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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15篇)

文章来源:网友投稿 时间:2022-12-13 14:40:04

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15篇)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15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15篇)

篇一: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0.04.27•【文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

  24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公告

  2020年第24号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便利ETC客户和受票单位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对象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ETC卡的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票据。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

  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先行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间,非试点地区暂时开具不征税发票。试点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统称为通行费电子票据。针对收费公路分段建设、经营管理者多元等特性,为便利通行费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根据客户需求,通行费电子票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可按一次或多次行程为单位,在汇总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基础上,统一生成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以下简称电子汇总单),作为已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汇总信息证明材料。电子汇总单的汇总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开具电子汇总单,原电子汇总单自动作废失效,电子汇总单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

  三、通行费电子票据编码规则(一)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通行费电子发票票样见附件1。(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

  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的票据代码为8位,编码规则:第1~2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第3~4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第5~6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种类编码,第7~8位代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票据号码为10位,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赋码顺序。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票样见附件2。

  (三)电子汇总单编码规则。电子汇总单的单号为16位,编码规则:第1~2位为ETC用户所属发行机构的省份编码,第3~6代表年度,第7~8位代表月份,第9~16位采用顺序号。电子汇总单式样见附件3。四、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流程(一)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二)绑定客户ETC卡。客户登录服务平台,填写ETC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绑定。(三)票据和汇总单开具。客户登录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票据的充值或通行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充值交易无电子汇总单)。其中,电子汇总单可按用户需求汇总多笔通行交易信息,包括对应的行程信息、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交易金额合计等。电子汇总单与其汇总的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过编码相互进行绑定,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关联性。服务平台免费向客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电子汇总单查询、预览、下载、转发等服务。五、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规定

  (一)ETC后付费客户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的,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二)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或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

  客户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均不再向其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电子票据的,参照本条第(一)项ETC后付费客户执行。

  (三)客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第7个自然日起,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ETC预付费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不征税发票。

  (四)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票据、电子汇总单以及对应的通行明细记录归档备查。

  六、通行费电子票据其他规定(一)通行费电子票据作为电子会计凭证具有与纸质会计凭证同等法律效力,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在满足相关条件基础上,单位可以仅使用通行费电子票据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不再打印纸质件。具体报销入账和归档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执行。(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

  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三)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四)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http://pjcy.mof.gov.cn),对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

  七、业务咨询使用ETC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不再开具纸质票据。客户可以拨打热线电话进行业务咨询与投诉。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票问题可拨打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热线电话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查询;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查验和抵扣等税务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本公告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同时废止。附件: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2.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票样3.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汇总单示例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附件2附件3

篇二: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各位同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可以作为费用报销的依据。但是电子发票具有可重复打印的特点。为了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程序,提高财务报销工作效率,减少企业因电子发票的报销不合规带来的税务、审计风险。现针对电子发票的报销事宜做如下规范:

  1.员工取得电子发票时,需同时保留消费时对应的付款凭证、消费小票或其他唯一性辅助凭证。报销时粘贴至电子发票的背面,作为发票唯一性的辅证。

  2.报销用电子发票打印后需在右下角部位签名并写明报销日期。签名即表示对“发票仅报销一次,未重复报销”的承诺。

  3.所有费用报销电子发票的日期仅可以使用三个月之内的,超过三个月之外的电子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

  该通知自即日起开始执行,望各位同事能够理解,积极配合,认真执行报销工作规范!

  财务部

  2016-10-18

篇三: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关于规范我市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镇财会〔2020〕17号

  各市、区财政局,档案局,档案馆,镇江新局、高新区党政办,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落实省财政厅、省档案局、省档案馆《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苏财会﹝2020﹞1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各部门和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和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四、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五、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升级会计核算系统,实现与税务、铁路、航空、海关、银行等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管理、长期保管、利用等环节合法合规。

  六、财政部门、档案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培训,做好内容解读,引导从业人员充分领会本通知精神,全面掌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电子会计凭证生成、管理等要求。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档案局

  镇江市档案馆

  2020年11月23日

篇四: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20.03.23•【文号】财会〔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0〕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

  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

  够及时被发现;(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

  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六、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2020年3月23日

篇五: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12.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

  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

  《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

  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2月20日

篇六: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

  档办发〔2021〕1号

  为贯彻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推进“六保”“六稳”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拟再选定一批单位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制度和标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试点工作,过程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有关要求。

  (二)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档试点,档案部门或档

  案人员从会计核算部门或会计核算系统接收电子发票,过程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归档存储格式符合要求,归档过程中电子发票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有保障。

  (三)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试点完成后及时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二、试点单位条件

  (一)科学设计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

  (二)试点所需人员、资金有保障。

  (三)愿意为电子发票推广应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试点验收条件

  (一)实现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

  (二)形成3个月的财务数据,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进行验证,采用的管理和技术方案可

