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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法规困境8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2-01 20:05:09

党内监督法规困境8篇党内监督法规困境  作者:罗星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84  出版物刊名:理论导刊  页码:16-21页  年卷期:2018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内监督法规困境8篇,供大家参考。

党内监督法规困境8篇

篇一:党内监督法规困境

  作者:罗星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84

  出版物刊名:理论导刊

  页码:16-21页

  年卷期:2018年第7期

  主题词:国外政党;党内监督;制度治党;权力运行;监督体系

  摘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来实现自我净化是国外许多政党管党治党的普遍做法。国外政党加强自身的监督有其内在的逻辑和动因,在监督内容上覆盖到了党内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尽管这些方法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局限,但汲取国外政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经验教训,能够为中国共产党加强党内监督提供有益的借鉴。

篇二:党内监督法规困境

  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明确中央监督的内式细化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责述廉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查委员会的监督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责机关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线索处置执纪审查要求等

  专家解读党内监督条例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精神、新要求以及取得的新经验,总结提炼转化为制度成果。《条例》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和工作制度,围绕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派驻监督、受理检举控告、严把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开展约谈函询、规范执纪审查、加大通报曝光、强化自身建设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遵循。以下是小编分享的专家解读党内监督条例,欢迎阅读。

  专家解读党内监督条例一11月2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发布。《条例》着眼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的一个重大安排,它的实施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人民网强国论坛邀请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对《条例》进行了系统地解读。庄德水谈到,新版党内监督条例是对旧版党内监督条例的继承和创新。老版党内监督条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一些核心精神和内容仍具生命力。比较而言,新版党内监督条例具有创新性和时代性,他认为比较突出的方面主要有体系、体例、体制的内容。在体例方面,老版党内监督设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第一章规定了立法目的和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对象和重点内容等。第二章规定了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作用。第三章是核心,规定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10项制度,

  每项制度列为一节。第四章规定了实施的保障措施。第五章规定了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老版党内监督条例具有一些闪光点,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规定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可以对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规定地方党委委员、地方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虽然在十大监督制度里面,罢免制度一直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规定出来,但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提出了要求。

  新版党内监督条例分为8章。第一章为总则,与老版思路一致;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明确中央监督的内容和要求;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明确监督职责和巡视监督方式,细化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责述廉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线索处置、执纪审查要求等;第五章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第六章为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第七章整改和保障;最后一章为附则,明确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老版党内监督条例是以监督制度为主体来建设文件体系,而新版党内监督条例是以监督主体结合监督职责来建构体系,更加突出党内监督主体的重要性,把相关监督制度依据适用范围和重要性融入主体内容。

  在监督体系设计方面,老版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且规定了党的委员会、党

  的委员会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或责任、权利,把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或责任、权利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新版党内监督更进一步,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职责,把中央摆进党内监督的范围,体现中央正人先正己的态度和加强党内监督的决心。并且,要求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样,建构起党内监督体系的基本框架,把所有党组织和工作部门都纳入监督主体范围。党内监督不是专职机关的事情,不能把党内监督责任全部推给纪检部门。所有党的组织和工作部门、全体党员都应该参与到党内监督中来,以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更重要的是,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这些规定为下一步国家监察体系的改革,实现纪检与监察双轮驱动留下实践空间。

  另外,新版党内监督吸收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新成果和新经验,并提升至制度化的层面。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

  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次进入党内法规体系,有利于发挥党内监督的惩前毖后、治病求人的作用。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这种提法明确党内监督的全覆盖思想。

  新版党内监督条例细化两个一次: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一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用数字的方式来描述和评判党内监督工作内容,说明党内监督正在逐步朝着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发展。

  专家解读党内监督条例二昨天闭幕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10月28日下午,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表示,修订条例原则之一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同时抓住关键少数。当日下午,中央宣传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负责同志介绍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情况。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在发布会上介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12月颁布实施,这是第一个党内监督的专门文件,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同时,十多年来党内监督的新发展,

  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实践新经验,迫切需要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

