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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基层人民银行同级监督工作实践与思考【完整版】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9-03 21: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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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基层人民银行同级监督工作实践与思考【完整版】

基层人民银行同级监督工作实践与思考4篇

【篇1】基层人民银行同级监督工作实践与思考

基层人民银行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的思考
作者:张浩 常艳秋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33期

        摘 要:近几年,人民银行基层党员干部职工的违法违纪案件不断发生,主要以经济案件为主。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深化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行为分析和风险排查化解工作要求,加强基层人民银行党员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的管理,是预防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重要举措,结合基层人民银行实际,对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思考,提出对策性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基层人行;
职工监督

        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加强领导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塑造基层人民银行干部职工的良好形象,是新形势下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基层人民银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们按照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职工的总体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完善措施,加强和改进了对领导。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是其在岗位以外的活动,是干部职工生活作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是其工作职责的延伸,可以间接地反映出干部职工的思想意识、精神境界、道德品行。人民银行总行纪委书记王华庆在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的讲话中指出,近年来,涉及人民银行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的案件和信访件明显增加,有参与非法集资的,有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有涉嫌欺骗和作伪证的,还有涉黄涉赌涉毒的,等等。由此可见,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的监管应成为当前基层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违法违纪行为的特点及表现

        由于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活动圈复杂而隐蔽,成为预防违法违纪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监督的难点。“八小时以外”与“八小时以内”违法违纪及腐败行为往往相交织。加强“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反映出预防违法违纪及反腐败工作的严峻性,违法乱纪与贪污贪腐分子的特性决定了其发生的行为完全可以不分时间地点,党员干部搞腐败及违法违纪总得寻找最佳时间和地点,对于权钱交易的双方来说,往往不会计较交易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但“八小时以外”的权钱交易更具有随机性,“八小时以外”是成为党员干部职工违法乱纪行为的多发时段,尤其是“八小时以外”的节假日则是腐败的“最佳时机”。表象上的双面性。时下,有不少贪官很善于、惯于“表演”:在台上、会上,他们大讲特讲反腐败的重要意义,而在台下、会后,“八小时以外”,则大行违法乱纪之事。他们在众人面前一脸严肃,正襟危坐,在人后却是另一副嘴脸。中纪委近年来公布的反腐“清单”上揭露的贪腐高官,无一不是如此。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由于在工作时间内办公场所受到组织、领导、同事的诸多监督,这些人往往不敢在工作时间内为所欲为。而到“八小时以外”,则属于其个人的私生活,大行腐败之事。“八小时以外”个人私生活的隐蔽性导致违法乱纪行为往往难以被发觉。

【篇2】基层人民银行同级监督工作实践与思考

从微观层面谈谈如何做好基层人民银行调研工作

(2005年3月在人行信阳中心支行学习班上的培训讲稿)

李燕青

一.央行调研工作所经历的发展阶段:

1996年强调建立三大工作体系(大监管、大调研、大服务);

2003年监管职能分离后,开始重视调研工作;

2004年以来,周小川行长强调建立研究型、学习型、分析型、宏观型等“五型”干部队伍,各行开始大兴调研之风。

二.央行调研工作的主要特征(不同于记者的调研、其它经济和金融部门的调研):

1.脑力劳动程度强,从工作开始到结束需要全程思考;

2.写作技术性特殊,不同于论文、研究报告、宣传信息、经验材料、分析报告等;

3.对大局和时势要把握准,需要懂宏观、会分析;

4.知识面要求宽,既要有写作能力,还要具备统计分析和经济金融专业知识及理论水平,这是央行调研工作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三.如何选准题:这是做好调研工作的前题。

一般而言,选题范围应做到四个“围绕”:

1.围绕当前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出台后出现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度调研,这是各级领导都很关心的问题,一般采用的可能性极高。

2.围绕当地经济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趋势、新苗头及时开展相应的专项调研分析活动,要注意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对比分析,从分析中找出特殊性,这一般是有专业工作水平的同志爱看的材料,因为他们在自已工作中需要经常注意这些方面的素材;

