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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14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2-11 13:05:08

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14篇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14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14篇

篇一: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篇二: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2021年7月15日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愚以为营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篇三: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书

  廉洁承诺书廉洁从业诚信守法行为规范道德高尚单位:姓名:职务:廉洁承诺内容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有关党纪法规,本人向党组织作出以下承诺:1.自觉遵守“八项规定”,带头纠正“四风”。弘扬优良传统,转变工作作风,厉行节约,艰苦奋斗。2.践行宗旨,自觉守法。不从事有损国家、单位利益的活动。3.严格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4.克己奉公,公私分明,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5.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6.严格遵守职务消费规定,反对铺张浪费,不将走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畴。7.恪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不弄虚作假,不违规交易。8.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不脱离实际,不损害群众利益。若违背以上承诺,自愿接受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请组织和群众监督。承诺人(签名):所在单位党组织(盖章)

篇四: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为此领导干部一定要从细节入手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反复对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防止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腐蚀使自己的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使自己的权力置于民主的决策之下使自己的活动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慎初慎独慎微始终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筑牢拒腐防变长堤永葆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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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业心得体会最新

  廉洁,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伟大的诗人屈原的《楚辞.招魂》中:”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尔未沫。”东汉著名学者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注释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也就是说,不接受他人的馈赠的钱财礼物,不让自己清白的人品受到玷污,就是廉洁。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业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业心得体会最新通过这次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我对此感受颇深,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增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充分认识到对推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我深深的认识到,廉洁从业必须要坚持从自身做起、从细节抓起。要带头倡导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真正做到讲党性、重修养、树形象。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正确对待权力,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明白权力是谁给的,要明白为谁用权的问题。有的认为权力是靠个人努力得来的;有的认为权力是靠竞争上岗争来的;有的认为是某个领导个人的恩赐。这些认识都是极端错误的。一个人走上领导岗位,获得了一定的权力,尽管和个人努力和领导关心分不开,但归根结底是人民和组织的信任。个人德、才的提高,离不开组织和人民的长期培养和教育。要时刻饮水思源,想到权力来源于人民的重托,来源于组织的信任。在掌权后,要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真正做到仰不负党,俯不愧民。同时,要明白权力是一种责任。权力意味着为人民服务这一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责任。通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学习,我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需要进步。要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在下面这些方面还要进行学习。一、静下心来学习,努力改造世界观,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我必须始终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要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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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做好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深入理解”三个代表”理论精髓,用”三个代表”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

  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抵制住诱惑,保持一名优秀党员的纯洁性共产党员也是人,要见诱惑心不动,见财物心不痒,见美色脑不昏。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群众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三、管得住小节,谨防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作为领导干部,我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认识到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紧迫性,更好地推动企业反腐倡廉工作迈上新台阶。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企业行风的进一步好转。特别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做到常思贪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常修为官为德,常保公仆本色,为建设现代企业的长远奋斗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最后,作为一名优秀的党员,要时刻做到警钟长鸣,要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光辉形象要靠党员干部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大家来共同维护。要坚决按照廉洁从政的要求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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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事,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不辜负党的期望,不辜负人民的期望。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业心得体会最新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自颁布以来,我先后学了很多次,四月份公司开展了反腐倡廉学习教育宣传月活动,根据组织安排,我再次比较系统地进行了认真学习,对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一次比一次加深了理解,认识也不断提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是党对我们党员领导干部最大的关心、关怀和爱护,使我们在政治上、思想上永葆青春,在人生道路上不走弯路。无数反面典型案例就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作为一名党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就应该严格按照《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时刻对照检查自己的行为,一丝不苟地认真地执行每一项规定。《若干规定》是一面镜子,经常用它照一照,可以使自己随时发现自己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警示自己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过好权力观、利益观、价值观。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断反省自己,对自己在领导岗位这几年来的工作进行过回顾,觉得自己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执行集团公司的决策等问题上,态度是坚决的。

  通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廉洁从业必须要坚持从自身做起、从细节抓起。要带头倡导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真正做到讲党性、重修养、树形象。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一是静下心来学习,努力改造世界观,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二是抵制住诱惑,保持一名优秀党员的纯洁性。三是管得住小节,谨防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四是要时刻做到警钟长鸣,要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业心得体会最新在学习完《以我沉痛”七笔帐”,劝君走好人生路》这篇反腐倡廉教育文章后,心灵又一次接受了党风廉政教育的洗礼,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既为风华正茂的领导干部的堕落而扼腕痛惜,也为自己走好以后人生每一步而敲响警钟。作为一名党培养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始终把廉洁自律作为一切工作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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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事创业的底线,时常念在口里,记在心里,握在手里,无论是位高权重,还是身居卑微,都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管得住小节,抗得住诱惑,牢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清清白白为官,勤勤恳恳办事,堂堂正正做人。