  行。

  (三)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四、试点工作组织

  (一)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协调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对中央企业总部的试点工作进行验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和各中央企业总部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的试点工作,负责选定本地区或本集团所属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指导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对完成试点的单位进行验收。

  (三)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各中央企业总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开展此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四)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各中央企业总部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本集团经济发展实际,从打通产业链上下游及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等方面选定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开展试点。

  五、试点方案报送

  有试点意向的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提纲见附件)报所在地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联合审核。有试点意向中央企业所属单位编制试点方案(提纲见附件)报中央企业总部审核。省级试点工作组织部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少于10家的本地区试点单位名单,中央企业总部对试点方案审核同意后确定不多于5家企业的集团试点单位名单(可包含总部作为试点单位),与推荐单位的试点方案一同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联合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定试点单位名单。纳入本次试点范围的企业可参加财政部电子发票入账数据标准和财务报表数据标准试点。

篇七: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相关解读

  北京市财政局、档案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印发《通知》的重要意义

  会计凭证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推进,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的应用逐渐普及。及时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是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对于规范单位基础会计工作,推行电子文件电子化单套制归档,实现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电子化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适应新形势下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的必然选择。伴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自2015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启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工作以来,会计凭证电子化进程进入快车道。2017年,财政部启动财政电子票据试点应用工作;海关总署、广东省、深圳市、中国铁路总公司、南方航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也相继启动电子票据相关试点工作。当前,电子商务方兴未艾,电子政务正在全国加快推进,包括发票、财政票据、客票、银行回单等在内的会计凭证的电子化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会计凭证是基层单位进行核算的直接依据,也是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印发《通知》将对单位外部取得的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做出具体指导,以便基层单位做好相关工作,防堵风险漏洞,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二是实现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电子化的需要。电子发票等电子会计凭证是电子交易的重要媒介,对便利网上交易、节约社会资源、促进数据集成等均具有重要意义。电子会计凭证能否被法律所认可、能否被单位所接纳、能否顺利报销入账归档是关系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的“最后一公里”。《通知》承认了电子会计凭证的法律效力,提出电子会计凭证电子化单轨制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电子化的要求,通过政策引导,助力国家经济发展。

  三是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纸质打印件报销入账归档工作的需要。随着电子发票等电子会计凭证的试点推广,逐步暴露出基层单位在应用电子会计凭证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其中直接并仅将电子会计凭证(主要是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单位报销入账归档的唯一凭证的现象大量存在。由于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具有易篡改、易复制且难察觉等特点,增加了会计人员查验会计凭证的难度,一旦单位或个人重复报销、虚假入账、篡改信息,出现财务造假、偷逃税款等行为,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发现,严重干扰和影响单位正常会计工作秩序,也使大量珍贵的电子档案资源流失。对此问题社会各界较为关注。根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并不符合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关于凭证的印制、填开、使用、归档等有关规定,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无论是开票方打印的,还是收票方打印的)不应作为单位报销入账归档的唯一凭证。为此,有必要通过印发《通知》,提出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单位开展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方案,并重申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领域的具体指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重点围绕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合法性、规范性,从五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对此次予以规范的电子会计凭证进行了界定,即为单位从外部取得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

  二是明确了合法的电子会计凭证、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会计凭证、纸质会计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已经以合法合规方式进行电子化归档的电子会计凭证,无须再归档其纸质打印件;

  三是强调单位如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单位利用纸质会计凭证的电子影像件等电子复制件进行会计核算,不属于本《通知》所述的范畴,仍应按纸质会计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是明确了单位可仅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所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五是明确了违反《通知》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八: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干货来啦!三部门有关司局就“专票电子化”管理与操作有关问题答问

  财政部会计司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关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化管理与操作有关问题的答问2020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随着电子发票逐步推广应用,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等活动。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新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随后又于2020年3月印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上述文件均对包括电子发票在内的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服务和指导基层单位更加规范使用电子发票,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结合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就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操作等有关问题回答如下:1.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法律效力是否相同?答:电子会计凭证是指以电子形式生成、传输、存储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原始凭证、电子记账凭证。电子专票属于电子会计原始凭证。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档案法》第三十七条规

  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因此,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可作为电子档案进行保存归档。

  2.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如何开具电子专票?答: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请电子专票票种核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上下载并安装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后,开具电子专票。开票完成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远程交付电子专票给受票方。3.受票方收到电子专票后,应如何查验其发票真伪?答:电子专票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以及电子发票监制章有效性。验证电子签名具体方法如下: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已下载的电子专票版式文件,鼠标移动到左下角“销售方”相关信息处,点击鼠标右键,再点击提示框中的“验证”按钮,即可弹出验证结果。

  如验证结果为“该签章有效!受该签章保护的文档内容未被修改。该签章之后的文档内容无变更”,表明销售方的电子签名有效。

  验证电子发票监制章具体方法如下: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已下载的电子专票版式文件,鼠标右键点击发票上方椭圆形的发票监制章,选择“验证”,即可显示验证结果。

  此外,纳税人还可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通过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发票校验码等字段,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

  4.受票方收到电子专票后,如何申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出口退税、代办退税?