  吴玉良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上对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出要求,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制度措施,为修订条例指明了方向。中央纪委机关先后7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条例修订工作。党中央统筹考虑,决定将修订条例纳入十八届六中全会重要议题。从今年3月份开始,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领导下,修订条例与制定准则同步进行。

  他表示,修订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领导本身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吴玉良说,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三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同时抓住关键少数,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五是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总结实践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共分8章、47条,分为三大板块: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列了9条,主要明确

  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

  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列了27条,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这4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形成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其中,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现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列了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

  专家解读党内监督条例三11月2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文发布。《条例》着眼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的一个重大安排,它的实施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人民网强国论坛邀请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对《条例》进行了系统地解读。庄德水指出,在监督对象方面,老版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监督的重点对象,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决策和决策的执行都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这种特殊地位和影响,要求把他们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同时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党内监督的对象,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新版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

  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更加明确监督的重点对象,突出关键少数的极端重要性。

  庄德水认为,党章早就对领导干部包括主要领导特别高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党章第二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章第三章:在全国代表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这就明确了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党章第22条规定: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这就规定了中央政治局和中央常委会的职权。可以说,高级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到党内监督的实效性,以上率下才能够培养领导干部的责任与担当意识,真正把党内监督扛在肩上。

  庄德水表示,基层看上层,下级看上级,地方看中央。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关键少数。抓住这部分关键少数,就等于抓住了党内政治生活的牛鼻子,有利于以上率下地推进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化。从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中管干部来看,有一半与腐败高级领导干部相关,他们或是直接参与个别腐败高级干部的小团体,或是山头主义、团团伙伙的受益者。针对于此,此次六中全会要求要有效管住关键少数的权力,需要实行双管齐下的策略,既要求领导干部管好自己,摒弃特权思想和作风,又要管好身边的人,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身边的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8年专家解读党内监督条例五大亮点

  2018年专家解读党内监督条例五大亮点

  备受瞩目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正式颁发了。我国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欣喜地说,这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们党制度反腐,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

  李永忠首先回顾了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在党内监督方面所进行的一系列思想理论建设和实践活动。他认为,无论是在建党初期,还是在执掌区域政权时期;无论是在革命、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年代,中国共产党不但对加强自身监督一直高度重视,而且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上不断向制度监督迈进。他说,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并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这既内含了党内科学分权

  的主要精神,又包括了加快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果断决策,将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高度重视并直接领导《党内监督条例》的起草工作,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同志具体负责主抓。立足于已有的工作基础,在中央纪委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调查研究、起草撰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几经修改,数易其稿,条例最终诞生。条例的出台,是党数十年加强自身建设成果的体现,反映了党完善自我的坚定决心。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近7000字,分“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5章,共47条,系统地回答了监督者的地位、权力,以及监督的重点、路径、办法等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则作为主线,贯穿于条例通篇。

  李永忠特别向记者介绍了条例中最引人关注的五大亮点——

  亮点之一,首次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委作为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两个委员会之一,不能等同于同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而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有些人以前有模糊认识,一个原因是纪委的监督地位规定不清。按照监督条例规定,纪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专司党内监督的权力。从领导关系而言,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

  作;从职责划分而言,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查处违纪犯罪案件上有相对独立性。

  亮点之二,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权力的架构是个“金字塔”,对权力的监督则应呈“倒金字塔”。权力有多大,对其监督的力也应有多大。如同汽车一样,动力越大,制动功能就越要强大,否则必然出事。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列为监督的重点,既是制约和预防,更是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

  亮点之三,首次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权利和责任,从而为全面深入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找到了最佳切入点。按照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监督权,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改变了过去要求党员和党代表履行义务多,而保障其行使权利少的状况,结束了各级党代表一会几天就终止其使命的历史,这对发展党内民主具有重大的意义。

  亮点之四,将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并总结的监督办法和经验,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10项监督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巡视、询问和质询等,则成为制度监督的创新和亮点。比如巡视制度,既有利于解决“同体监督”软弱无力和“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又有利于克服少数“一把手”腐败过程中“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难于监督,事后基本不是监督”的弊端。又如,实行述职述廉制度,可经常使领导干部明白其权力的来源,起到警示、提醒作用。

