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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4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09-22 16:45:03

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4篇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 1 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通知) 绵组通[2008]114号  ★ 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 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四川省党费收缴、使用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4篇,供大家参考。

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4篇

篇一: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

 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通知)

  绵组通[ 200 8]114号 

 ★  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 转发省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 〈四川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 的通知  各县(市、 区)

 委组织部, 各园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市委各派出党(工)

 委, 党的关系在市委的企事业单位党委:

  省委组织部结合近年来全省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实际, 制定了《四川省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办法》( 川组通[ 2008]75号),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 各县(市、 区)

 委每年按党员直接交纳党费总数的 30% 上缴; 各园区党工委、 市委各派出党(工)委每年按党员直接交纳党费总数的 30% 上缴; 党的关系在市委的企事业单位党委每年按党员直接交纳党费总数的 50% 上缴。

  附:《四川省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办法》   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 2008年 7月 23日  

  2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通知)   川组通[ 2008]7 5号 ————————————★———————————

 关于印发《四川省党费收缴、 使用和   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市(州)

 委组织部, 省直机关工委、 省委教育工委、 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省国防科工办组宣处,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 司党组工作部: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 2008]3号)

 , 结合全省近年来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实际, 我部制定了《四川省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2008年 7月 11日     

  3   四川省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党费收缴、 使用、 管理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和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关系在四川省内的各级各类党组织, 其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党员应严格执行党章规定, 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按期主动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的党员, 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任何个人、 团体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赞助、捐赠方式代党员交纳党费。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和标准应严格按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党员每月 交纳党费 0. 2元。

      第五条 各基层党支部负责收取、 登记本支部全体党员交纳的党费, 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 定期将本支部收取党费全额上缴上一级党组织。

 党支部一律不得自 留党费。

      第六条 各市(州)

 党委、 省直机关工委、 省委教育工委、

  4 省国资委党委、 省国防科工办党委、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党委、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党委、 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党组等单位, 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数的 20 %上缴省委。

      第七条 县(市、 区)

 党委、 市(州)

 党委直属机关工委等单位, 每年向市(州)

 党委上缴党费的比例, 由各市(州)

 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 各级党委按隶属关系, 须于每年 3月 底前统一按规定比例将上年收缴的党费足额汇入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指定的党费专用帐户, 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九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 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各级党委每年留存党费的总支出, 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级留存党费总收入的 90% 。

      第十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 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

 培训党员;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 资料、 音像制品和设备; (3)

 购买党徽、 党旗; (4 )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5)

 建立党内帮扶专项资金,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6 )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

      第十一条 上级党委每年按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员实交党费数的 50 % 划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作为支部活动经费使用。

    

  5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 下级党组织可以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 上级党组织为推动工作, 可以向下级党组织下拨党费,重点向工作成效突出地区、 老少边穷地区和农村、 街道社区以及其它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应按使用项目 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请求上级党组织下拨党费, 原则上应书面逐级上报, 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 统一研究提出建议方案, 按程序报批、 划拨。

      第十四条 党费使用、 划拨的审批, 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按一次性使用、 划拨金额的大小,可实行分级授权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使用、 划拨党费, 必须以领导批件或会议纪要为凭据, 按规定程序进行划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党费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党委的党费, 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实行领导负责制。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十七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 出纳分设, 支票、 印鉴分别保管。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 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执行。   

  6   第十八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 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 必须先培训, 后上岗。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 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五章        党费管理的报告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每年收缴、 使用和管理党费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 3 月 底前上报上级党组织。

 报告内容应包括:

 本级党组织应收党费数额; 上年度党费收缴、 使用和结存的数额; 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 ;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 做法、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下拨的专项党费, 要在三个月 内将使用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 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

  7 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下一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同时, 要对本级党费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自 查, 认真总结经验, 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检查和自 查情况要与年度党费收缴、 使用、 管理情况报告一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必要时,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可委托相关部门对下级党组织党费的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8年 4月 起施行, 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

 党费管理        转发        通知 中共绵阳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8年 7月 24日 印 

                             (共印 5份)

  

篇二: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

收缴管理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 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 XX 办公室党费收缴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四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XX、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九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XX 办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篇三:湖北省党费收缴管理制度最新

、 党费收缴、 使用、 管理制度

 按照《党章》 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 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 使用、 管理工作。

 根据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对公司党员党费收缴、 使用、 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党费收缴 1、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作为计算基数, 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公司员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 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固定部分(岗位(技)

 工资、非岗位性津补贴)

 和活的部分(奖金)。

 2、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

 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

 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 5%; 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

 者, 交纳 1%; 5000 元以上至10000 元(含 10000 元)

 者, 交纳 1. 5%; 10000 元以上者, 交纳 2%。

 每月交纳党费的计算:

 月交纳党费=[岗位(技)

 工资+工龄津贴+地区补贴+月度基本奖金—(养老、 医疗、 住房三项基金之和+个人所得税)

 ]×相应比例 3、 劳务工党员的党费交纳标准为:

 月交纳党费=(月薪酬-社会保险费-税金)

 × 相应比例。

 4、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 家属党员和复转到企业没有正式分配工作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 1 元。

 6、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

 的按 0. 5%交纳党费, 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7、 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中的党员、 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 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学生党员, 每月交纳党费 0. 2 元。

 8、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党支部研究, 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9、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外出的党员, 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 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

 由所在单位党委代收, 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 由公司党委组织部上交省委组织部, 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 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 经党支部同意, 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14、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 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 按自行脱党处理。

 15、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 党总支(支部)

 每月将收缴的党费全额上缴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出据收费(党费)

 凭证, 作为总支(支部)

 向全体党员公布收缴党费情况的依据。

 17、 党费的上缴 (1)

 党组织关系在甘肃省委的厂(处)

 单位上缴比例为 60%。

 (2)

 党组织关系在陕西省委的厂(处)

 单位上缴比例为 65%。

 (3)

 党组织关系在宁夏自治区党委的厂(处)

 单位上缴比例为 65%。

 各厂(处)

 级党委每年按规定比例向公司党委清缴一次, 党费清缴工作必须在当年 12月 10 日前完毕。

 (二)

 党费使用 1、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 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的原则。

 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 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

 培训党员。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 资料、 音像制品和设备。

 (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

 补助生活有困难的党员。

 (5)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 使用和下拨党费, 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 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三)

 党费管理 1、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各厂(处)

 单位党委应建立“两专三定” 的党费管理制度:

 即党费由专人管理, 有专门台帐, 要定期公布, 定期检查, 定期清理。

 2、 公司及各厂处单位收缴的党费现金一律由财务部门建立专门台帐, 经办管理。

 动用党费应坚持党费使用规定, 严禁乱用滥支党费。

 3、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厂处单位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公司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就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4、 本制度施行后, 以往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 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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