  答: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5.使用电子专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基本规定有哪些?答:依据财会〔2020〕6号文规定,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的一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仅使用电子专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

  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采用电子专票进行报销、入账且本单位财务信息系统能导出符合

  国家档案部门规定的电子归档格式的,应当将电子专票与其他电子会计记账凭证等一起归档保存,电子专票不再需要打印和保存纸质件;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单位,采用电子专票纸质打印件进行报销、入账的,电子专票应当与其纸质打印件一并交由会计档案人员保存。

  6.如何借助标准化手段支持会计核算系统对电子专票进行自动接收、识别和入账处理?

  答:财政部即将出台电子发票入账数据标准,并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在部分企业开展试点,以进一步规范电子发票等电子凭证入账,方便受票方会计核算系统进行自动化的接收、识别和入账处理。

  7.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能否单独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使用?答:不能。根据财会〔2020〕6号的规定,各单位无论采用何种报销、入账方式,只要接收的是电子专票,则必须归档保存电子专票。单位如果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8.受票方应如何防范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重复报销入账的风险?答: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只是承载电子专票发票信息的载体,不具备物理防伪功能,具有可复制的特点。为避免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重复报销入账,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严格按照财会〔2020〕6号文规定。如果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同时建议各单位在报销入账时对发票代码、号码进行查重处理。对于已经使用财务信息系统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发票数据库的方式,升级系统功能,利用系统进行自动比对;对于尚未使用财务软件实行纯手工记账的单位,可以通过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已入账发票手工台账,有效防范重复报销、虚假入账等风险。9.包括电子专票在内的各类电子发票应如何归档保存?

  答:电子发票归档保存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已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单位,实施了会计信息系统,与电子发票相关的记账凭证、报销凭证等已全部实现电子化(不包括纸质凭证扫描,下同),可将电子发票与相关的记账凭证、报销凭证等电子会计凭证通过归档接口或手工导入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整理、归档并长期保存,归档方法可参照《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指南》(档办发〔2015〕4号);如与电子发票相关的记账凭证、报销凭证等未实现电子化,可单独将电子发票通过归档接口或手工导入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整理、归档并长期保存;整理、归档、长期保存方法可参照《企业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管理指南》(档办发〔2015〕4号)。无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单位,如实施了会计信息系统,与电子发票相关的记账凭证、报销凭证等已全部实现电子化,可将电子发票与相关的记账凭证、报销凭证等移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保存,编制档号,存储结构建议采取下图所示方式:

  同时,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台账或者目录,台账或者目录的结构建议如下表:

  如未实施会计信息系统,与电子发票相关的记账凭证、报销凭证

  未实现电子化,电子发票以电子形式移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保存,存储结构建议采取下图所示方式:

  同时,建立电子发票台账或者目录,台账或者目录的结构建议如下表:

  保存电子发票时,应当采用多重备份、定期检测等方法,保证电子发票档案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不会丢失并能被读取。

  10.接收电子专票的单位,相关的纸质会计凭证该如何保管理?答:接受电子专票的单位,如部分业务的报销、入账仍采用纸质凭证,该部分纸质凭证仍应按传统纸质会计档案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11.上述关于电子专票报销入账归档的问答口径是否适用于其他增值税电子发票?答:同样适用。

篇九: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电子专票如何入账如何归档

  自2021年1月21日起,增值税专票电子化在全国新办政府部门中全面实行,受票方范围为全区。电子专票发票样式简洁、领用方式快捷,远程交付便利,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

  有小伙伴咨询:我们公司收到很多电子专票,也给客户开具电子专票。但是到报销的时候,还是把出这些电子发票打印出来。请问有没有便利便利性的入账方式?我们今天就为您阐释解读相关规定:

  01、电子专票如何入账?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1〕6号),除法律和分权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市场条件的,单位可以仅开展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收款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足以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使用系统能够帮助准确、完整、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会计凭证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能够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列报羸得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温馨提示:采用传感专票进行报销、入账且本单位财务信息系统能导出符合国家档案部门规定的电子归档格式的,应当将电子专票与其他电子会计记账凭证等一起归档保存,电子专票不再需要打印和保存纸质件;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单位,采用电子住院费用专票纸质打印件进行报销、入账的,电子专票应当与其纸质打印件一并交由会计档案人员保存。

  02、电子发票如何归档?