  亮点之五,以党的法规形式,确认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党内监督条例中关于“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这对于整合监督资源,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意义重大。

  最后,李永忠强调,监督条例的出台,看起来好像只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小步,实质则是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格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一大步。我认为,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常流于形式;缺乏以制度为保障的监督,易走过场。条例的出台将对我们的制度建党、制度反腐进程产生深远影响。

  专家解读党内监督条例:看来一小步实则一大步中共中央向全社会公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2003年的最后一天,这个条例已以中央文件形式在党内颁布。文章称,作为建党以来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监督条例的颁布施行在党内外引起巨大反响,有人称其为“中国共产党制度反腐的重要里程碑”,也有人评价其为“党内制度监督的一把利剑”。“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是建党82年、执政54年来,党内监督理论与实践的集大成,是走向制度监督的里程碑。”长期研究制度反腐败的学者李永忠如此评价。李永忠说,历史上,关于党内监督的重要性,邓小平有两个“最重要”的论断。一个是在1962年,他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作出重要论断:“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第二个论断是在18年后,他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990年3月12日,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

  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首次明确指出要拟定党内监督条例。1990年后的13年里,十四届四中全会、十五届六中全会都一再重申拟定《党内监督条例》,并从十四大之后着手起草工作。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并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果断决策,将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列入了重要工作日程,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艰苦努力,条例最终诞生。

  党内监督条例的诞生,也来自现实的需要。李永忠说,一方面是“一把手”腐败案件频发,另一方面又存在“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现象。现行体制下,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纪检机关很难对同级党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在查处的众多腐败案件中,同级纪委检举揭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和党委班子违纪违法的案例也十分少见。

  条例共分5章:“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6600余字。“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则是贯穿条例通篇的主线。李永忠认为,条例有五个特点,引人注目:

  第一次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这是另一特点;监督条例首次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责任,从而为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找到了好的切入点,对发展党内民主有重大的意义;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监督办法上升为制度,这是又一特点;专家指出,条例在监督条例中正式载明:“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

  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这就以党的法规形式,正式确认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其意义相当深远。

  “监督条例的出台,看起来是党内法规建设的一小步,实质是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格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一大步。”李永忠认为,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常流于形式;缺乏以制度为保障的监督,易走过场。条例的出台将对中国反腐败进程产生深远影响。

  专家认为,监督条例规定的10项监督制度,将形成一张严密的监督之网,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行使将得到更严格规范。比如,在述职述廉方面,各省、市、县的各级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向同级党委全会述职述廉已渐成制度。“慕马案”后,新一届沈阳市委大规模推行专项述廉,并取得良好效果,2004年沈阳市已经把述廉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固定下来。