  要坚持以史为鉴,时刻自重。历史是一面最好的镜子。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

  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纵观贪污腐败的领导干部大多都有一个共性:苦难的童年,奋斗的青年,上升的中年,悲惨的晚年。他们曾经努力过、辉煌过、成功过,但在荣誉和鲜花面前迷失了自我,丢弃了一名共产党人应有的气节、道德、情操和信念,放松了对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和学习,使人生命运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成为金钱、美色、权利的俘虏,铸成大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郑莜萸、孟来贵、靖大荣等一大批贪污腐化的干部,再一次用血的教训告诉我们:手莫伸,伸手必被抓,党和人民在监督,众目睽睽难逃脱。

  要坚持防微杜渐,时刻自省。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凡是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堕落是按规律运行的,大部分是由忐忑不安到大大方方,由小节被突破,到大口决堤,一步一步走向深渊的。为此,领导干部一定要从细节入手,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反复对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防止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腐蚀,使自己的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使自己的权力置于民主的决策之下,使自己的活动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想,慎初、慎独、慎微,始终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筑牢拒腐防变长堤,永葆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

  要坚持严于律己,时刻自警。”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党的领导干部,一定要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一身正气,两袖清风。领导干部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际交往复杂,一些居心叵测的人,为达到利用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利为他效劳、为他牟利的目的,总是挖空心思、绞尽脑汁套近乎、交朋友。如果警惕性不高,稍不注意,就可能落入人家的圈套,成为别人的工具、交易的平台。因此,我们每个领导干部不但要管好自己的手、守好自己的门、看好自己的人,把好亲情朋友关,还要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管住”八小时”以外圈。正确对待一个”钱”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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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把握一个”玩”字,时刻不忘一个”警”字,十分珍惜自己的前途命运,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做到勤政廉洁,干净做事,当好干部队伍的表率。

  要坚持陶冶情操,时刻自励。为什么贪官们跳不出被腐蚀堕落的怪圈,理想信念的泯灭是根本。每个领导干部一定要坚守理想信念这个精神家园,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世界,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

  要加强党性修养,用党不断完善的理论成果武装头脑,升华思想境界;坚持崇高的精神追求,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生活情趣,脱离低级趣味的活动,在纸醉金迷中辨清方向,在物欲横流中站稳脚跟,在大是大非中坚定立场,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廉洁自律,警钟长鸣,树立良好的干部形象,切实当好人民的”公仆”,做党的忠诚卫士!

篇五: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监察厅(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现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人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第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

  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十五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第二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篇六: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政从业若干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

  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津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贤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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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

  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

  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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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

  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

  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

  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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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发布的国有企

  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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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监察厅(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现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与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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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与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与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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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与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与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与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与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四)本人的配偶、子女与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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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人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一)在涉与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管理制度,谋取私利;(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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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说明;(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

  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

  主要责任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

  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容,接受监督和评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履

  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与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与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与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篇八: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体会六篇_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体会六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体会六篇【篇一】单位组织全店中层干部学习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通过会上集体学习和会后自学,本人在思想上真正受到了增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充分认识到对推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

  作为书店集团的一名中层干部,我深深地认识到,廉洁从业必须要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坚持从自身做起、从细节抓起。要带头倡导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真正做到讲党性、重修养、树形象。要正确对待权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权力归根结底是人民和组织的信任,更是一种责任,意味着为人民服务这一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责任。

  通过学习,我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需要提高。今后我将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

  必须始终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要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员干部,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深入理解“三个代表”理论精髓,用“三个代表”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

  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

  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群众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要树立警醒意识,抵制诱惑,保持优秀党员的纯洁性。

  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倡导公司利益高于一切。要时刻保持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的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三、谨防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管住小节,从细微处着手。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以实际行动促进党风和企业行风的进一步好转。