  电子发票归档保存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

  1.已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单位

  如与所收电子发票相关的记账凭证、报销凭证等却未实现电子化,可单独将电子发票通过归档接口或手工导入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整理、归档并长期保存。

  归档方法可参照《企业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指南》(档办发〔2021〕4号)

  2.无电子文档管理系统的单位

  如实行了会计信息系统,与电子发票相关的记账凭证、报销凭证等凭证已全部实现数字化,可将电子发票与相关的记账记账保单、报销凭证等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保存,编制档号,存储结构建议采取下图形式所示方式:

  同时,建立电子会计个人档案台账或者档案目录,台账或者如下表所示目录的结构建议如下表以:

  如未实施会计信息系统,与电子发票相应的记账记账凭证、报销凭证却未实现电子化,电子发票以电子形式储藏移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保存,存储图例结构建议采取下图所示方式:

  同时,建立电子发票台账或者目录,台账或者目录的见下文结构建议如下表所示表:

  保存电子发票时,应当使用多重备份、定期检测等方法,保证电子发票档案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不会能并丢失被读取。

  温馨提示:根据财会〔2021〕6号的规定,各单位无论采用何种报销、入账方式,只要接收的是电子零件专票,则必须底稿保存电子专票。单位如果以电子专票的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不能单独件作为补发入账归档依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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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相关部门发文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荣登榜首归档,要注意这些事项

篇十: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通过验收单位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4.19•【文号】档办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通过验收单位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档办发〔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委、局),各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局、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

  为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2021年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第三批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截止目前,各试点单位已完成试点工作并通过验收,试点工作中形成了可推广的典型经验。现将通过验收的518家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试点单位“以点带面”示范效应,带动本地区、本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要求,开展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工作。附件:试点单位名单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2年4月19日

篇十一: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P>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苏地税规[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24日起,在江苏省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二、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标准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试点纳税人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电子发票系统办理电子发票开户登记、领用、开具、传输、查验等事项。

  三、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限于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上线运行电子发票系统的纳税人,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具。

  四、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应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完整,不得篡改、删除、伪造,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电子签章,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存储、上传开票信息。

  五、开具电子发票后,发生交易撤销或变更,如在发票开具当月的可以作

  废,不在当月的,应当开具红字发票。作废的电子发票应在电子发票系统进行作废处理,红字发票的开具内容应包括原对应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

  六、电子发票可以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验证。取得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查验结果不一致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八、本公告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公告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附件:1、江苏省第一批电子发票试点单位名单2、江苏省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公告解读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月22日附件1:江苏省第一批电子发票试点单位名单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附件2:江苏省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公告解读一、电子发票试点应用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已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

  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全面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基础上,于去年又全面实施了发票票号信息化管理,完善升级了发票信息存储、查询验证和信息安全技术手段,具备了试行电子发票的条件。试行电子发票可以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信息化水平,方便发票开具和使用,特别对于支持本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加快实现在线交易全程电子化,大幅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基于此,我局决定于2014年1月24日起在江苏省范围内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二、电子发票与传统纸质发票比具有哪些特点?答:1.电子发票是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和电子记录,不需要纸质载体,是一种无纸化形式的发票。电子发票不需要经过传统纸质发票的印制环节,其申请、领用、开具、流转、查验等都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统一的发票管理系统在互联网上进行。不再需要往返税务机关领取纸质发票,手续得以简化,成本大幅节省。2.纳税人开票信息实时上传税务机关并在税务机关可靠存储,受票方可以便捷地打印取得电子发票或对取得的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询验证,大大方便发票开具使用和查验维权。税务机关可以更好利用电子发票开具和查验信息实施信息管税,净化发票使用环境。三、江苏地税电子发票的试点应用范围是什么?答: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第一批电子发票试点单位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苏州分公司、无锡分公司和常州分公司。根据试点应用情况,对条件符合的,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四、试点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应符合哪些要求?答:符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电子发票业务和技术标准,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上线运行的电子发票系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电子发票的开户登记、领用、开具、保存、传输、查验和缴销等,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或进行作废处理,确

  保电子发票开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五、电子发票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查验,如发现查验结果不相符如何处理?答:电子发票的信息可以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验证,并应当与查验

  结果相符。对查验结果不相符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消费者有权拒收,并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举报。

篇十二: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P>  关于印发《****公司电子发票报销指南》的通知

  各分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电信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湖北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7号公告),决定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为了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程序,提高财务报销工作效率,防范电子发票报销中产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减少企业因取得不合规电子发票带来的税务、审计风险,制定了《****公司电子发票报销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司电子发票报销指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电信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要求,结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2015]95号)相关内容,制定本指南。第二条:制定本指南目的是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程序,提高财务报销工作效率,防范发票报销中产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减少企业因取得不合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带来的税务、审计风险。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公司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电子发票取得第四条: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上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区别于传统纸质发票,是在原有加密防伪措施上,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后供购买方下载使用,具有更强的防伪性和经济性

