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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控烟示范单位(6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2-13 08:30:04

北京市控烟示范单位(6篇)北京市控烟示范单位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市控烟示范单位(6篇),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控烟示范单位(6篇)

篇一:北京市控烟示范单位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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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禁烟令20XX内容北京禁烟令禁烟令的实施是要付出成本的,尤其是在一个有着上亿烟民的国家。回想一

  下禁放令的实施过程就会明白。xxxx分享的北京禁烟令。供大家参考北京禁烟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于20XX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11月28日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

  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

  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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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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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第十七条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第十八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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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第二十三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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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具体实施20XX年5月12日北京市卫计委宣布成立控烟监督执法协调小组,负责整合资源和相关执法力量,协调组织北京市控烟监督执法。同时市民发现违规吸烟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北京市控烟监督执法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北京市爱卫办北京市卫生监督所以及北京市公共卫生热线服务中心等。北京市还将让有条件的党政机关宾馆饭店等利用烟雾报警器浓度检测设备视频监控等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对学校医疗机构党政机关等重点控烟场所,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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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违反条例被查处过3次及以上的重点控烟场所,将把不良记录在这些单位的醒目位置或政府机关网站上公示1个月。

  20XX年5月,为落实6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北京市旅游委发出通知,要求景区设立控烟巡查员,要求饭店对已有的吸烟楼层雪茄吧进行整改。

  北京市旅游委行业监管处要求景区讲解员在向游客讲解过程中说明该景区落实条例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并说明违反规定会带来的后果,让游客自觉执行控烟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景区设立控烟巡查员,对随处吸烟游客进行劝阻和监督,必要时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违法游客。

  除景区外,饭店控烟工作任务艰巨。针对饭店已设置的吸烟房(吸烟楼层)可否保留的问题,北京市旅游委行管处建议饭店行业对已设置的吸烟房(吸烟楼层)进行整改,如客房带有室外区域(如开放式阳台)可按照规定划定吸烟区。此外,有自营或外包雪茄吧的高星级饭店也应将已有的雪茄吧进行整改,整改过程中涉及的合同纠纷等问题由饭店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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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北京市控烟示范单位

  北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最新解读

  北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最新解读

  京版控烟条例草案本周三将进入第三次审议,2014年11月24日,国版控烟条例开征意见。相比京版拟规定的个人违规吸烟最高罚款额度200元,国版提高到500元。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据记者统计,2008年以来,京、沪、杭等13个城市相继出台控制吸烟地方性法规。此次,国版控烟条例草案的出炉是全国层面首次对于控制吸烟作出法律规定。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相较于此前京版条例草案几经修改的禁烟范围,国版草案明确作出上述规定,这意味着“带盖儿”的公共场所一律禁烟。

  □焦点:吸烟不听劝拟最高罚500元

  除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部禁烟外,国版控烟草案规定六类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草案还列举了四类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但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国版控烟草案原则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要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顾客在禁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怎么办?根据国版控烟草案,如果顾客吸烟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还应当支付费用。

  国版控烟草案还赋予公民个人禁止他人吸烟的权利,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也可以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

  同时,禁烟场所(区域)的商家应履行控制吸烟职责,对违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

  对于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者,国版控烟草案明确,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京版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拒不改正的最高罚款200元,这低于国版最高500元的罚款标准。

  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赞助

  国版控烟草案对于烟草源头加以控制,拟规定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主办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与烟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

  记者注意到,京版控烟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全面禁止在公共场所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各类烟草广告,尤其是利用网络等新兴媒体;全面禁止各种形式的促销、赞助活动。但是根据目前获得的消息,即将交付的表决稿或对禁止烟草企业赞助的规定作出调整,仅限制其冠名赞助活动的行为。这意味着,其他普通赞助活动还将被允许。

  国版控烟草案还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等社会示范人群要带头控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网店向未成年人售烟或受重罚

  未成年人是控制吸烟工作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也是烟草企业锁定的潜在吸烟人群。《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烟草专卖法》也有相关规定,但并未规定相应的具体要求和处罚措施。

  对此,国版控烟草案针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进行限制,即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同时,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学生吸烟,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教育吸烟的学生戒烟。

  值得注意的是,国版控烟草案还禁止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通过网络售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北京情况:京版控烟条例本周进行审议