  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恪尽职守,在本职岗位上不断学习,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尽心尽力做好工作,坚决按照廉洁从政的要求严格行事,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不辜负党的期望,不辜负人民的期望,为新华书店集团的长远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篇二】中央出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是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增强企业领导人员的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健康的重要文件,是对企业领导人员从业廉洁性提出的一种责任要求、一种行为规范。通过学习,我觉得作为一名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提高自己的思想和精神境界。作为国企从业人员要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模范遵守国家和企业有关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一个人如果平时不学习,放松了自我教育,久而久之就会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思想上就会慢慢放松警惕,贪欲的思想可能就会逐渐滋长。

  二、要端正职业道德思想,增强道德观念。一个人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不会去干好本职工作,心思也不会放在企业发展上,而是会想方设法如何为自己捞好处,最终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企业。一定要端正好从业道德思想,严守职业道德底线,在人生上要淡泊名利,淡定从容面对一切;

  在工作上要向上对得起领导向下对得起员工,尽心尽力为企业发展干好本职工作。

  三、要规范廉洁从业行为。廉洁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准则,是廉洁意识的外在表现。随着企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党员干部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增多、程度明显加深。如果党员干部的意志不坚定、思想防线不牢靠,就容易受到腐朽落后思想的侵蚀和腐败病毒的感染,甚至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严重影响集团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为此,党员干部一定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廉洁诚信做人、按章规范办事,以认识的高境界、作风的新转变、工作的新成效,为新华集团各项事业的发展营造“廉洁高效、共谋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要争做廉洁从业模范。作为党员干部,无论身处何种工作岗位,手中握有多大“权力”,都必须对工作有热心,对职工有诚心,对事业有忠心,时时处处做廉洁从业的有心人、细心人、放心人,善于动脑筋,观

  察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总结新的工作经验教训,增强工作创新能力,深刻践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职工群众,立足本职、扎实工作,团结一心、协同作战,全心投入新华集团的改革发展。

  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廉洁是一种境界,一种品质,一种力量,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行为准则,更是每名共产党员遵循的价值选择。当前每名党员干部都要从我做起,自觉廉洁从业,直面基层、直面职工、直面现场,务实开拓,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坚定实现新华集团首季经营“满堂红”。

  【篇三】根据集团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活动的安排和要求,我认真进行了学习,通过学习,我有所思、有所感、有所想,对廉洁自律和爱岗敬业精神也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廉政建设对每个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贪污受贿,不以权谋私。廉洁从业,是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是党的“执政为民、立党为公”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

  一、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

  要自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巩固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清醒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必须紧紧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管得住小节,时刻警醒自己。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是最基本的要求。各方面的案例表明,贪婪的欲望是走上犯罪的罪魁祸首,因此梳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极为必要。翻开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腐败分子的履历,他们走向犯罪的每一个阶段,党中央都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告诫。但他们以侥幸的心理撬动了放纵的行为,用膨胀的欲望摧毁了是非的界限,正是由于少了一点自律,多了一点放纵,最后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不难看出,那些以身试法的人问题就出在世界观、权力观上,出在缺乏自律意识上,是他们自己毁了自己。因此,作为综合管理部的干部,首先应该将警钟敲给自己,长鸣不绝于耳,才能有如履薄冰般的谨慎、如临深渊般的警醒。

  其次,在实际工作上做到遵纪守法,按规章办事,防微杜渐。在对外窗口岗位工作重要的是面对服务对象时,工作作风如何,服务态度如何,办事效率如何,直接关系到展示馆的形象。因此,要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不断健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三、静下心来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修养。

  学习是每一名干部的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方法就无法改进,执行政策也就不可能正确。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不静,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因此,必须经常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努力做一个廉洁优秀的干部。

  四、正人要先正己、做反腐倡廉表率。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如果自己都不正,就没有办法去要求别人、去管别人、去监督别人?所以要把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抓好,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带头遵守

  各项规章制度,以自己的言行去带动全体员工共同把企业的防腐倡廉建设好。

  五、自觉接受监督,保持艰苦奋斗本色。

  廉洁从政,必须始终保持艰苦奋斗本色。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是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天然屏障,是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的有力抓手。对领导干部来说,自觉接受监督,是加强个人修养的主要途径,是提升反腐倡廉能力的有效手段。要正确对待监督,把来自方方面面的批评和监督,看做是对自己的一种警戒、一面镜子。

  通过本次学习活动,我对规章制度有了更深入的学习,对廉洁从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我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扎扎实实工作,踏踏实实做人,做一名组织信任、员工满意的领导干部。