  第五条: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可作为财务支出的报销凭据。

  第六条:电子发票户头与企业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发票各栏目不能空缺,须填写完整,满足原始凭证外来凭证附件要求。付款方取得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真实、项目填写是否齐全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统一的电子发票接收邮箱,方便开票方的及时推送,方便接收、打印、查验。电子发票接收邮箱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部门设立或公司统一设立,该邮箱仅供接收电子发票专用,需在财务部门登记备案,财务部门发票管理人员有权登录查看,了解电子发票接收情况。

  第八条:电子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必须逐一开具详细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不得以办公用品、生活用品、食品、现代服务等大类统称

  第九条:接收的电子发票应及时下载打印报销。为了维护公司形象,保证公司会计档案整洁大方,电子发票原则应彩色打印,并进行适当裁剪,保持普通发票大小。

  第十条:电子发票在报销时,应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或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票查询平台(https://swcx.hb-n-tax.gov.cn:7013/)查验真伪,

  并打出查验结果,经手人签字确认。

  第三章电子发票复核

  第十一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要落实专人加强对电子发票

  的复核,严格按照《中国通信湖北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

  施细则》第六十四条审核电子发票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的同时,重点关注如下事项:

  (一)付款方名称是否全名并一致;

  (二)发票项目是否开具齐全、完整;

  (三)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是否逐一开具详

  细名称;

  (四)取得电子发票的经济性,是否存在应取得增值税

  专票而未取得专票情形。

  第十一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电子发票报账查询簿,

  对报销的每笔电子发票进行录入并查询,防止电子发票重复

  报账。电子发票数量大的单位可购买电子发票管理软件进行

  报理,数量不大的单位可以建立电子表格台账,格式可参考

  附件。

  第十二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重点防范电子发票被PS

  的风险,应加大查询结果复查的力度,对PS报账、重复报

  账应及时通报,视情节轻重,及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电子发票报销通常适用如下企业和经济业务:(一)小规模纳税人(二)非应税业务(三)免税业务第十四条:电子发票系普通发票范畴,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用,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积极鼓励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因电子发票取得容易、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手续复杂而舍本求末,应做到应抵尽抵。第十五条:各单位可参考本规范指南,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加强进项税额管理,对本应取得增值税专票而用普票行为应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第十六条:本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前期已报销入账的电子发票应补录进入电子发票管理台账。附件:****公司电子发票入账管理登记簿

  序号发票开具日期

  ****公司电子发票入账管理登记簿

  出票单位名称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金额报销部门经手人凭证号是否查询备注

篇十三: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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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

  (年月日院长办公会通过)为加强我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建立规范科学的财务核算报销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审计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院财务核算报销工作实际,对我院财务核算报销工作做以下规定:一、票据整理、粘贴要求.到计划财务处领取规范的报销单,将报销的原始票据按不同类别和金额分类。.原始票据粘贴原则。()小张的票据粘贴在报销单背面,从左至右(装订一侧)以鱼鳞式平整粘贴票据,票据金额不得覆盖,每张票据均需贴在报销单范围内。()票据正面朝上,便于审核和日后查阅。()纸张大小、金额相同的票据应粘贴在一起。()大张的票据只需固定在报销单下面的左上角(装订一侧)并按报销单大小折叠整齐。.注意事项:请勿将票据颠倒放置、粘贴,请勿用订书机订票据。粘贴票据只能用适量的胶水,请勿用固体胶棒粘贴。二、财务报销原始票据的基本要求.原始票据要求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报销票据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或财政统一监制的合法票据。.必须盖有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付款单位名称应完整填写“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汇款单位名称或公务卡小票上名称必须与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相符。.购货发票应详细填写货物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金额。货物为批量购入的、购货名称为办公用品、文具、日用品、材料或以代码冠名的发票,应附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物品明细清单(大型购物商场应为机打购物明细小票),清单书写要字迹清楚、总金额必须与发票金额相符。用公务卡结算的必须附公务卡结算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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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机打发票或机打原始凭证涂改或手写无效。

  三、核算报销管理要求.报销的原始发票只有一张或张数较少的,可以不填写“经费使用报销表”,经手人、采购部门负责人、验收人、使用部门负责人、院领导等相关人员可直接在每张发票背面的左上角规范写明经费支出内容,经手人:×××,验收人:×××等信息。.报销时应填写相应的报销单,所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填写时要字迹清楚、数据准确,领导审批签字前必须填写大写金额。.每一笔经济业务报销时须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不得代签;经费使用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购买商品如果是发放到个人手中的,需提供领取人领取物品的签字表,签字表须经手人和部门领导签字。.网上购物除了必要的发票、盖章的明细,还必须提供网上购物订单详情截图及公务卡消费短信截图作为凭据。.发票上的印章单位名或日期与刷卡小票上印章名或日期不一致的,必须让开发票的商家出据说明并盖章。.因公出差,如因私事延长出差时间,需写说明部门领导签字,因私事延长出差时间不给补助,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项目报销时应附“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申批表”或“招标文件”主要页面、“项目验收单”、“固定资产入库单”等有关凭据。.项目支出要按照预算支出的结构、支出的范围报销。项目经费必须有项目负责人签字,超出规定限额的由分管项目院领导签字,并写清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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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报销金额较大(元以上)的支出,报销时应附“合同”、“验收单”等有关凭据。长期雇用校外人员完成某项工作任务,须与其签订的劳务合同,由部门保管以备审计检查。