  京版控烟条例草案今年4月首次经北京市法制办对外征求意见时,明确“带盖儿”建筑全部禁烟。7月底,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对控烟条例草案(即一审稿)进行审议,市人大建议在修改稿中增加“宾馆和旅店可设置吸

  烟客房、机场候机区可设置吸烟室”内容,并使用“共用工作场所室内禁止吸烟”限定性表述作为例外规定,将“工作场所”修改为“共用工作场所”。

  “共用工作场所室内禁止吸烟”意味着“非共用的部分允许吸烟”,上述意见引起社会广泛讨论。有人提出,上述法条意味着“单人办公室内允许吸烟”,而享有单人办公室的主要是领导干部群体。

  还有意见提出,单人办公室也是室内工作场所,会有其他人员进出。共用的通风设备和空调系统也会使二手烟对工作场所内的其他人员造成健康危害。且这与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综合考虑多种意见,京版控烟条例草案在二次审议时,将修改稿里的“共用”二字删除。

  据悉,本周三将召开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京版条例草案将交付会议进行表决。据记者了解到的消息,表决稿并没有支持二审稿关于“宾馆客房、机场等特殊场所具备独立排风条件时,允许设立吸烟区”的表述,依然维持“带顶带盖”的室内区域全面禁烟的宗旨。对于机场等还存在吸烟室的场所,将为其设立一个缓冲期,希望这些场所在京版控烟条例正式实施前改造取消。

  按惯例,表决通过后,本市将按照京版条例进行执行,如国版条例通过后,二者存在冲突,京版条例将按照国版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

  □专家说法:禁止烟草广告保障控烟实施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北京协和医学院公共卫生和流行病学教授杨功焕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是首个国家层面关于公共场所控烟的规定。这使中国控烟离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更近了一步。

  杨功焕指出,令人欣喜的是,对烟草广告、销售等做出了相关规定,如“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等控烟人士关注的条款,是实施公共场所控烟的有效保障。她同时表示,《条例》具有一定的'实施难度,“包括执法队伍、各部门间的分工等,各个地区控烟的情况都各不相同,给实施带来了挑战”。

  杨功焕表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基本上满足《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表明了国家层面对公共场所控烟的态度和决定,她对条例的执行很有信心。

  哪些地方禁止吸烟?

  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1.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2.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3.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4.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5.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举办公众活动的场所:各级政府可以规定临时的禁止吸烟措施和范围。

  发现有人违规吸烟怎么办?

  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

  个人可以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进行劝阻;

  个人可以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禁烟场所(区域)经营者、管理者应对违法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何处理违规吸烟者?

  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机构违规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禁烟场所未履责怎么办?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吸烟点

  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可设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场所:

  1.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2.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3.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处罚: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行为

  烟草推广: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处罚:违规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对提供赞助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影视节目: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以及变相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等。

  处罚:在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中播放吸烟镜头或者出现烟草制品的媒体,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部门

  多部门联合管理:即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旅游、宗教、文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监督管理。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篇三:北京市控烟示范单位

  篇一:《北京最严控烟令》

  北京最严控烟令明实施个人违规吸烟最高罚200元来源:中国新闻网

  6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将正式施行。图为5月29日,两名工人在北京海淀区街头设置控烟提示横幅。中新网记者阚枫摄

  北京最严控烟令明日实施超六成受访者不会劝阻吸烟

  中新网5月31日电(种卿)今天是第28个“世界无烟日”,不过更受烟民关注的是,明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控烟令”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也将正式实施,届时,北京市包括写字楼、餐厅在内的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彻底叫停所有烟草促销活动。按照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违规吸烟的,最高将被罚款200元。

  此前不久,官方刚刚宣布再度上调烟草税,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元/支加征从量税。同时,对国产卷烟和进口卷烟的批1

  发价格、建议零售价格进行调整,中国政府希望通过“税价联动”的手段促进控烟。此次北京“最严”控烟令的实施,不仅受到烟民重视,更被认为有望成为其他城市的控烟样板,因此受到各方关注。不过,一向被认为重在落实的控烟政策,此次效果如何尚待观察。

  北京1000多万人受二手烟毒害控烟任重道远

  数据显示,中国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占世界吸烟总人数的近30%,约有

  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5月20日,北京市爱卫会发布的北京市吸烟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北京成人吸烟率为%,成人吸烟者约419万,但不吸烟却深受二手烟毒害的有1000多万人,控烟任重道远。