  【篇四】在公司党委开展的“以‘一岗双责、廉洁从业‘为主题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中,我再次认真学习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又有新的感受,启发很大。通过学习,我认为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自己应该应时常反思自己,在履行“一岗双责、廉洁从业”上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作为党员领导人员要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党性修养。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进,做出的决策也就可能造成失误;

  只有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才能把握时代脉搏,时时刻刻与党中央和上级保持一致,求真务实,与时俱进;

  只有坚持自觉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才能自觉实践过好权力利益关、思想道德关、廉洁自律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提高自我约束、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真正从思想深处筑起党纪国法和道德意识防线。

  二是警钟长鸣,增强廉洁从业意识。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经常向我们敲响警钟。党员领导人员不廉洁,不仅会使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因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掌握着企业人、财、物及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开发等权利,极易滋生腐败的温床,在不断发生国企领导人员贪污腐败、收受贿赂的案件中,既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给党和国家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也给自己带来人生和家庭悲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是为了规范国企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是对领导人员从业廉洁性提出的责任要求和行为规范,既是在企业建立一种监督的机制,也是对国企领导人员的爱护和保护措施。所以,自己在工作中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按规定程序办事,接受组织和员工监督。坚持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坚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要求,尽心尽力为公司发展履行好“一岗双责”的责任。

  三是从我做起,做反腐倡廉表率。作为公司的中层领导人员如果自己都不正,如何去教育员工、去管理员工、去监督员工?公司虽然是一个物流运输公司,但在车辆购置、汽配件及油料采购、车辆维修及报废处理、保险费率返还、各项运输收入的处理等,各环节处处都存在诱惑,如果不从思想深处筑起党纪国法和道德意识防线,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己就极易堕入腐败的陷阱。所以正人先正己,要把利普公司的反腐倡廉工作抓好,责任履行好,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要以身作则,抵制各种诱惑,模范遵

  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要求别人要做到的事情,自己必须首先做到,真正以自己的言行去带动员工,影响员工。同时,要在自己岗位职责管理范围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把对员工廉洁自律、廉洁经营教育引人工作日常议程,从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入手,杜绝管理漏洞,经常组织开展员工廉政教育各项活动,倡导利普公司廉洁文化,在公司范围内形成“一岗双责、廉洁从业”的良好氛围,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公司的良好形象靠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来实现,公司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在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基础上,不断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实绩,赢得上级领导和公司员工的理解、信任与支持,做到常思贪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真正做到不负党组织的信任和员工的期望,努力为实现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良好局面作出新的业绩。

  【篇五】由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过去六个春秋,我每一次学习,对我的灵魂就是一次净化。在今年7月的“党风廉洁宣传教育月”活动中,我用手抄《若干规定》全文后,对我的思想触动更大,感想更深刻。

  《若干规定》是界碑。《若干规定》共计五章二十六条,规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明确了监督实施部门的职责,提出了违反本规定的处理意见。尤其是第二章,共计五条三十五款,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定具体,针对性强。它恰是给我们的从业行为安装了一道界碑,要求我们不得跨越雷池,否则,就会身败名裂。

  《若干规定》是镜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肩负着企业发展改革的重任,工作辛苦,责任重大,成天为企业的生产、安全、经营活动而忙碌。如果不挤时间学习,长此下去就会陷入“只会埋头拉车、不会抬头看路”的泥潭。有的在不知不觉中犯了错误,还感到茫然。《若干规定》好似一面镜子,只要我们怀揣着它,经常对照一下自己,就会及时发现并清除身上的“灰尘”和“污垢”。

  《若干规定》是警钟。当今社会,物欲横流,各种诱惑无处不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具有相关的资源配置权、产品定价权、员工招聘权、工资分配权等,如果缺乏对权力的制度约束,仅仅依靠自律和他律,是很难保证我们不犯错误的。《若干规定》是规范我们廉洁从业的警钟,我们只有心里装着它,经常想着它,个人才能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企业才能风清气正、前程似锦。

  【篇六】作为共产党员,作为一名煤矿技术员,我心怀感恩!在辛苦并快乐着的工作中,我始终注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金钱观、权利观、政绩观,立足本职,奋力进取,全心全意服务,诚心诚意办事,保持清正廉洁,锤炼人品,努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实实在在增进对我矿、对矿工的感情,堂堂正正、清清白白、扎扎实实为学校、为矿工谋福利,关心他们的疾苦,倾听他们的呼声。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在执政条件下,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诚心诚意为煤矿、矿工做好事、办实事。

