出政治标准,提拔重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

篇三: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对行政执法监督不力的原因与对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从现实来看,检察机关对刑事法律的监督是比较成熟的一项法律监督,这主要表达在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庭审行为的监督及监管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羁押及改造情况的监督;然而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勿庸讳言,存在不力的情况,检察机关有限的监督职权仅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对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案件的监督。这种有限的监督也存在法律规定不标准、监督手段不力、工作开展难度较大的情况。造成这种局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即有立法的、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机构设置不合理的原因。

  一、行政执法的现状

  行政执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国家的正常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执法中确实也存在着不容无视的问题。表现在行政执法行为随意性太强,执法人员即是法律,行政处罚不受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受制约,执法中主观武断,徇私枉法,执法不严,渎职失职,滥用职权,甚至执法犯法。从全国案例看,确实存在不可无视,甚至严重的问题。例如广东毒米案、江西食用油案、山西、广西的矿难、安徽劣质奶粉案等等,无不反映出行政执法的混乱状态和负有执法职责的部门行政执法严重失职和软弱混乱的问题。

  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不力,也是主要原因之一。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适当,行政执法行为受不受监督,如何进行监督,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督,怎样限制、标准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防止对当事人的侵权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但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为依法治国的目标并非短期能够实现。在行政执法行为中,除当事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引起行政复议程序,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主张,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外,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基本处于无外部监督的状态,对这些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通过内部规章制度的制约,然而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些内部制约机制发挥了多大作用,已足以说明问题。"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永远是一条真理。

  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及监督不力的原因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实施法律监督的状况总的来说还不能令人满意,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伪劣产品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医药卫生安全问题、建筑安全问题、环境卫生安全问题、工商、税费、税流失问题等等,一个也没解决好,监督乏力。

  正因如此,近几年来,检察机关自觉加强了对这些领域的法律监督力度,通过开展立案监督专项行动制止"以罚代刑"的问题,通过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行政执法机关中的腐败犯罪分子,对犯罪起到警示、震摄作用,通过扎这实开展职务犯罪预防,防患于未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正确、公正、严格、标准行施起到了促进作用,可以说上述工作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监督的任务仍任重而道远。从当前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看,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对涉嫌构成犯罪而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近几年来,高检院相继推出对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实施立案监督的专项行动,意在加强对行政执法中有案不立、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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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究,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监督力度,发挥打击犯罪,遏制犯罪,维护经济正常健康发展的目的。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发展仍需加强,机制建设尚不配套,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大,工作制度不到位。二是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来到达监督的目的,但从统计情况看,自侦案件中查办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比例比较低,而因庇护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而受到查处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则更少。分析原因主要有:一、案件线索少。据某县统计,几年来因涉嫌伪劣商品等犯罪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向检察机关进行控告、举报的一件也没有。面对线索的匮乏,检察机关只能依靠自已发现线索,而其他工作的繁忙〔该项工作主要有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又难以拿出人力、精力去深查线索。举报线索少的原因是不言而喻,被处罚的当事人本来可能涉嫌犯罪,而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较轻的处罚〔相对刑罚而言〕,当然会息事宁人;而行政执法机关对此已作罚款〔主要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处罚,也必将受到经济利益驱使〔严格不应出现这种情况,但现实必竟存在〕而得罚便罚,不会再去追究当事人其他责任了,这也正是以罚代刑现象存在的本质所在。当然,群众意识淡薄也是原因之一,但群众对案件的了解不会很深,并且当今社会下,"事不关已"而主动"管事"的人又有多少呢!二、立法上的漏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力和职责。但相比较而言,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表达在刑事法律的监督上,也就是说刑事法律监督是比较成熟的,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则相对弱化,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在于立法上的漏洞和不完整。从法律的比较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出来,在刑事法律监督中,刑事诉讼法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职权,例如批捕权、公诉权、自侦案件立案、侦查权、检察权、立案监督权、侦查活动监督权、对法庭审理的监督权、抗诉权、对监管机构监督权等等,非常具体,非常明确,这是检察人员履行职责的依据,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是宪法规定的检察权的具体表达,因而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工作有力度,监督机制也成熟;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除自侦部门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外,法律的规定则几乎是个空白。例如开展的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线索能否进行检查,查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机关有没有义务配合、在不配合时又怎么办,检察机关如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严格的程序。从现实执法情况看,只是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达成共识,签订会议纪要等形式来开展监督工作,笔者认为,这种"协调"形式的监督是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效果的,工作也是难以开展到位的。并且以文件建立起来的监督在贯彻中同法律规定的监督权是无法并论的。三、监督手段弱。从当前情况看,对经济领域犯罪打击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的存在和案件线索无法被司法机关发现并追究。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又缺乏有力的手段,《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时,也仅能提出"检察建议",从手段上分析,比较弱,并且提建议的前提,必须是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但从现实情况分析,经济领域犯罪案件法律规定的构罪标准一般数额较高,而行政执法机关一次查获和发现的当事人的物品〔犯罪对象〕则很难到达犯罪的数额和标准。对此情况,检察机关怎么办,也无从下手。因为检察机关也无法再进行初查,从人力、物力上也难以保障,并且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支持也可见一斑。

  三、建议和对策

  行政执法机关存在随意执法的现象比较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破坏了人们的法制观念,损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落实检察监督权,防止打击不力,关键在于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建立合理机制,完善法律规定,补足漏洞和空白,深挖犯罪线索,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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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打击力度,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一,完善法律规定。这是解决对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不力问题的根本方法,要通过制订、完善、落实检察监督权的具体法律规定,使检察机关监督权更具体、更具操作性,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任务与能够实施的监督手段相统一。检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不再仅仅依靠双方的建立联系制度和协商来完成,而是监督有依据,建议有根据,工作有力度。

  第二,明确监督措施。针对检察监督手段太弱的问题,在当前法律立法的情况下,为有效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应当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处理的行政违法案件〔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和刑事处罚案件线索〕有以下权力:1、审查权,即对行政执法机关对具体案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是否合法有审查的权力;当然审查权的行使并不影响行政决定的执行效力,但检察机关认为行政决定不合法时,可以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2、调查权,即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对查处的违法案件处理程序、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性质,违法行为的大小等,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执机关配合开展调查或自行决定开展调查取证。3、调卷权,为了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处理结果,以便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应有调阅行政执法案件卷宗的权力,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到检察机关的调卷通知后,应当将卷宗送交检察机关阅卷审查。4、知情权,即检察机关有权向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了解具体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情况,了解案件受理、查处、处罚依据以及其他有关问题。5、备案权,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线索,应当在送交公安受理的同时,报送检察机关备案,为此应设立法律文书,增强报送的严肃性和程序性,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移送案件情况,以便于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三、设立行政执法检察室。检察机关与重点的、案件发生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协商设立检察室,也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窗口和触角,通过设立检察室,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可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最关键的在于"人来人往"的作用绝对大于"文来文往"的作用。例如检察机关在看守所内设立的"驻所检察室",经实践证明,驻所检察室在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实施法律监督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使检察监督权真正落到了实处,发挥作用,很难想象如果没有驻所检察室,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能够如现在这样到位,工作做得这样细致。因而,检察机关有必要通过设立行政执法检察室,直接监督、了解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过程,从形式上和实体上保证法律监督工作的到位,从而对标准行政执法行为,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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