3.围绕上级行下达的课题认真搞好调研工作,这就需要努力吃透上级行进行每项课题调研活动的真实意图,有的放失地开展好调研工作,不干费力不讨好的事;

4.围绕当地经济金融业务发展的地方特色选择好调查课题,一方面他具有特殊性和代表性,不会跟别的地方类同,又有新鲜感,容易吸引人;
另一方面比较容易取得相关资料,开展调查工作的难度不大,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下功夫做好相关资料的搜集工作,这是保证调研工作出“精品”的关键环节 (这是自已从事调研工作16年来的一点体会供大家参考):

1.认真审题,列出调查题纲。在外出开展调查工作之前,要仔细弄清所调查课题的全部内容和中心意思,明白这次调查主要解决一个什么问题,围绕这个问题要调查哪些对象,最适合采取什么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现场走访座谈。二是召开座谈会),审好题后,可以大致列出一个粗略的调查题纲(包括制好简明的重要调查表格),这样就可以避免调查工作的盲目性,做到有的放矢,心中不慌。

2.用心搜集有关背景资料。题纲准备好后,自已还要尽量搜集一些有关课题的背景资料,包括宏观发展情况和政策背景资料,为调查工作作些铺垫。既利于调查过程中深化主题,又利于调查完后写稿时拔高,提高课题完成质量。

五.怎样写好调研报告

调研工作完成好坏和水平如何最终要体现在调研报告的质量上,因此,下功夫写好调研报告是保证调研工作高质量的落脚点。下面谈谈如何写好一篇调研报告:

1.标题要醒目。要做到突出主题,体现调查工作的中心内容,反映经济金融业务发展的新态势,使人一看新鲜夺目,有强烈的想继续看下去的欲望。最好的标题格式是采用主副标题制形式。

2.正文写作要讲究逻辑和条理。一般而言,调研报告正文分为三到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情况及特征分析;
第二部分为当前政策或措施所取得的成效(如为负面调查课题则这一部分从略);
第三部分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第四部分为对策建议(或研究)。

3.第一部分基本情况写作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要围绕主题把主要调查情况(要用基本数据说话)说清楚,使人一看一目了然,不含混不清,切忌堆砌和罗列数据,使人看了烦燥;
二要分析数据变化的重要特征,有可能的话,还要进行纵横向对比分析,找出本地存在的明显差距特征;
三要点明本次调查的目的和组织方法,使人明白你的调查资料是如何取得的。这部分文字一般应控制在1000—1500字以内为宜,切忌过长过滥。

4.第二部分要把主要成效写出来,最好要有主要事例阐述,使文章有“血”有“肉”,就算比较成功。

5.第三部分是阐述问题,为正文的核心,一定要下苦功写好,写出高质量。总体上要求这一部分能长则长,但要做到不多余,一般应保持在有五个小段落和3000字以上为宜。

在写法上要注意几点:一是逻辑严密,段落之间衔接要讲究流畅自如,重要的问题要依次放在前面先写;
二是在阐述问题时,要用相关重要数据和事例加以发挥,做到有理有据,论述充分,切忌空洞说教,言之无物;
三是要紧紧围绕课题的中心内容展开来写,千万不能跑题;
四是各段落的小标题要言简意赅,突出本段的中心思想和段落特色;
五是文法上要多用专业术语和理论文章的口气,以尽量体现出作者本人的写作功底和专业水平;
六是在分析问题时既要讲清楚问题的表现,又要深刻阐述其形成的具体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进行这一部分写作前,还应注意作好充分的材料准备工作,最好也列出一个简要题纲,注明先写什么再写什么最后要写什么,同时注明写每一段问题时要用什么材料和例子,这样可以加快写作速度,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做到一气呵成。

6.第四部分对策建议属于文章拔高部分,2000字左右为宜,这部分写作除了要讲究理论水平外,还要突出以下重点:一是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不能脱离具体问题而空提建议;
二是所提建议要有高度,注重从宏观大局着眼,把握好政策角度和当前的主流时局;
三是要有前瞻性的创新意识,要大胆提出突破现有体制和政策框架的可行性建议,切忌人云亦云;
四是参考国外先进经验提些适合国情的建议;
五是所提建议每条都要紧扣调查主题,突出文章的中心思想。六是在写作顺序上更要注意逻辑严密,做到一环扣一环,紧密衔接。