  北京市卫计委发布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市成人综合吸烟率总体呈下降趋势,14年间从%下降到%。但由于本市常住人口总数一直处于上升态势,所以总体吸烟人数不降反升。

  数据显示,从1997年到2011年,本市男性吸烟率从%下降到%,女性吸烟率从%下降到%,综合吸烟率由%下降到%。

  据了解,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等大量发生,每年全国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100万,吸烟产生的医疗费用不断增加。由吸烟引起的死亡中,慢性肺部疾病占45%,肺癌占15%;吸烟者与不吸烟者相比,患喉癌的危险性高8倍、患肺癌的危险性高8至12倍、患食管癌的危险性高6倍、膀胱癌高4倍。

  “最严控烟令”来袭部分烟民萌生戒烟打算

  根据北京市爱卫会办公室的调研数据显示,目前,北京全市约有419万吸烟者,其中,男性吸烟率为%、女性%,吸卷烟者平均每日吸烟支。

  “对于老烟民来说,新版„控烟令‟确实比较严格,个人来说会避免在室内吸烟。”有着超过30年烟龄的李先生告诉中新网记者,一开始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来适应,场所的宣传提示多点才好。

  将近而立之年的孟先生是银行职员,由于工作压力大,从五、六年前也染上了烟瘾:“自己应该不会在禁烟场所吸烟,但如果违规,他人提醒一定会听取。”2

  同样在银行工作、有着十几年烟龄的王先生,则从更理性的角度理解了“禁烟令”,他向中新网记者表示,其实对个人最高200元的罚款力度还可以更大,毕竟烟民也深知烟草的危害,希望家人可以在公共场所得到保护。

  被问及日后如何解决烟瘾问题,三位受访的男性烟民一致表示要“咬牙戒烟”。王先生称,如果可能就到室外吸烟区域去抽,或者用电子烟等替代品,但从长远来看,还是要努力戒烟,对自身健康也有好处。

  记者观察到,在史上最严“控烟令”来临前夕,多家媒体官方微博都先后转载了有关戒烟方式的内容。

  调查显示,超六成人不会劝阻吸烟行为

  一项统计数字显示,中国是世界最大的香烟生产国和消费国,烟民超过3亿人,被动吸烟者约有亿人,包括亿儿童。

  基于保护妇女儿童的目的,京版控烟条例对室外禁烟区域也做出更严格的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等均被列入室外禁烟范围。

  被动吸烟者作为庞大的“二手烟”受害群体,被给予了更多的维权“武器”,个人劝阻吸烟行为将“有法可依”。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直接进行劝阻;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还拥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

  在中新网记者随机采访的10位没有吸烟习惯的女性中,仅两位女士表示:如看到违规吸烟行为,会直接劝阻;其余均表示会离开或者换到稍远的区域,若情况比较严重,会考虑向相关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反映,让他们去处理。

  “我不是执法人员,直接劝阻怕惹来麻烦,如果是在餐厅,确实影响就餐或者同行的人比较介意,我会选择换个位子或者离开。”在北京某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李小姐如是说。

  中新网生活频道的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结果,截止发稿前的调查结果显示:近六成受访者表示知道北京控烟令将实施,但在是否会对违规吸烟者进行劝阻这一

  问题的回答中,有%的受访者表示会选择“离开”或者“忍耐”;而选择劝阻的人则不到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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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烟重在全民参与共同努力

  为配合控烟令实施,北京市级管理部门已经对包括首都机场、饭店与景区、公共交通在内的多个领域出台了具体控烟举措。首都机场官方微博此前宣布,6月1日起将关闭3座航站楼内的所有吸烟室;全市600多处公交场站,设置面积约平方米的露天吸烟区;同时,针对人群集中的景区行业将设立控烟巡查员。

  对于不履行宣传、劝阻等责任的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控烟令明确了投诉方式和惩处办法。

  《条例》规定,市民发现有个人或者公共场所部门有吸烟行为,可拨打12320电话投诉;也可以拍照发给“无烟北京”微信公众号。对于多次被举报的场所,相关部门可到现场通过调取录像等手段取证,如果发现确有吸烟者,将会依据控烟条例,对场所的经营管理者进行处罚。

  按照条例规定,禁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没有及时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劝离或者投诉等举措的,将被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可见,“控烟令”之严不只针对吸烟者,还体现在对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责任的要求上。《条例》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设置禁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对吸烟者予以劝阻、劝离以及在必要时向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等。