  求真务实,积极进取。一个党员如果没有求真务实的作风,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先进分子。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需要把求真务实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落实到各方面工作当中去。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吃透上情,了解下情;

  积极进取,量力而行,办实事,求实效,珍惜民力;

  察实情、讲实话,不搞虚报浮夸和报喜不报忧;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搞急功近利。

  遵纪守法,艰苦奋斗。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牢固树立谦虚谨慎的态度,磨练艰苦奋斗的意志,发扬脚踏实地的作风,弘扬勤俭办学的精神,保持一种革命精神、一种勤俭的作风,我们的教育事业才能发展得更快更好。常怀畏惧之心,保持清正廉洁。在世界各国执政党中,因为腐败而下台的不胜枚举。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应该充分认识腐败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增强拒腐防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既干事又干净,为民、务实、清正、廉洁。

  一个技术员只有把人品放到第一位,才能真正成为一个高尚的人,做一个受人尊重、敬佩的人。通过学习,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一个好人好技术员应该具备三个方面的基本政治素质:首先是头脑要清醒,严于律己,始终不渝地弃恶向善。为技术者立身做人,一定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做到政治观点鲜明,政治纪律严格。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面临诸多诱惑和考验的情形下,这一点尤为重要。其次是志向要高远,理想要坚定,心中要装着人民教育,做到事业面前专心致志,得失面前甘愿吃亏。再次是品行要端正,为人要正派。古往今来,只有那些情操高尚、品德端正的人,才能真正赢得世人的尊敬。

篇九: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

  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

  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

  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篇十: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委派到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重大事项决策应发扬民主、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

  (二)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听取意见,并在相应范围公开。

  (三)按照决策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企业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

  (四)对按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核决定或备案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企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决策执行负领导责任,应督导执行部门检查落实并报告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导致决议不能继续执行的,应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

  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的,按规定办理。(六)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临时动

  议决定重大事项。2、按照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

  批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3、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要人事安排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

  定:(一)对重要人事安排,应按照规定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

  究决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涉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亲属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二)任用下一级企业领导人员或重要岗位人员,应提前征求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企业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晋职、调任、离职等变动,应事前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四)重要岗位人员应定期实行轮岗交流。如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由分管领导提出,征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五)不得有下列行为:1、安排亲属在本企业办公室、人事、财务、监察、审计和采购等部门任负责人。2、安排亲属在自己分管的部门、企业投资项目中担任领导职务。3、其他违反人事任免规定的行为。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投资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及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投资决策权限,规范决策程序,并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

  (二)企业主要领导对重大投资项目应督导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效能监察。效能监察情况报企业领导班子和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

  (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时间书面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导致项目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4、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5、其他应报告的重大投资事项。(四)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临时动议决定重大投资项目。2、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投资项目。3、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应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核、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4、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投资项目的行为。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财务管理特别是大额资金使用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二)企业应建立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权责和工作流程。1、大额资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级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确定;企业在相关制度规定下,可依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

  和行业特点按金额孰低原则再细化。2、对大额资金使用应严格预算管理,实行授权审批和联签相结

  合的制度。3、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按产权和隶属管理关系报履行国

  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批准或同意后执行。(三)不得有下列行为:1、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企

  业财务制度的行为。2、要求中介鉴证机构出具不真实审计报告等鉴证报告。3、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

  代开信用证等。4、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招投标等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以

  下规定:(一)企业涉及大宗物资设备购置、资产处置,以及重大工程项

  目招标等,应经领导班子会议或招标委员会确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

  (二)按照国家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三)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企业监事会、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四)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企业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招标过程中透露招标秘密信息;利用职权便利干预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控制中标结果。

  2、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在国有产权转让、受让非国有单位资产

  或产权、资产重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经济行为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按有关规定报有权批准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上述工作,发现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情形的,应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书面报告。

篇十一: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P>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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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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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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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P>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

  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

  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篇十三: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P>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