篇三:党内监督法规困境

  国外政党的党内监督:主要做法、现实困境与经验启示

  罗星

  【期刊名称】《理论导刊》【年(卷),期】2018(000)007【摘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来实现自我净化是国外许多政党管党治党的普遍做法.国外政党加强自身的监督有其内在的逻辑和动因,在监督内容上覆盖到了党内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尽管这些方法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局限,但汲取国外政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经验教训,能够为中国共产党加强党内监督提供有益的借鉴.【总页数】6页(P16-21)【作者】罗星【作者单位】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8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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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党内监督法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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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新形势下如何持续打响反腐攻坚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通过对推进反腐制度化进程有什么意义?解读丨加强党内监督主要监督谁?怎么监督?升级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何新意?《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升级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体现了哪些新意?首先,其立意更为明确,在于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在一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执政党一定要有自我监督自我革新的意志和能力。第二,条例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专门设了对中央组织进行监督的条款,这确实是一个不小的突破。以前很多党内规章制度,如果细心阅读,人们会发现,它的适用对象都是中央以下的。这次的突破,表明了中央下的决心。第三,条例针对性明确。条例明确指出要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不仅明确而且实在,因为这些问题大家都感觉得到,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解读丨加强党内监督主要监督谁?怎么监督?为什么要强化党内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是在中国全面执政的党,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党面临的“四大考验”与“四大风险”,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强化党内监督是为了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永远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也是为了保证广大党员干部都能“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因此,充分吸收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经验,包括开展巡视工作的经验,对现行党内监督条例进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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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完善,是新形势下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的需要,也是完成党的使命的需要。一把手该怎么监督?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发表了一系列讲话,指出“强化监督才能管住权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补足这块监督短板,就要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有效途径。坚持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用好巡视“利剑”,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构建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从宽、松、软真正走向严、紧、硬,让党内监督动真碰硬、展现刚性,才能破解“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困境,使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大量腐败案件表明,一把手监督常常是薄弱环节,一把手监督难题亟待破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越大越需要监督。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里的“笼子”是制度,是法律,也是监督。解读丨加强党内监督主要监督谁?怎么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保护我们培养一个在困难形势下挑大梁的干部非常不容易,加强党内监督也是为了保护我们的主要领导干部,不要让一些居心叵测的人以为,搞定了一把手就搞定了一切,从而把他当做用糖弹密集轰击、千方百计拉下水的对象。此外,开展批评自我批评既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也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途径。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上下级,每天一起工作,对对方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比一般干部群众清楚得多,使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同志负责。因此全会强调要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在班子里有多少这样敢于直言的铮友,就等于自己的视野扩大了多少倍,对自身对工作都会受益无穷。监督是否仅限于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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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属于人民,除了党内监督,还要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包括鼓励社会团体的监督、舆论监督等。保障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都是对党内监督的重要补充,也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对于群众实名举报的领导干部的腐败活动,党委和纪检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两个责任”。解读丨加强党内监督主要监督谁?怎么监督?实际上,加强党内监督的最重要意义之一,就是要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通过全方位的党内外监督,形成一个使人不敢腐、不能腐的天网。同时加强对干部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教育,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用人导向,不想腐的效应也会进一步显现。这样距离形成一个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活环境必然为之不远了。各级党组织都要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必将进一步推动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进步,也使党内监督工作这一篇大文章越做越好。优品课件,意犹未尽,知识共享,共创未来!!!

篇五:党内监督法规困境

  工作心得:关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困境的思考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在预防惩治腐败、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反腐倡廉斗争形势的发展,纪检监察职责范围日益扩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内容宽泛、参与工作过多、履职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职。

  一、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参与工作过多,导致职能错位《党章》赋予纪委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职能,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而现在一些地方或者部分领导没有真正理解组织协调的含义,在实际工作中却成为了纪委“事事牵头、样样主抓”,甚至哪里阻力大、哪里困难多,哪里就让纪检监察机关去抓,造成了纪检监察职能错位、越位,出现了越俎代庖、“包打天下”的现象。由于参与工作太多,导致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的任务、工作过重,很多工作都疲以应付,冲淡了反腐倡廉建设这一工作主题,纪委陷入“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家的地”的状态。(二)监督内容宽泛,制约职能发挥近年来,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面不断扩大,除了平时要开展的常规监督检查,还要参与各级统一安排的各种监督项目。甚至一些本应该由各部门纪检组直接参与的监督,也要纪检监察机关全程参与监督,如土地招拍挂、项目招投标等等。从表面上

  看,纪检监察机关什么事都管,什么事都介入,权力大得很,但本质上却是由于对具体行政事务包揽过多,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精力受到极大的牵制,党内监督职能反过来正在不断削弱,影响了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导致监督效果弱化,出现了监督的盲点和断层,监督再监督的职能很难发挥出来。

  (三)办案难度加大,影响工作热情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治腐败分子,是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从事办案工作是一项十分艰苦、艰难、艰巨的工作,要纠正腐败现象、惩处腐败分子,难免得罪一部分人,甚至危及自己的身家性命,这是纪检监察干部经常会遇到的现实问题,这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目前,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态度有了一些变化,持有“双重标准”,对于社会上的腐败现象,人人都表现得深恶痛绝,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严惩腐败;但是一旦涉及切身利益,又不愿为反腐败尽自己的社会责任。一些违法违纪人员问题一旦败露,便动用各种关系对办案人员开展攻势,千方百计为违纪者开脱。甚至少数被查办的人,事后借用各种机会打击报复办案人员,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办案人员工作热情,不利于案件的查办。