  .批量采购低值易耗品到货时,需经相关部门集体验收,出据验收报告单;使用部门领取时,由各部门负责验收、发放管理工作,按要求填写“低值易耗品领用发放明细表”。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报销时必须附税务机关备案的代开发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等凭据。

  .公务支出报销须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实行零现金报账。能用公务卡结算的首先使用公务卡结算,特殊原因确需现金结算的(必须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相关领导签字同意现金支付,应提前与计划财务处联系。

  .同一项经济业务(如同一部门多人一起出差,同一天开据的发票)或一次结算的费用不允许拆分报销。

  .学院各部门争取的横向经费须到计划财务处备案,并提交项目预算书等有关材料。

  .“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招待费、公务用车费)不论金额多少,均需党政办公室开列《公务招待清单》,标明招待标准、招待人数,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签批管理,凭公函或邀请函,经院领导签批审核后在预算指标额度内报销。

  .原则上不允许自驾车公出,其费用不予报销,一切后果自行承担。确需自驾车公出的,必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报销时提供审批单。

  .借学院非税收入专用发票或往来票据、税务代开发票的,借票据部门应填写“借用票据审批表”必须有经手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批方可借出,在一个月内将款项汇入学院账户。

  .禁止购买购物卡、充值卡、健身卡、洗浴、景点门票,未经正式招标在旅游公司安排会议的发票一律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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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企业指导学生实习企业安排住宿的,企业提供盖章的书面证明方可报销出差补助。

  .职工到校外培训或参加会议,报销时须提供培训通知或会议通知。.报销培训费(学院组织的培训)时,应提供领导批件、培训通知、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明细单等;报销会议费(学院组织的会议)时,应提供领导批件、会议通知、参加会议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明细单等。培训费、会议费严格按照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或公务卡结算。.报销时,相关人员签字必须真实有效,不能代签,签字人对签字事项负责。否则,出现后果由签字人承担。四、飞机票报销管理要求.确因路途较远、时间紧张、出差任务紧急,应在出差前请示院领导,经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乘坐飞机必须在政府采购机票网站上购买。.飞机票报销。购买公务机票后,《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自动生成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购票人报销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渠道购买的机票退票手续费时,可以在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报销购买市场低价机票的费用时,应当提供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证明材料。购票人可以购买市场上前两种渠道以外的国内航空公司低价机票,但该票价应当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公布的同一时刻同一航班、同等舱位的机票价格。购票时应当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下载并保存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五、电子发票报销管理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的规定,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报销。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多次打印的特点,财务系统尚无法查验。为了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程序,防范电子发票报销中产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规定如下:

篇十四: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P>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档案馆关于规范我省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档案馆•【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苏财会〔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省财政厅、省档案局、省档案馆关于规范我省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苏财会〔2020〕1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档案局、档案馆,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落实《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0﹞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类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各部门和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和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四、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五、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升级会计核算系统,实现与税务、铁路、航空、海关、银行等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确保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管理、长期保管、利用等环节合法合规。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档案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培训,做好内容解读,引导从业人员充分领会本通知精神,全面掌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电子会计凭证生成、管理等要求。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局

  江苏省档案馆2020年5月7日

篇十五: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

P>  尊敬的老师,您好,关于近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在我们公司的解读过程中,有一些问题想要咨询一下。1/同时满足4点要求,可以采取只保留电子会计凭证的形式,请问4点要求中第3点如何理解,公司需要具备怎样的会计核算系统实力?2/我们公司目前报销入账采取的是电子会计凭证上传+打印纸质,请问在此规定下,需要保存的电子会计凭证有具体的形式或格式要求吗?比如说pdf文件?还是图片形式也可以?答:(1)财会﹝2020﹞6号第3条第3点是对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的要求。会计核算系统是为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会计信息与数据,生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核心会计软件,是电子会计档案归档的重要信息系统。简而言之,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接收、读取和输出符合要求的电子会计凭证,且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采取了风险控制手段。具体规定可查阅《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由于电子会计凭证具有易复制且难察觉的特点,会计核算系统应当设置必要的程序或功能,防止重复利用同一电子会计凭证的原件及其复制件报销入账。(2)单位如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拍照、截图、扫描等电子影像件属于电子副本文件,并不是电子会计凭证原件,不能仅以电子副本文件报销入账归档,仍应按纸质会计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电子发票、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等原件如何认定、如何获取,建议咨询税务、铁路、航空等制证部门。您好,我想请教下会计档案的实操问题。在传统只保管纸质凭证的模式下,同时保存电子发票的电子形式即可。那么对于财务云的模式下,即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电子化模式下,存在一些疑问,还请不吝指教:一、财会〔2020〕6号规定同时满足六条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