  记者走访西城区三里河路上的一家连锁餐厅,值班的窦经理表示,6月1日前餐厅就将张贴好禁烟标示,并且根据北京卫计委的要求不再向顾客提供烟灰缸。

  “根据以往经验,一般吸烟者被服务人员劝阻都会接受的,就怕个别顾客喝了酒不太理智,就不好处理了。”窦经理称,遇到被顾客投诉的情况,首先会根据监控录像自查,如果员工确实尽到了劝阻、劝离的责任而当事人仍不听劝告的,也会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附近另一家中餐连锁店的黄经理告诉记者,现在每桌都安排摆放了“禁烟”卡片,餐厅之前就是全面禁烟的,要求服务员看到吸烟顾客就上前提醒,若遇到实在不听阻的顾客,会建议其换到通风、人少的座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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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体验发现,“无烟北京”官方微信账号已经开启举报通道。首先,打开公众号界面,点击“控烟行动”栏目内的“监督举报”就可进入举报界面;然后,按要求依次填写举报场所名称、地址、违法行为人等信息,并且上传相关图片或者视频进行佐证;最后,留下举报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即可提交。

  不仅如此,“无烟北京”公众号还设有“曝光台”功能,市民发布的举报信息都公开显示。写字楼、学校食堂、餐厅、网吧等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成为曝光热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王青斌等法律界专家认为,北京和全国其他一些城市控烟立法暴露的“执行难”,恰恰在于法律刚性不足、执法责任主体不明、烟草危害宣传不够。“宽泛禁烟”才是“执法难”的诱因。希望“单位负责”成为“北京条例”一大利器,无烟环境不再光靠“自觉自愿”。

  事实上,在北京之前,全国已有上海、杭州、广州、天津、深圳等十余个城市出台了控烟条例,虽然各地都有自己堪称“最严”的法规,但是,法规执行似乎都未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北京市控烟协会会长张建枢表示,控烟条例起到的作用主要还是规劝大家不要吸烟。只有全民控烟才能真正让条例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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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二:《北京今起实施最严的控烟令》

  今日零时,有“最严控烟令”之称的京版控烟条例启动实施。昨日值第28个世界无烟日,在国家卫计委、中央文明办等8部门主办的宣传活动上,北京市政府获世卫组织颁发的“世界无烟日奖”。

  自今日起,北京卫生、工商等部门将联动上岗执法,北京市区两级将出动1000多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持续三天对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重点单位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北京12320热线也将启动对控烟投诉举报的接听。

  世卫组织为北京点赞

  昨天是第28个世界无烟日,在8部门共同主办的宣传日活动上,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主任申英秀博士对《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提出高度赞扬,并向北京市政府颁发了“世界无烟日奖”,“北京通过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措施来保护群众健康,此举表现出北京市坚决的领导力。”

  国家卫计委副主任崔丽表示,近年来我国控烟履约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控烟立法也不断取得新突破,即将实施的北京“控烟令”是目前国内最符合《公约》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国家级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也已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我们在组织协调、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等方面做了大量必要的准备工作。希望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席孙康林说。

  活动上,王学圻、濮存昕、蒋雯丽、康辉、春妮、任重、张杰被任命为“全国控烟宣传大使”,并在现场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了三个控烟手势“我介意”、“请停止”、“不可以”。活动现场还首次播出了公益广告《被吸烟,我不干》。

  12320举报热线启动

  今日零时起,基于北京控烟新规的执法行动也正式启动,由卫生、工商等多部门联动上岗执法。同时,北京12320也将启动接听市民有关控烟的投诉举报。

  北京市卫监所昨天宣布,今起至6月3日,全市1000余名卫生监督员将全部出动,开展对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届时,各区县卫生监督部门将重点检查辖区内的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对发现的吸烟个人进行劝导、警告,对控烟措施不到

  位的控烟场所做好记录,并现场告知场所控烟负责人,督促指导场所制定、完善、落实控烟措施。

  监督检查过后,北京市将进入为期3个月的控烟集中处罚阶段,持续至8月。其中,每个月将确定一周为全市集中行政处罚周。在处罚周期间,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把处罚情况以及处罚的典型案例上报北京市卫计委。同时,规定市、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月要向社会公示控烟监督执法情况。

  多区县制定控烟方案

  新京报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卫生监督所获悉,目前北京已配合新控烟条例,起草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草案,明确了执法人员资格、执法内容、程序、处罚裁量基准等主要内容。同时,新的控烟卫生监督执法平台已升级完毕。

  另据了解,北京多个重点部门如交通、旅游等,均出台举措配合“最严控烟令”的实施,各区县也制定了各自的控烟方案。比如,大兴区新近规定,在公共场所单位申请准入时,便要求该单位负责人签订《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承诺书》;朝阳区已在各街乡聘请了控烟监督协管员;海淀区针对辖区内宾馆、影院、体育场馆等重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开展了控烟培训。

  追问1个人吸烟劝阻无效怎么办?