  (四)人员素质不齐,约束履职能力

  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面更宽,工作要求更高,责任更重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专业化水平要求更高。但是,在现有的队伍中绝大多数都是半路出家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存在“上岗前没有专门培训、在岗时没有时间系统培训”的现象,导致能主谈突破的高手少,精通审计查账、找人追赃、协调关系的人缺乏,精通法律的人少,善于分析、

  精于写作的人才很少,严重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由于县级纪检监察工

  作难度大,但政治、经济待遇跟不上,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到纪检监察机关中来。随着纪检监察机关新进高素质人员少,队伍不断老化,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工作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二、对策及建议

  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我们粗浅地认为,破解当前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困境,应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回归本位,提升组织协调能力

  党章赋予了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要求其在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和枢纽作用。一方面,针对目前职能交叉错位的问题,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摆正位置,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围绕《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能,进一步厘清纪检监察机关和派驻机构、乡镇纪委的工作职责,正确把握职能定位,规范纪检监察机关行为,突出重点,搞好主业,做到统揽不包办,组织不揽权,协调不越位。另一方面,要摒弃大包大揽的观念,对属于纪委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积极主动牵头组织,集中力量和精力种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做到“上位不越位,到位不错位”。按照“统起来、分下去、多督导、抓落实”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将各项具体任务落实到主管部门,回归到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执法的再执法”的本位职能。

  (二)强化监督,不断提高工作实效

  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切实发挥监督主力军的作用。一是树立

  依法监督意识。要积极主动地根据党的法规赋予的职责、权力,科学合理地行使监督职能,做到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切实当好“监督员”,不断提高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地位。二是明确监督重点。针对督检查内容庞杂、包罗万象的现状,要不断规范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行为,明确监督工作的范围和重点,对参与全程监督和常规性监督进行划分,确保监督工作有“度”。同时,不断强化监督结果的运用,切实增强监督的权威性。三是整合监督力量。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要认识到纪检监察不是唯一的监督,必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结合起来,不断调动人大、政协、审计、司法、舆论、群众等监督资源和监督力量、监督优势,切实提升监督实效。纪检监察机关是执纪机关,是拿着“鞭子”的人,必须有效整合各方监督力量,铸就一把强力监督的执行利“剑”。

  (三)多措并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多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让他们了解、熟悉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党委政府要为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能扫除障碍,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撑腰壮胆,使纪检监察机关敢于去监督、敢于去纠正,敢于去查处,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注重人文关怀。要建立健全有功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应对办案有功人员包括办案人员、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当权益予以保障。设立纪检监察干部困难救助基金和职业保险,用于帮助生活困难或遭遇突发事件的纪检监察干部,从根本上解除办案人员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三是完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经济待遇及岗位津贴,充分调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同时,在干部任用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

篇六:党内监督法规困境

  党内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党内监督是推动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定党内法规,强化了党内监督,党内监督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挥,但党内监督依然存在不足之处,迫切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增强党内监督的实效性。

  标签:党内监督;不足;措施

  在加强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中,党内监督机制建设是其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加强党内监督是扩大党内民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定党内法规,强化了党内监督,党内监督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挥,但党内监督依然存在一系列问题,党内监督的功能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一、党内监督存在的不足之处

