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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送温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12号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2-06 16: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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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送温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12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送温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9.03.072019.03.07黔财建〔2019〕12号

  专项资金管理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贵州省送温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建〔2019〕12号

  省总工会各下属单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总工会:

  现将《贵州省送温暖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送温暖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总工会

  2019年3月7日

  附件

  贵州省送温暖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工会帮困送温暖工作机制化、标准化、规范化,根据财政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央财政专项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送温暖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送温暖资金)是指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帮扶我省困难职工、特殊困难劳动模范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条送温暖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总工会负责制定年度帮扶实施计划,提出送温暖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拨付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送温暖资金是各级工会职工服务(帮扶)机构用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补助资金,必须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占用、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超标准发放。

  (二)依档帮扶:即“先建档、后帮扶”,须在建立资料齐备、信息真实、程序合规的困难职工档案后,才能开展帮扶。对于因紧急、特殊情况等原因须临时救助、应急救助的,可先帮扶,但过后须及时补建档案。

  (三)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四条使用范围、程序

  (一)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拟受助对象填报帮扶申请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所在基层(企业或乡镇街道)工会核实情况,当地职工服务(帮扶)机构审核并根据帮扶标准提出具体帮扶意见,交同级工会领导班子或授权同级工会分管领导研究审批后发放送温暖资金。各地可授权职工服务(帮扶)机构在一定额度内直接审批救助,提高帮扶效率。

  (二)职业培训:开展职业培训,必须通过批准,未经批准开展职业培训的,不能使用送温暖资金。

  (三)职业介绍:提供招聘会或日常职业介绍相关资料、费用清单及求职者签名的实名制登记表。

  (四)法律援助:主要用于律师代理仲裁和代理诉讼费用,援助对象应填报个人帮扶申请表,律师提供代理费用清单、被援助人签名确认的代理情况说明,卷宗由职工服务(帮扶)机构存档保存。

  (五)其他帮扶活动: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和原则由各地自行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六)送温暖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支付职工服务(帮扶)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

  2.发放职工服务(帮扶)机构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4.职工服务(帮扶)机构基本建设投资;

  5.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使用标准

  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10000元,同时不得超过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

  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5000元,同时不得超过该生所在学校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的总和。

  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

  用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执行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六条使用形式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其中用于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的,通过职工银行卡发放,并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和发放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将银行对账单存档备查。用于其他帮扶项目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在工作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现金发放的,必须严格使用统一规范的实名制表格进行发放,完善签字认领手续,不得代签代领。

  符合送温暖资金使用标准的,可采取按月、按季度的方式发放,每次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需将帮扶信息录入帮扶系统。

  第七条使用时限

  送温暖资金须在当年度内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未使用完毕则直接收回。

  第八条责任划分

  省总工会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建档和帮扶标准,对送温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督查,编制资金预算、分配方案、绩效目标,跟踪监管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运行情况;省总工会财务部门对拨付的送温暖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如实编报送温暖资金收支决算。

  省财政厅审核下达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审核批复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在预算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送温暖资金的财务管理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服务(帮扶)机构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暂时不能单独设立账户的,送温暖资金账目由本级工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送温暖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送温暖资金收支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等明细分类核算。

  第十条送温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地方审计部门、工会经审组织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工会可根据实际,探索委托第三方对送温暖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工会和职工服务(帮扶)机构需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工会权益保障与法律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送温暖资金项目由省总工会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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