总之,调查研究是一门科学。因此,它需要用科学的知识去武装,需要用科学的头脑去创造,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去运作,最后它才能结出真正符合科学规律的成果。

【篇3】基层人民银行同级监督工作实践与思考

对《人民银行法》在基层人民银行履职实践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西峡县支行 陈 钧

【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

【年(卷),期】2013(000)009

【总页数】5

2003 年12 月27 日,第 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修改决定。多年来,《人民银行法》对于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在实施金融宏观调控、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对基层人民银行正确履职奠定了法律基础。经过几年的法律实践,尤其是2008 年国务院批准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以后,现行的《人民银行法》在基层人民银行的履职实践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和不足,亟待给予补充和修改。

一、进一步突出基层人民银行作为宏观调控部门的作用和地位

基层人民银行处在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货币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化转轨时期,市场体系尚不完善,行政体制改革、地方政府职能转换尚不到位,市场机制还不能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充分的作用,这就要求以立法的形式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地位和作用,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和职责,进一步提高其对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控能力。但现行的《人民银行法》只对国家部委级的宏观调控有关职责作了一些笼统的规定,将建立部委级协调机制的一些权限收至国务院,使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缺少灵活性和主动性,如《人民银行法》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至于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银行法》并未涉及,更不用说牵头落实宏观调控措施的职能了。

因此,《人民银行法》需要增加基层人民银行作为地方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牵头单位的规定。首先,要明确基层人民银行是本辖区内宏观调控部门,进一步强化其地位和作用。其次,要明确基层人民银行是辖区内宏观调控部门的磋商、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协调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进一步落实国家的产业、财政和货币政策,在地方各宏观调控部门间取得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一致性,进一步提高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再次,要明确基层人民银行是建立辖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部门之一的人民银行,其分支机构牵头建立辖区内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既有利于金融监管专业化,提高监管水平,也有利于在辖区内做好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工作,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基层人民银行的信贷政策管理职能

信贷政策是中央银行为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对全社会资金流向实施宏观导向性调节的金融调控政策。人民银行应负责制定信贷政策规则,并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推动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最终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而落实有关信贷政策主要靠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但现行《人民银行法》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人民银行制定和组织实施信贷政策的法律地位。多年来,人民银行信贷政策的制定主要靠“指导意见”,信贷政策的落实主要靠“窗口指导”,在分支行层面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信贷政策指导的协调手段。尽管大多数信贷政策的落实工作在分支行层面,但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并不对金融机构形成实质性约束,因此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基层很难落实到位。另外,信贷政策涉及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需要与经济综合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需要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监管政策等协调部门的配合,基层人民银行只有建立和完善与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行动协调机制,才能提高信贷政策的有效性。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修改《人民银行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职责:一是将信贷政策列入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由人民银行专门负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信贷政策;
二是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基层人民银行与组织实施信贷政策职责相一致的监督管理权限和对信贷政策实施的有关金融业务的检查监督权;
三是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基层人民银行牵头有关部门建立落实信贷政策的信息沟通和行动协调机制。

三、明确基层人民银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

现行的《人民银行法》虽然有五处提到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但并没有规定基层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具体职责、可以采取哪些手段去履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等。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金融稳定法律框架存在许多漏洞和缺陷,基层人民银行无法履行金融稳定的职责,对于金融安全稳定目标的实现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一是《人民银行法》虽然规定了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但是对于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具体工作要求和手段未能明确规定,而只是在“三定”规定中有所涉及。二是《人民银行法》没有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管理存款保险职责,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金融安全网络尚不完善。三是《人民银行法》没有赋予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跨系统、跨市场风险监管权。《人民银行法》没有明确人民银行负责牵头建立金融市场监管协调机制,没有细化人民银行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职能,也没赋予人民银行对以黄金、货币(外汇)、利率为标的的金融期货等场内衍生产品的监管职责。四是《人民银行法》没有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全国性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使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虽然《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具有检查建议权,但并未规定金融监管部门若不回复或不同意检查,应如何处置。