  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

  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

  宾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篇十四: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P>  通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自觉维护党和人通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自觉维护党和人通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断检验是非功过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断检验是非功过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范文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范文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范文精选多篇精选多篇精选多篇13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自觉维护党和人民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自觉维护党和人民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为建设现代企业的长远奋斗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范文(精选多篇)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第一篇:煤矿领导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通过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我对此感受颇深,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增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充分认识到对推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我深深的认识到,廉洁从业必须要坚持从自身做起、从细节抓起。要带头倡导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真正做到讲党性、重修养、树形象。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正确对待权力,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明白权力是谁给的,要明白为谁用权的问题。有的认为权力是靠个人努力得来的;有的认为权力是靠竞争上岗争来的;有的认为是某个领导个人的恩赐。这些认识都是极端错误的。一个人走上领导岗位,获得了一定的权力,尽管和个人努力和领导关心分不开,但归根结底是广大职工和组织的信任。个人德、才的提高,离不开组织和广大职工的长期培养和教育。要时刻饮水思源,想到权力来源于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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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范文(精选多篇)

  职工的重托,来源于组织的信任。在掌权后,要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真正做到仰不负党,俯不愧民。同时,要明白权力是一种责任。权力意味着为广大职工服务这一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责任。

  通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学习,我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

  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需要进步。要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在下面这些方面还要进行学习。

  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以下三点:一、严格监管,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从业行为根据矿重点工作安排,围绕经营管理运行,推进制度创新,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多方位开展效能监察,严肃纪律,加大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力度。二、强化责任,加强安检组织建设在专职安检人员较少的情况下,在发挥安检人员作用的同时,也要为提高安检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好规划。在全矿形成了监管重心下移、全方位监督的监管网络。三、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廉洁从业。在维简、安全费用的审批中,坚持按计划、重安全生产的原则,控制好费用支出。处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理论学习中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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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范文(精选多篇)

  一、静下心来学习,努力改造世界观,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

  我必须始终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要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做好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

  水平和理论水平。深入理解“三个代表”理论精髓,用“三个代表”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抵制住诱惑,保持一名优秀党员的纯洁性共产党员也是人,要见诱惑心不动,见财物心不痒,见美色脑不昏。始终坚持为广大职工服务的宗旨,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广大职工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广大职工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广大职工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广大职工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群众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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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范文(精选多篇)

  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广大职工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管得住小节,谨防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作为领导干部,我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认识到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紧迫性,更好地推动企业反腐倡廉工作迈上新台阶。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企业行风的进一步好转。特别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最后,作为一名优秀的党员,要时刻做到警钟长鸣,要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广大职工服务。党的光辉形象要靠党员干部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大家来共同维护。要坚决按照廉洁从政的要求严格行事,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不辜负党的期望,不辜负广大职工的期望。第二篇: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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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永强通过这次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我对此感受颇深,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增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充分认识到对推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作为一名领导人员,我深深的认识到,廉洁从业必须要坚持从自身做起、从细节抓起。要带头倡导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真正做到讲党性、重修养、树形象。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正确对待权力,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明白权力是谁给的,为谁用权的问题,同时,要明白权力是一种责任。权力意味着为人民服务这一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责任,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企业行风的进一步好转。特别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通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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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为建设现代企业的长远奋斗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三篇: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学习西南钻井(2014)48号文件的心得体会学习人:通过这次学习文件,我对此感受颇深,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增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充分认识到对推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作为一名国有企业基层人员,我深深的认识到,廉洁从业必须要坚持从自身做起、从细节抓起。要带头倡导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真正做到讲党性、重修养、树形象。作为一名国有企业基层领导人员,要正确对待权力,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明白权力是谁给的,要明白为谁用权的问题。有的认为权力是靠个人努力得来的;有的认为权力是靠竞争上岗争来的;有的认为是某个领导个人的恩赐。这些认识都是极端错误的。一个人走上领导岗位,获得了一定的权力,尽管和个人努力和领导关心分不开,但归根结底是人民和组织的信任。个人德、才的提高,离不开组织和人民的长期培养和教育。要时刻饮水思源,想到权力来源于人民的重托,来源于组织的信任。在掌权后,要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真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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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仰不负党,俯不愧民。同时,要明白权力是一种责任。权力意味着为人民服务这一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责任。

  通过对文件的学习,我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需要

  进步。要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在下面这些方面还要进行学习。

  一、静下心来学习,努力改造世界观,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

  我必须始终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要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做好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深入理解“三个代表”理论精髓,用“三个代表”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抵制住诱惑,保持一名优秀党员的纯洁性共产党员也是人,要见诱惑心不动,见财物心不痒,见美色脑不昏。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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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心系组织重托,心系群众冷暖。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进行自我批评和自我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思想