  可拨打12320举报,相关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后将依法处罚

  北京市卫生监督部门相关负责人坦言,北京有400多万烟民,光靠1000多名卫生监督员执法肯定不够,为此,条例也赋予了普通市民对违规吸烟的“劝阻权”。

  北京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民若发现有在禁烟区吸烟的情况,首先可以自行进行规劝和阻止。如果吸烟者不听劝,市民可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对其进行劝阻。同时,还可以拨打12320的投诉电话进行举报,相关工作人员会在核实情况后将信息转交市卫生监督部门,由执法人员进行处罚。

  追问2办公室关门吸烟如何处罚?

  党政机关、写字楼纳入重点控烟场所,将建不良记录公示制度

  卫监部门表示,首先北京市已明确规定,国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烟纳入日常管理,其法人负责本单位控烟,也就是落实单位的领导责任。

  同时,公众也可对单位的吸烟行为进行举报。如果某禁烟场所多次被举报,执法部门将重点监督,一旦确定有问题,会对该单位处以最高万元的罚款。目前,像党政机关、写字楼等均被纳入了重点控烟场所范围,将建立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凡因违反控烟条例被查处过3次及以上的,其不良记录将被公示1个月。

  追问3劝阻食客吸烟能否“靠老板”?

  公共场所是否落实控烟主体责任,将成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在餐馆、娱乐场所,老板真的会主动劝阻顾客吸烟吗?对此,市卫生监督所相关负责人指出,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好劝阻、管理职责,让吸烟者合法吸烟,是实现控烟效果的最好途径。

  “只有这些经营者们真正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才会管理好自己的单位。”市卫监所副所长王本进表示。基于此,今后北京控烟执法的重点内容,并不单纯是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还将对各部门、各行业领域是否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是否落实控烟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追问4机场关闭吸烟室能否禁烟?

  首都机场航站楼内商户控烟不力也将被罚

  昨日,首都机场,一位保洁人员介绍,机场的室内吸烟室此前已陆续关停,“T2航站楼的吸烟室前几天就已经封闭禁止使用。”

  据了解,首都机场航站楼最早有36个室内吸烟室,2011年6月1日曾全部关停,但半年后重新启用其中的14个吸烟室,并延续至今。今天零时起,这14个室内吸烟室将全部关闭,禁止旅客在航站楼内吸烟。与此同时,首都机场将航站楼外的吸烟区由原先的11处增加至17处。

  目前,首都机场已对楼外吸烟区的立牌、标识等进行了更新和完善,同时,正对楼内所有独立卫生间和母婴室安装烟感设施,并将逐步实现全面覆盖。

  首都机场范围控烟工作由北京市国检局主要负责,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国检局与首都机场、爱卫会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口岸的禁烟工作进行监督。“我们主要让航站楼里的商户签订控烟责任书,让他们发挥主体作用,我们监督商户落实情况。如果商户控烟不到位,也会被处罚。”据该负责人介绍,对个人违规吸烟,主要是加强航站楼内巡查,以劝阻为主罚款为辅。

  追问5火车站站台是否也禁烟?

  12320称由各火车站自行判断;北京站表示将进行劝阻

  禁烟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记者从北京铁路局了解到,北京地区各客运车站将全部纳入控制吸烟范围。

  火车开动前,不少旅客习惯在站台上抽烟,此次北京几个火车站的站台是否会列入禁烟范围?