  1.党内监督意识淡薄,党员缺乏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第一,党员主体意识不强,缺乏开展党内监督的政治责任感,许多党员只把自己看着监督的对象,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监督的主体,把党内监督看成是上级和领导的事,作为普通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是无关紧要的。第二,党员对党组织和领导存在严重的依附心理,认为上级和领导决定着自己的前途和命运,对上级和领导进行监督是极其不利的。由此衍生了领导干部在党内监督中的潜规则:对下级不愿监督,怕丢了选票;对同级不想监督,怕影响了同事关系;对上级不敢监督,怕打击报复。在潜规则的作用下,许多党员对党组织和领导存在严重的依附心理。第三,党内部分领导干部民主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部分党内领导干部唯我独尊,不愿接受党员群众监督,认为党内监督是普通党员在“找茬”,跟自己过不去,于是堵塞了党内监督的渠道。正因为党内监督意识淡薄,广大党员没有开展党内正常监督的习惯,党组织内部缺少监督的宽松氛围。党内监督趋于形式化,缺乏监督的实效性。

  2.党内监督缺乏健全的制度保障,监督运行的制度化水平不高。一是虽然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一些规章制度,但这些制度比较宏观,且比较零散,不成体系,缺乏系统性,没有及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二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多,自下而上的监督少,监督功能存在结构性矛盾。由于广大普通党员的党内事务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无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再加上党内监督载体的缺乏,直接导致党内自下而上的监督难。而且,党内监督因缺少保障机制,导致普通党员不敢监督党的上级组织和党的领导。三是党内监督体制不尽合理。从领导体制看,存在着权力授受和监督关系的错位现象。按照党章的规定,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委会,与之相对应的监督关系是:党的代表大会监督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监督党的常委会,党的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中拥有最高决策权和最高监督权。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党的代表大会没有实行常任制,因此在长达五年的闭会期间代表大会的监督制约作用受到很大制

  约,或者说其监督功能很难充分发挥出来。由于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委员会领导党的全部日常工作,以致人们常常把党委会看作是同级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最高的决策和监督的权力。党委会与常委会之间也存在着非常类似的情况。这种权力授受关系的模糊以至颠倒,弱化了委托之权对受托之权的监督,导致了决策圈子越小,受到监督制约也越少[1]。四是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委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如此规定,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它的工作要在被监督的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

  二、加强党内监督的路径

  党内监督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我国几千年封建专制文化的因素,也有苏共高度集权、党内监督成为专制工具这一外来因素的影响,同时,中共自身探索方面经验不足也是重要的原因。加强党内监督,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可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如何克服党内监督存在的这些问题,加强执政党建设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增强党内监督的实效性。

  1.以批判的眼光和宽广的胸怀积极吸收西方执政党党内监督的有效做法。西方政治社会学中有一个经典的论断,即“寡头铁律”。意大利著名政治社会学家罗伯特·米歇尔斯认为:在现代社会的大型组织中,权力最终必然会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上,这是任何试图实现集体行动的组织的必然结果,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铁律”。政党作为最重要现代社会政治组织将难逃此铁律。他还认为,即使是信奉社会民主原则的社会主义政党也难逃走向寡头统治的趋势。尽管“寡头铁律”的论断不一定与事实完全符合,也受到许多人的批评,但是它确实反映了存在于大型组织当中的一种客观现象。在现代西方政党发展过程中,重视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就是各政党主动抵御寡头铁律的一种积极措施。在中共加强党内监督的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吸收西方执政党党内监督的有效做法,为我所用。

  2.积极吸收其他执政党党内监督的有益做法。在世界社会主义运动总体处于低潮的形势下,面对经济全球化、科技信息化、文化多元化及政治民主化的世界潮流,国外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为积极应对国内外各种机遇和挑战,保持党的旺盛生命力和战斗力,扩大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完善民主制度已成为大多数共产党的共同选择,并以各种途径和方式在体制内付诸行动。近年来,越共、古共、朝鲜劳动党、老挝人民革命党等执政党在保证思想和行动高度团结一致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了党内选举制、民主集中制、中央委员会工作制以及权力监督制度,在党内监督建设上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许多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3.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扎实推进党内民主。党内民主与党内监督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党内民主是党内监督的前提,党内监督是党内民主的有力保障。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

篇七:党内监督法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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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

  导读:本文是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希望能帮助到您!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12月颁布实施,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升级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体现了哪些新意?