  作风,提升思想境界,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三、管得住小节,谨防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正确看待和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规章制度。作为基层领导干部,我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认识到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紧迫性,更好地推动企业反腐倡廉工作迈上新台阶。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领导干部,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企业行风的进一步好转。特别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党的光辉形象靠党员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做到常思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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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常修为官为德,常保公仆本色,为建设现代企业的长远奋斗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后,作为一名优秀的党员,要时刻做到警钟长鸣,要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光辉形象要靠党员干部的共同努力来增彩,党的利益需要大家来共同维护。要坚决按照廉洁从政的要求严格行事,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不辜负党的期望,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第四篇: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在公司党委开展的“以‘一岗双责、廉洁从业‘为主题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月”活动中,我再次认真学习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又有新的感受,启发很大。通过学习,我认为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自己应该应时常反思自己,在履行“一岗双责、廉洁从业”上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作为党员领导人员要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党性修养。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进,做出的决策也就可能造成失误;只有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才能把握时代脉搏,时时刻刻与党中央和上级保持一致,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只有坚持自觉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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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规定,才能自觉实践过好权力利益关、思想道德关、廉洁自律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提高自我约束、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真正从思想深处筑起党纪国法和道德意识防线。

  二是警钟长鸣,增强廉洁从业意识。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经常向我们敲响警钟。党员领导人员不廉洁,不仅会使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因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掌握着企业人、财、物及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开发等权利,极易滋生腐败的温床,在不断发生国企领导

  人员贪污腐败、收受贿赂的案件中,既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给党和国家的形象(请继续关注:)带来负面影响,也给自己带来人生和家庭悲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是为了规范国企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是对领导人员从业廉洁性提出的责任要求和行为规范,既是在企业建立一种监督的机制,也是对国企领导人员的爱护和保护措施。所以,自己在工作中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按规定程序办事,接受组织和员工监督。坚持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坚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要求,尽心尽力为公司发展履行好“一岗双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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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范文(精选多篇)

  三是从我做起,做反腐倡廉表率。作为公司的中层领导人员如果自己都不正,如何去教育员工、去管理员工、去监督员工?公司虽然是一个物流运输公司,但在车辆购置、汽配件及油料采购、车辆维修及报废处理、保险费率返还、各项运输收入的处理等,各环节处处都存在诱惑,如果不从思想深处筑起党纪国法和道德意识防线,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己就极易堕入腐败的陷阱。所以正人先正己,要把利普公司的反腐倡廉工作抓好,责任履行好,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要以身作则,抵制各种诱惑,模范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要求别人要做到的事情,自己必须首先做到,真正以自己的言行去带动员工,影响员工。同时,要在自己岗位职责管理范围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把对员工廉洁自律、廉洁经营教育引人工作日常议程,从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入手,杜

  绝管理漏洞,经常组织开展员工廉政教育各项活动,倡导利普公司廉洁文化,在公司范围内形成“一岗双责、廉洁从业”的良好氛围,切实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公司的良好形象靠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来实现,公司的利益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维护。我将在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基础上,不断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实绩,赢得上级领导和公司员工的理解、信任与支持,做到常思贪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真正做到不负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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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范文(精选多篇)

  织的信任和员工的期望,努力为实现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良好局面作出新的业绩。

  第五篇: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自颁布以来,我先后学了很多次,四月份公司开展了反腐倡廉学习教育宣传月活动,根据组织安排,我再次比较系统地进行了认真学习,对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一次比一次加深了理解,认识也不断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是党对我们党员领导干部最大的关心、关怀和爱护,使我们在政治上、思想上永葆青春,在人生道路上不走弯路。无数反面典型案例就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作为一名党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就应该严格按照《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时刻对照检查自己的行为,一丝不苟地认真地执行每一项规定。《若干规定》是一面镜子,经常用它照一照,可以使自己随时发现自己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警示自己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过好权力观、利益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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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范文(精选多篇)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断反省自己,对自己在领导岗位这几年来的工作进行过回顾,觉得自己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执行集团公司的决策等问题上,态度是坚决的。

  通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廉洁从业必须要坚持从自身做起、从细节抓起。要带头倡导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真正做到讲党性、重修养、树形象。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一是静下心来学习,努力改造世界观,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二是抵制住诱惑,保持一名优秀党员的纯洁性。三是管得住小节,谨防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四是要时刻做到警钟长鸣,要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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