  北京铁路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透露,根据控烟条例,室内场所是完全禁止吸烟的,站台区域虽然有顶子,但周围是露天的,并未列入禁烟范围内。

  控烟举报电话“12320”接线人员表示,火车站和机场的控烟工作由专门部门负责,火车站站台是否全面禁烟暂时没有明确。“但根据控烟条例,这也算人员密集区域,也应该禁烟的。”她说,站台上吸烟情况比较复杂,还要考虑位置是否影响到其他旅客,这个尺度还是由各火车站禁烟工作人员判断。

  昨日,在北京站的一个露天站台,记者看到,不少刚下火车的旅客走出列车便点上了烟。对此,北京站工作人员表示,从6月1日起,站台将组织人员巡查,对在此吸烟的乘客进行劝阻,不听劝阻者按条例有关规定将受到处罚。

  探访

  昨日,禁烟令实施前一天,新京报记者分别走访多个火车站、医院、公园和餐厅,发现多数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了控烟标识,工作人员也表示如发现违规吸烟人员,将进行劝阻。但在一些街头小餐馆,老板坦言如果真有客人在店内吸烟,他们基本不会制止。

  同仁医院:所有人群聚集区禁烟

  昨日,同仁医院门诊楼内,在一处禁止吸烟的标识上,工作人员加贴了投诉举报电话。同仁医院工作人员称,室内所有场所都禁止吸烟。

  在门诊楼外一处带顶的阳台上,记者看到不少吸烟的人。对此,工作人员表示,从6月1日起,此处也将禁止吸烟,“同仁医院将对所有人群聚集的区域实施禁烟。”

  一名病人家属表示,他会按规定不在禁烟场所抽烟,“很多露天的地方能够抽烟,走远一点,影响不会太大。”

  在协和医院,挂号大厅的入口图像采集区提示标牌旁张贴着禁烟宣传单。医院工作人员表示,医院会严格执行控烟条例,从6月1日起带顶的区域将禁止吸烟。他同时称,医院露天场所允许吸烟。

  火车站重点巡查洗手间内吸烟

  从2015年6月1日起,在北京地区各客运车站的室内所有区域禁止吸烟,包括车站售票厅、候车区、地下通道、卫生间等。记者昨日在北京站、北京南站、北京西站、北京北站等地探访时发现,车站均在显著位置张贴了控烟宣传标语、标识,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控烟宣传片,并利用广播系统滚动播放控烟提示语。

  记者了解到,一直以来,北京四大火车站内均未设置吸烟区,乘客要吸烟只能到站外露天处。

  在北京南站吸烟的一名乘客称,卫生间有排气扇,抽烟并不影响其他人,“估计不会有那么严吧,卫生间里吸烟也管不着啊。”

  对此,卫生间保洁人员表示,他们已经接到上级通知,从6月1日起将会关注在卫生间吸烟的乘客。南站一工作人员也表示,今日起,该站将对卫生间等区域进行巡查,如遇抽烟乘客,将按照条例进行劝阻、处罚。

  北海公园:全园商业网点禁售香烟

  据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属各大公园将加强禁烟宣传,全园禁烟的公园数量将有所增加,禁烟提示标牌将有所增加。北海等公园在全园商业网点禁售香烟及烟具。

  篇三:《北京今日起实施“最严控烟令”千余人上岗督查》

  北京今日起实施“最严控烟令”千余人上岗督查

  06-0107:50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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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有“

  最严控烟令”之称的京版控烟条例启动实施。

篇四:北京市控烟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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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控烟条例

  北京市控烟条例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xx年11月28日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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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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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外区域。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

  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

  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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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第十七条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第十八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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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第二十三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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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篇五:北京市控烟示范单位

  第四条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办法

  中国实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政策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以1999年中国进行加入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谈判为分水岭,我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可分为专家控烟与政府禁烟两个阶段。下文是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办法新版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体育馆、健身馆;

  (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第三条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三)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四条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第六条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第七条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八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加强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九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烟草危害、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第十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的,由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予以处理。

  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卫生局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禁止吸烟标语

  1,健康随烟而灭!有多少生命可以重来?

  2,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3,有时候相爱是一种无奈,有时候离开是另一种安排。为了爱你和你爱的人,请不要吸烟。

  4,现在吞云吐雾,以后病痛缠身。

  5,Nosmoking,Nocrying.

  6,青烟长在,恶梦长随。

  7,香烟是魔鬼的契约。

  8,提神不妨清茶;消愁不如朋友;若吸烟,又何苦?

  9,Ifyousmoke,tomorrowisagooddaytodie.10,不一定烟雾缭绕的地方才是天堂。

篇六:北京市控烟示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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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控烟条例

  北京市控烟条例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11月28日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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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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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

  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

  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

  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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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

  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

  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

  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

  列权利:(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

  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第十七条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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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

  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

  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

  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

  烟草广告;(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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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第二十三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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