  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实务中,一张报销凭证中往往是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混合,例如差旅费,可能机票、住宿费是电子发票形式,但是对于出租车、地铁公交车票却只有纸质发票,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如何保存电子会计档案?财务云状态下,报销需要将出租车、地铁公交车票的纸质发票进行拍照上传,从而完成报销。那么对于这类会计档案是否只保管纸质发票的拍照资料或者图片形式即可?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同时满足六条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实务中,工资单、劳务费发放单这类自制凭证,是否也可以拍照形式,只保管其拍照资料或者图片形式即可?三、上述两种情况说明实务中的会计凭证档案,既存在一张凭证的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混合形式,也存在凭证间的电子发票与纸质(自制)凭证的混合形式,在财务云模式下,如何明确纸质(自制)发票的保管形式,还望回复为盼!答: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拍照、截图、扫描等电子影像件属于电子副本文件,并不是电子会计凭证原件,不能仅以电子副本文件报销入账归档,仍应按纸质会计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即仍须保留纸质会计凭证,电子文件仅可作为数字副本归档保存。企业实际取得符合法律要求、真实有效的纸质发票的,无论是否利用其电子扫描件进行核算,仍应按照纸质发票归档的有关规定保存纸质发票原件,并建立相应的索引关系。问题1:公司存储电子版的银行回单,纸质版银行回单是否需要打印?问题2: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是不是只存储电子版的即可?答:单位如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中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

  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举个例子说,我公司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依据的,是不是要同时保存对方单位传输给我们的PDF版电子发票,并且把发票单独打印出来,装订归档。请问这样操作符合要求吗答:单位如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并建立相应的检索关系。您好!财会〔2020〕6号《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中提到“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我司之前是将电子发票打印出来,寄送总部财务共享中心审核,他们会扫描进系统留档。现咨询:(1)电子发票的扫描影像文件算电子会计凭证吗?(2)电子会计凭证是指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发票PDF文件吗?盼复,谢谢。答:拍照、截图、扫描等电子影像件属于电子副本文件,并不是电子会计凭证原件,不能仅以电子副本文件报销入账归档,仍应按纸质会计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电子发票、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等原件如何认定、如何获取,建议咨询税务、铁路、航空等制证部门。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银行电子回单也需要作为电子会计凭证归档,因银行回单较多,银行都采取客户自行在回单机或者网银上打印,且银行柜台打印的银行回单现也为电子章,如未开通网上银行则无法自行下载银行电子回单保存,是否可以自行扫描保存。答:拍照、截图、扫描等电子影像件属于电子副本文件,并不是电子会计凭证原件,不能仅以电子副本文件报销入账归档。1.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请问对保存的电子会计凭证格式有什么要求?如何判断保存的电子会计凭证是否原

  件?2.如果无法获得电子会计凭证的原件,能否以纸质打印件+扫描件保存?答:电子会计凭证存储应当满足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电子发票、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等原件如何认定、如何获取,建议咨询税务、铁路、航空等制证部门。单位如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拍照、截图、扫描等电子影像件属于电子副本文件,并不是电子会计凭证原件,不能仅以电子副本文件报销入账归档,仍应按纸质会计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1.如何判断保存的电子发票电子档为原版?标准是什么?2.滴滴电子发票的行程单并没有电子章,是否需要保存?答:电子发票等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如何认定、如何获取,建议咨询税务等制证部门。《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中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电子会计凭证元数据具体是指什么?需要保存的电子会计凭证具体是指什么?开票方推过来的发票地址链接、或是开票方发过来的图片文档?答:元数据是对数据资源的描述,即关于数据的数据,是信息共享和交换的基础和前提。元数据的要求可参见档案行业标准《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DA/T46)、《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DA/T47)等相关行业标准。拍照、截图、扫描等电子影像件属于电子副本文件,并不是电子会计凭证原件,不能仅以电子副本文件报销入账归档,仍应按纸质会计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发票地址、二维码均不是电子会计凭证原件。电子发票等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如何认定、如何获取,建议咨询税务等制证部门。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电子发票保管的问题,我司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每月开出电子发票会达到几千张至几万张,这些电子发票除了要电子档案保管,