  首先,其立意更为明确,在于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在一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执政党一定要有自我监督自我革新的意志和能力。

  第二,条例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专门设了对中央组织进行监督的条款,这确实是一个不小的突破。以前很多党内规章制度,如果细心阅读,人们会发现,它的适用对象都是中央以下的。这次的突破,表明了中央下的决心。

  第三,条例针对性明确。条例明确指出要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不仅明确而且实在,因为这些问题大家都感觉得到,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

  解读丨加强党内监督主要监督谁?怎么监督?为什么要强化党内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是在中国全面执政的党,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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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执政地位和党面临的“四大考验”与“四大风险”,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

  强化党内监督是为了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永远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也是为了保证广大党员干部都能“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因此,充分吸收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经验,包括开展巡视工作的经验,对现行党内监督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是新形势下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的需要,也是完成党的使命的需要。

  一把手该怎么监督?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发表了一系列讲话,指出“强化监督才能管住权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补足这块监督短板,就要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有效途径。坚持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用好巡视“利剑”,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构建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从宽、松、软真正走向严、紧、硬,让党内监督动真碰硬、展现刚性,才能破解“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困境,使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大量腐败案件表明,一把手监督常常是薄弱环节,一把手监督难题亟待破解。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越大越需要监督。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里的“笼子”是制度,是法律,也是监督。解读丨加强党内监督主要监督谁?怎么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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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培养一个在困难形势下挑大梁的干部非常不容易,加强

  党内监督也是为了保护我们的主要领导干部,不要让一些居心叵

  测的人以为,搞定了一把手就搞定了一切,从而把他当做用糖弹

  密集轰击、千方百计拉下水的对象。

  此外,开展批评自我批评既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也

  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途径。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上下级,

  每天一起工作,对对方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比一般干部群

  众清楚得多,使用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是对党的事业负责,

  对同志负责。因此全会强调要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特别是

  主要领导干部,在班子里有多少这样敢于直言的铮友,就等于自

  己的视野扩大了多少倍,对自身对工作都会受益无穷。

  监督是否仅限于党内?

  权力属于人民,除了党内监督,还要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

  道。包括鼓励社会团体的监督、舆论监督等。保障公民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

  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都是对党内监督的重要补充,也

  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对于群众实名举报的领导干

  部的腐败活动,党委和纪检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两个责

  任”。

  解读丨加强党内监督主要监督谁?怎么监督?

  实际上,加强党内监督的最重要意义之一,就是要进一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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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通过全方位的党内外监督,形成一个使人不敢腐、不能腐的天网。同时加强对干部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教育,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用人导向,不想腐的效应也会进一步显现。这样距离形成一个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活环境必然为之不远了。

  各级党组织都要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必将进一步推动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进步,也使党内监督工作这一篇大文章越做越好。

篇八:党内监督法规困境

  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方面存在的

  问题及意见建议

  修订后的两大党规,彰显了我党与时俱进完善党内法规,切实解决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切实按照党章要求规范党员的思想和言行,才能确保广大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绝对忠诚可靠,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欢迎阅读本文,更多优质内容,欢迎关注pincai网。

  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近期,中共中央印发了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是管党治党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作为一名基层党员领导干部,通过近期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好这两项法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严明党的纪律,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入细致领悟新《准则》、新《条例》

  重修后的《准则》和《条例》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体现一个“全”字。此次重修后的《准则》首次对8600万名普通党员提出了廉洁要求,覆盖对象更加全面。而《条例》对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

  生活纪律等方面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二是体现一个“严”字。重修后的《准则》和《条例》不仅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工作圈”作了严格规范,而且对“生活圈”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违反党纪的行为,以实事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从严查处,绝不枯息,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是体现一个“准”字。重修后的《准则》和《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个人影响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把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列入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等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全面学习贯彻新《准则》、新《条例》

  作为一名基层党员领导干部,是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先学一步,深学一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抓好学习贯彻,学懂弄通、学思践悟,全面掌握和领会《准则》和《条例》的具体内涵和要求,为基层党员干部树立标杆。加大对新《准则》、新《条例》的宣传学习力度:一是上下联动,中心组带头学。将《条例》和《准则》的学习纳入党员干部培训计划和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下发通知,要求党委中心组进行专题学习。二是订购《准则》和