建议修改《人民银行法》,赋予基层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权力和职责。一是进一步细化各级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建立明确的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律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金融稳定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建立各级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
二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人民银行管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
三是赋予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跨系统、跨市场的风险监管权,同时赋予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督管理权;
四是赋予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全国性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使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

四、强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统计信息的评估与管理职能

《人民银行法》虽然规定了人民银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制定和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但主要是由基层人民银行负责取得统计数据,由于其没有相应的权力作保障,造成统计职能很难有效发挥。一是基层人民银行很难取得第一手统计资料。在目前保险业、证券业和其他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情况下,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地位和有效手段,基层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直接收取数据相当困难,只能与监管机构进行有限的数据共享。虽然目前人民银行总行牵头建立了“一行三会一局”的统计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但在提供什么样的数据、何时提供数据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明确。另外,基层人民银行在建立本辖区统计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方面也缺少法律依据。二是金融部门统计工具、统计标准、统计对象不一致,造成基层人民银行很难完成不同机构的数据比较、汇总和分析,既不能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价,也不能对各部门的风险进行评估,严重削弱了其统计综合衡量、评价分析的职能。三是现行的《人民银行法》没有赋予基层人民银行统计管理职能,导致其缺乏相应的履职手段。基层人民银行仅仅依靠《统计法》、《商业银行法》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监督和检查,法律依据不充分。尤其是处在数据采集重要位置的县级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报送的有关数据资料没有检查处罚权,如果金融机构拒绝报送数据或数据报送质量较差,基层人民银行也束手无策,给金融统计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鉴于以上原因,修改《人民银行法》,进一步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履行统计职责的能力,进一步完善经济金融运行统计监测体系。一是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向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机构收取数据的职能,进一步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向各级人民银行提供什么数据、何时提供数据,确定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职责的法律地位。二是统一金融部门的统计工具、统计标准和统计对象。三是进一步赋予基层人民银行的统计管理职能,尤其是授予县级人民银行对金融统计的检查处罚权,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完整。

五、赋予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体系的监督管理职能

现行的《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九款规定了人民银行应“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了“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现行支付体系的法律制度,给基层人民银行在履行支村体系建设职能的过程中造成了很多困难和阻碍。一是由于法律没有赋予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体系的监督管理职能,直接影响了人民银行负责建设和运营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大额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等的正常运行。目前,支付体系的发展日益突破了银行、证券、保险的行业范畴,第三方非金融支付机构增长迅猛。赋予人民银行统一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监督管理支付服务市场的职责,既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也有利于人民银行其他法定职责的履行。二是目前《人民银行法》规定的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在支付结算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业务交叉较多,协调难度大。三是《人民银行法》没有明确基层人民银行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也没有赋予其相应的检查监督权,制约了基层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能力。另外,人民银行查询全国事业单位账户信息也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

由于以上原因,建议修改《人民银行法》,赋予各级人民银行对支付体系的监督管理职能。一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人民银行建设和运营中国现代支付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大额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等,赋予人民银行统一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的职责,并赋予基层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支付服务市场的职责;
二是从法律上明确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在支付结算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建立跨部门的支付体系政策与管理的协调机制;
三是明确基层人民银行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明确人民银行对银行卡、电子支付等支付结算业务管理的主导权,赋予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支付结算业务管理中的监督处罚权。另外,基层人民银行查询全国企事业单位账户信息的职权,也应在《人民银行法》中有所体现。

六、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征信业的法律地位和手段

2003 年的“三定”规定明确了人民银行负责“承办信贷征信管理工作,拟订信贷征信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风险评价准则”;
在2008 年的“三定”规定中,又明确了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2013 年3月15 日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虽然也明确了人民银行为征信业的管理部门,但由于其法律地位没有《人民银行法》的地位高,也给征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一是现行的《人民银行法》并没有人民银行履行征信业管理职责的规定,导致征信管理工作缺乏大法支撑;
二是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采集和服务管理范围受限,除银行业信贷信用信息以外的信用信息采集不到位,目前使用信用信息的单位主要还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较小。