  是否必须都要全部打印出来,装钉成册呢?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单位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无需打印纸质件。同时,近期我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再次重申了相关规定。您好,根据财会〔2020〕6号第四条“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是否理解为”会计如你须要同时保存电子发票PDF版本(即开票方发至邮箱的原本)还是收到的纸质电子发票需要再次扫描留档,且需要保存30年管理?“答:单位如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拍照、截图、扫描等电子影像件属于电子副本文件,并不是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子发票等原件如何认定、如何获取,建议咨询税务等制证部门。电子会计档案和纸质会计档案的管理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执行。财会〔2020〕6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教一下:电子发票的开票日期为发布日前,报销时,是否执行此办法。即是否执行:“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电子发票的开票日期为发布日前的,无电子会计凭证报销是否可行。盼回复。答:财会〔2020〕6号文发布日期为3月23日,重申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即有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单位应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财会〔2020〕6号的有关规定。4月3日发布的财会〔2020〕6号文,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文中说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那么这个“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意思是4月3日起,报销的所有期间的费用(包含开票期间为1-3月),都需要上传电子档的发票,还是说开票日期是4月3日之后的发票才需要上传电子版呢?如果4月3日以后才报销1-3月开票的相关费用,是否需要上传电子发票留存呢?盼回复,非常感谢!答:财会〔2020〕6号文发布日期为3月23日,重申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即有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单位应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财会〔2020〕6号的有关规定。您好,麻烦解答以下问题:1.发布之日起实施电子会计凭证报销需保存电子档,发布之日界定的是报销时间还是电子凭证开具时间?如果我在发布之日后报销,使用发布之日前就已经开具的电子发票,是否还需保存此电子发票的电子档?2.发布之日的日期是哪天?3.滴滴行程单能算作是电子行程单的一类吗?答:财会〔2020〕6号文发布日期为3月23日,重申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即有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单位应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财会〔2020〕6号的有关规定。您好,请问下,电子会计凭证如电子发票等,如果电子发票原版文件丢失了,只有打印的纸质版的,可以用纸质扫描件电子档来存档吗?电子发票纸质扫描件是有效电子档吗?答:单位如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拍照、截图、扫描等电子影像件属于电子副本文件,并不是电子会计凭证原件,不能仅以电子副本文件报销入账归档,仍须按纸质会计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您好,日前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想咨询一下非央企的国企和民营企业是否需要执行该通知规定?此外,如果国税能开放企业查询企业作为购票方收到的所有的发

  票,企业可以像勾选专票一样在系统中对收到的电子发票进行勾选记录已报销的发票,那么企业在识别重复报销和存档问题上都可以大大减少工作量和更多的投入。答:财会﹝2020﹞6号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中小民营企业、非央企、外资、合作和其他类型的企业等。文中所述的需要留存电子档的企业范围包括国企央企吗答:财会﹝2020﹞6号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中小民营企业、非央企、外资、合作和其他类型的企业等。老师您好,关于财会〔2020〕6号,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我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努力对客户进行宣传培训,推进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其中关于上传电子发票的实操问题,很多企业有疑问:在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四点必须条件中,第三点第三条“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如果财务报销系统中能够接收、存档上传来的电子发票,而读取是通过人工阅读该电子发票数据,键入到财务系统生成会计凭证,是否算是有效的读取其元数据?现在市场上有app软件能够取电子发票上的信息,是否需要使用类似软件才算有效读取?并且需要升级原有财务系统跟该类软件对接传输,才算满足电子化会计凭证入账的第三点第三条的条件?非常感谢您的答疑!答:读取,是指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对会计资料要以会计人员可以理解的形式呈现,而不能是单纯的计算机代码和纯数据;且呈现的方式应当符

  合会计领域约定俗称的内容和格式。对于使用市场软件的问题,属于市场行为,财政部门不做规定。领导好!我们是一家三级公立医院。财会〔2020〕6号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要求电子会计凭证需要同步保存。我有以下疑问:(1)行政事业单位可否将电子会计档案保存在外网“云端”,是否涉及到数据安全问题,是否涉及到有关政策规定!(2)多数电子会计档案集成商提供“云端存储”和“本地化部署”两种模式,“云端存储”价格便宜,管理便捷,行政事业单位不需要额外设备配置及人员管理;本地化部署需要额外增加数据服务器,日常费用也远高于“云端部署”,更为困难的是如何保证本地数据服务器的安全,万一数据丢失,又未打印纸质版,岂不麻烦大了??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本地户部署,缺乏相应的技术人才,风险更大。综上,我想咨询,一是:是否可以存储在外网“云端部署”,政策是否允许;二是:可否开通财政内网“集中部署”,即安全,又有专业人才管理。各单位定期缴纳使用管理费即可。答: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并应当保证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安全。电子会计档案的存储、管理、利用、备份等,应当符合《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至于电子会计档案的具体存储方式,属于单位的自主行为,应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我需求,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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