  《条例》读本,确保基层党员干部人手一册。三是在确保原原本本通读学习《准则》和《条例》全部内容外还通过新旧法规对比、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等形式开展讨论交流,畅谈学习心得体会,进一步加深对《准则》和《条例》的理解和掌握,真正做到把各项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严格执行遵循新《准则》、新《条例》

  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的生命在于遵循。要教育引领广大干部争做《准则》和《条例》先行者、遵循者和执行者,发挥《准则》和《条例》的“治病效能”。在政治纪律上,着力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伙等问题;在廉洁纪律上,着力解决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坠落等问题;在组织纪律上,着力解决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问题;在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上,着力解决违反“四风”问题。紧扣六大纪律,突出四个着力,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当好执行者、维护者和引领者。一是当好“六大纪律”的坚定执行者。在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等六大纪律上,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去执行,去落实,去遵从,绝不能摇摆不定、模棱两可、可左可右,更不能存在侥幸、回避、触碰的心理,自觉筑牢思想防线,铸实道德高线,分清交友界线,死守纪律底线。二是当好“八个规范”的坚定自律者。“八个规范”是《准则》从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两个层面提出一个道德规范,必须通过学习

  传、典型引领、以案说法等形式,瞄准《行为准则》道德高线,使自己成为一个高尚的人,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人民的人。三是当好《准则》和《条例》坚定引领者。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走过66年的风雨历程,有着8600多万党员干部,占据全国人口总数的7%在遵纪守法引领风尚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引领全体社会公民遵从法律法规,注重政治品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营造出富强民主、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的良好社会环境。《准则》和《条例》都是党内法规,执行起来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作为一名基层党员领导干部,通过学习《准则》和《条例》,使自己能够更加清晰的认识到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以慎小、慎微、慎独的处世的态度,以头悬“达摩克利斯之剑”警戒自己,对党纪党规常怀敬畏之心,举头三尺有准则,举头三尺有条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贯彻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树立党章权威、扎紧制度笼子,改进党的作风、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内监督条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

  意见建议一、《准则》和《条例》是新形势下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

  对于一个政党,纪律是生命线,于一个党员,纪律是高压线。《准则》和《条例》,为8700多万共产党员制定了思想、行为准则。《准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内容言简意赅,高度概括,告诉广大党员要做什么、该做什么,是实事求是的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条例》紧紧围绕当前党内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针砭时弊,对症下药,全面系统回答了一名中共党员“哪些千万不能做”和“做了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的问题,将党的纪律整合为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这六大纪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纪律条文,开列了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突出了党纪特色,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理念,真正实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抓住了管党治党的根本。

  二、《准则》和《条例》是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从严治党制度创新,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界定明确的行为空间。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

  《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确立“行为高线”,

  告诉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树立怎样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和行为标准,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主要特点是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删繁就简,使全体党员易懂易记。

  《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告诉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禁止什么、摒弃什么,否则将要受到纪律处分。主要特点是将党章相关内容具体化,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将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

  对于全体党员干部来说,贯彻这两部法规,在思想上就是要解决麻木不仁、无所畏惧的认识,提高底线思维、敬畏意识,在行动上要抵制“私”“腐”“奢”的恶劣风气,提倡“公”“廉”“俭”的良好风尚。

  三、科学把握《准则》和《条例》的主要精神,并结合到实际工作中。

  《准则》和《条例》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学习,全

  面、准确地理解其实质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正直的党员。

  我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处党支部书记,更要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学深学透,融会贯通,通过学习补牢精神之“钙”,筑牢遵规守纪的思想防线。自觉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一是要管住自己,用好权力,干净干事。二是要严格管理,管好处室同志。三是要主动接受监督,包括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总之,要以《准则》和《条例》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习贯彻两部党内法规,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带动全处牢固树立遵规守纪、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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