为了更好地发挥征信体系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作用,需要对《人民银行法》做进一步修改。一是明确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确立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管理征信业的法律地位;
二是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牵头建立各级征信系统信息采集和服务的协调机制,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记录进行广泛采集,并推动全社会使用征信系统的信息资源,为更多服务部门提供可靠的信用保障。

七、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经理国库和代理发行、管理国债的职能

由于《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对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经理国库的条款缺少必要的规定和细化,致使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经理国库方面的职能发挥不够充分。一是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挥对国库实施监督管理职能不到位。虽然《人民银行法》、《国家金库条例》、《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明确赋予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国库的职责,但是由于法律条文规定过粗,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不合理、不合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难以开展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事中监督。二是代理发行国债的职责规定不明确。根据现行的《人民银行法》等法律,人民银行可以直接代理国债发行和兑付,也可以代理财政部门组织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三是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经理国库的履职过程中,由于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清晰,造成了履职障碍,增加了协调成本。四是对相关部门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目前,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落实国库单一账户制度、集中收付制度和国库现金管理制度等方面,由于没有法律的保障,也出现了各种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建议修改《人民银行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经理国库的职责。一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国库实施监管的职责,明确国库监督的目的、职责、范围、手段和成效评估等,从法规层面明确财政、税务、国库、海关等部门在预算执行中的责权利关系。只有理顺了这些关系,国库监督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二是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代理发行、管理国债和各级政府债券的唯一机关,划清人民银行与财政部门国债管理的职责界限。三是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经理国库职责中与税务、海关、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的分工。四是明确规定各级财政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彻底取消目前的专用财政账户和过渡性账户;
改造国库资金收付流程,尽快将国库集中收付流程改为国库直接收付流程;
进一步确立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运作与管理的法律地位,使国库现金的运作、管理与货币政策相协调。

八、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赋予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更多的检查监督权

现行的《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九个方面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职责。在第三十三条又规定了建议检查权。《人民银行法》和“三定”规定中的责权严重不一致,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检查主体和程序不明。《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议检查权”的主体是否包含基层人民银行并不明确。基层人民银行发现问题后层层上报总行,然后再经银监会层层下批进行检查,势必会影响工作效率。银监会在30日内若不予回复,或回复不予检查,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其行为如何处置,法律并未明确。

二是检查权限过小,范围过窄。人民银行负责推动我国金融改革开放和金融业的发展,但基层人民银行对相关业务却没有检查监督权,导致改革措施难以有效落实。例如,人民银行牵头进行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由于基层人民银行没有对农村信用社的现场检查权,难以掌握农村信用社资产改良的真实情况,影响了政策实施效果;
再如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利率政策,但基层人民银行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利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不能对违反利率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罚,直接影响了利率政策的传导和效应的发挥。另外,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其他职责中检查监督的权限也过小,使其难以履行职责。

建议修改《人民银行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更多的检查监督权。一是对危及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的检查监督权;
二是对与货币政策工具、信贷政策相关金融业务的检查监督权;
三是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检查监督权;
四是对全国性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
五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交叉性金融工具的检查监督权;
六是明确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直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七是明确人民银行“建议检查权”的主体包含基层人民银行。

法律事务

栏目编辑:彭惠新 penghuixin@fcc.com.cn

【文献来源】>

【篇4】基层人民银行同级监督工作实践与思考

新常态下做好基层人民银行工作的思考

作者:王友健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吉林白城137000来源:河北金融ISSN:1006-6373年:2015卷:000期:005页码:40-41页数:2
中图分类:F832.31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新常态;基层人民银行;思考
摘要: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中国经济发展进入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为特点的新常态,人民银行工作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将更加复杂,新常态将对基层人民银行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更大的挑战和更多的机遇.如何正确认识新常态、主动适应新常态,增强新常态下贯彻执行稳健货币政策和维持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效履行好基层央行的各项职责,为支持区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贡献是基层央行工作者面临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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